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对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结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支、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六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第八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
第九条 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条 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国家、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