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果冻制品工厂

【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报道我省“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 2023年02月17日
  • 人民日报
关注西法大官网
微信
微博
Qzone
网址
打印
阅读

2月17日,《人民日报》刊登文章——《陕西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对我省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与我校联合建立乡村“法律明白人”教学基地,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进行报道,向全国介绍陕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中的有益做法。

《人民日报》(2023年02月17日 第10版)

陕西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记者 龚仕建

本报西安2月16日电(记者龚仕建)在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两河口镇长坝村,村民叶某家有一棵老榆树,由于树木老化,树枝有时随风掉落。邻居张某认为,这有可能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房屋安全。为此,张某一家多次找到叶某,要求砍伐树木,但叶某均未同意。

村里的“法律明白人”张再明和村民小组长、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同意用钢丝绳对老榆树进行加固,消除了安全隐患。在陕西,像张再明这样的“法律明白人”还有10万余人,他们活跃在17676个行政村,承担着普法宣传、矛盾调解等任务。

去年以来,陕西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健全完善遴选流程,提升培养质量,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建立乡村“法律明白人”教学基地。陕西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华文胜介绍,乡村“法律明白人”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通俗易懂地讲解涉农法律常识,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达18052场次,参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8.1万件。


2021年11月8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2022年4月,陕西省委宣传部、省委普法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作为一项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惠民工程在全省全面拉开序幕,为全省乡村有效治理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夯实了法治基础。

我校针对《工作规范》、《实施方案》中的“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要求,在全省重点乡村率先开展了“乡村治理暨法律明白人培训路径”的调研工作,同时与陕西省经济学会乡村建设研究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集中高校教授、乡村振兴领域专家、实践人等力量集中研发打磨具有陕西特色的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训体系,并创设了“一个中心、八个基地、一百个教学实践点、一百个师资队伍、一百个实践人”的培养模式。

目前,我校已在宁陕、照金、宝鸡、汉阴、延安等地设立了教学基地,在全省52个乡村设立了观摩实践点。在汉阴县、宁陕县、宝鸡金台区、宝鸡千阳县、西安周至县等地联合当地政法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陆续开展了“法律明白人”培训工作。首期汉阴“法律明白人”培训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被人民日报、凤凰新闻、今日头条、法治汉阴、快手等媒体宣传报道

我校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不断优化培训体系,打磨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教材,有组织、有计划的在全省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最终形成陕西特色“法律明白人”培养体系,向全省推广,向西北辐射,在全国打造陕西特色“法律明白人”品牌,乡村振兴社会有效治理打造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法律明白人”队伍。

相关新闻

  • 【陕西日报】虚拟账号受法律保护

    从微信、微博、抖音,到游戏账号、电子会员……在当下“全民触网”的时代,人们生活的大多数场景都“嫁接”于网络上。甚至很多情感链接,也深度依赖网络媒介。 然而,近日一网友因去世近10年的父亲的微信账号被平台回收而发帖“求助”,引发了一场“数据热”背后的冷思考。 “……我和爸爸在世界上唯一的联络方式彻底消失了。”面对该网友的遭遇,其他网友也纷纷分享自己“遗失”网络账号的经历,有人担忧自己已故亲属的社交账号迟早会被收回,甚至有人紧急为自己的各种网络账号备份。 身处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人们,需要一份“账号安全感”。 ■ 虚拟账号并不“虚” “我从大二注册微博后,就一直在上面记录并分享自己的生活瞬间。但工作后的第二年,账号竟然被盗了。后来我通过官方渠道找回了账号,可里面的内容被清空了。”3月12日,回忆起自己的“倒霉”往事,在西安上班的山东人杨天祎连连叹息,她说,“那一刻,感觉自己的青春被人偷走了。” 像杨天祎一样,如今在很多人眼里,网络上的虚拟账号并不“虚”,哪怕与具体的金钱利益不挂钩,但镌刻着时光、承载着情感记忆和智慧结晶的网络账号也具有十足的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以及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迅速发展,如何妥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平衡各主体间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国瀚文解释,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价值的,在特定群体中传播和使用的信息产物。目前,其法律属性已得到确认——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瀚文解读,我国民法典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作为价值载体的财产属性,就意味着个人网络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 数字遗产能继承吗? 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2024年事实与数据》报告显示,2024年,全球估计有55亿人使用互联网。 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已故人士网络账号如何处置以及数字遗产能否被继承等问题引发关注。 记者查阅到,国内某社交平台服务协议明确,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用户注册或创建账号或功能账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平台有权回收该账号,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目前大多数社交平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会明确表示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同时也会禁止非初始申请注册人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其他方式使用。”国瀚文说,平台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基于信息管理安全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隐私和死者利益保护。她指出,承载着用户隐私、社交关系等的虚拟账号不能放任其处于长期“无人管理”状态,而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的特殊属性,也不能简单参照一般财产的继承规定对账号进行直接继承,否则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和他人合法权益。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李多萌表示:“身故并不意味着隐私不再重要,基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个人社交账号,继承人一般不能直接继承,但是可以依照遗嘱继承。” 2023年度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从2017年至2023年,中华遗嘱库一共收到488份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合理分配、管理,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目前已有平台规定,如用户不幸逝世,其近亲属可通过官方客服渠道联系平台,以获取相关指引来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权益。 ■ 公众要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近几年,与虚拟账号有关的纷争屡见不鲜。 “因缺乏统一的价值认定标准,如何评估网络账号的价值是个棘手的问题。”李多萌介绍,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的网络账号,如用户充值的游戏账号、淘宝店铺的账号、粉丝量众多的直播账号等,因能够实现网络交易变现,其价值较好判定。然而,普通群众在社交平台的个人账号,承载的更多的是情感价值,被侵权后,责任界定及赔偿等方面会存在一定的现实阻碍。 李多萌说,要想减少因虚拟账号引发的纠纷,网友需要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她建议,一方面,可以尝试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名下的虚拟财产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要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也不要随意将账号信息透露、转借给他人。 “一些重要的数据信息,可定期进行备份,以防丢失或损坏。”李多萌还提醒,公众在注册相关账号时,要仔细了解平台管理和服务协议内容,依规合理使用账号,使用中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与账号管理运营方沟通,万一发生纠纷,要敢于通过合法手段维权。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涉及个人数字权益、网络平台运营治理、社会公序良俗、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等的复杂议题。“期待不久的将来,我国能构建起既有效保护用户权益和平台利益,又兼顾网络安全和公序良俗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体系,在法治的轨道上促进网络虚拟产业和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国瀚文表示。 【陕西日报】虚拟账号受法律保护https://xzzsx.sxdaily.com.cn/app/template/displayTemplate/news/newsDetail/901068.html?isDigital=true&isShare=true

    2025-03-21
  • 杨建军:可信人工智能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可信为基础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在诸多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却因为技术的复杂性、风险的不完全确定性、技术滥用、法律规制的缺位等因素,还未完全赢得社会的信任。 (一)人工智能发展中还存在侵蚀其可信性的诸多因素 其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还存在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风险。当前,人工智能存在着失控性风险、社会性风险、侵权性风险、歧视性风险、责任性风险五个方面的伦理安全风险。其二,人工智能技术还不完全可信。(1)人工智能技术还未真正达到人们想象的发达程度,总体上还处于专用人工智能而不是通用人工智能发展阶段。(2)深伪技术加剧了人们对真实性瓦解的担忧。(3)技术安全等问题未完全解决。(4)与人工智能技术关联的问题是,人工智能的良好运行高度依赖个人信息和数据,而个人信息和数据管控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如App违反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大量存在。其三,人工智能应用不当导致了侵权,致使人工智能不完全可信。其四,人工智能治理的技术使用还存在与其宣示的价值取向不一致的情形,损害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价值基础。其五,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还不可信。 (二)人工智能法为什么要强调信任 信任,是人际关系得以长久维系的桥梁,是社会关系得以拓展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内在条件,更是建立高效社会组织的基本前提。信任是社会合作得以进行的基础。信任成功与否取决于信任拓展范围的大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程度,不仅是由技术决定的,而且是由规制人工智能的伦理、法律等规范决定的。那些真正发展得良好的技术,必定也是法律保障有力、遵循了良好伦理规范的技术。 人工智能获得社会信任的法律基础 (一)人工智能的信任需要法律来保障 其一,传统社会基于血缘等关系构建了人际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多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其二,到近现代社会,法律力图建构的是一种打破血缘关系、促进陌生人合作的普遍信任机制。现代社会共同体合作,主要建立在平等交换、契约自由基础上。其三,人工智能时代的信任须建立在人工智能技术安全、确定性的法律管控和社会伦理引领的基础上。 (二)捍卫现代法治的传统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系确保人工智能可信的关键 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赖,建立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保障和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规制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的价值正义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实践运作对人类基本价值追求和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在支撑人工智能信任的技术维度、法律维度、伦理维度和实践维度中,最为关键的是为人工智能发展设定法律监管标准。 可信人工智能法律构建的伦理基础与可信特征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均将“可信”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伦理原则,而“正当性”则是保障人工智能可信法律构建的基础。 (一)正当性是保障人工智能可信法律构建的伦理基础 全球对于人工智能治理可信问题的关注最初是在伦理文件中表达的。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国际社会在“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等核心理念上可能会达成一致。可信被很多国家人工智能伦理确认为了一项基本伦理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的价值对齐问题,即确保人工智能的目标与人类的目标一致,使其“行为和决定符合人类的价值、目标、道德考量”。但是,单纯从伦理准则角度构建人工智能的可信存在诸多问题:(1)全球对于人工智能治理存在诸多争议,不同准则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如“普惠发展与隐私保护”“安全可靠与非歧视要求的冲突”等;既有准则规范可能由私人部门提出,实际上是抵制政府监管的借口等。(2)作为伦理准则的可信标准,主要是一种倡导性、自律性准则,缺乏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强制性程度不足;准则的表达多采概括性概念,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国家立法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伦理准则转化为法律准则,并通过更加具体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设计,保障可信准则在人工智能产物或服务的研究、开发、设计、部署、使用、监管等具体环节得到落实。 (二)现行可信人工智能的评估标准 何积丰院士提出,人工智能的可信特征包括四个方面:(1)鲁棒性,即对未知情况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2)自我反省,即对自身性能或错误能够有所感知;(3)自适应,即能够成为通用的系统,能被应用到新的环境;(4)公平性,如应防止被不当力量训练为种族歧视的智能。有学者提出了可信人工智能系统的质量框架,包括:(1)尊重人类自治原则,含人权代理与监督。这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人工智能应当赋予人类新的权利而不是取代人类,且处于人类控制之下,不对人类基本权利或健康造成损害。(2)伤害预防原则,包括鲁棒性、稳定性、安全性(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靠性、可问责性、隐私性、可重复性、准确性等。(3)可解释性原则,包括透明性、可解释性。(4)公平性原则,即确保群体或者个体不受偏见或歧视。(5)一般软件质量属性,如兼容性、可维护性、功能适用性、可移植性、性能效率、易用性等。 可信人工智能发展对法律构建提出的要求 (一)保障可信人工智能发展的多元路径与法律路径 保障可信人工智能发展的路径是多元的,大致包括四个方面。(1)侧重行业技术保障的路径。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京东探索研究院通过对全球范围内已经发布的84份政策文件按照词频进行梳理发现,当前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已经收敛在“透明性、安全性、公平性、可责、隐私保护等五个方面”,支撑可信的技术包括“稳定性技术、可解释性技术、隐私保护技术、公平性技术、可视化技术”等。(2)技术认证的客观标准与伦理价值评价的主观标准结合的路径。(3)人工智能的风险防控路径。(4)法律、伦理、技术结合的路径。2019年,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发布了《可信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提出人工智能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合法性,即可信人工智能应当依法合规;道德性,即人工智能发展要符合道德原则、价值观;稳健性,即人工智能发展应避免造成无意的损害或负面影响。这实际上提出了保障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综合路径。 为人工智能设定法律标准,实际上是为人工智能的研究者、开发者、部署者等设定最为基本的标准,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性推动各项标准的落实,以防人工智能的发展偏离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规制、引领作用。 (二)可信人工智能对法律提出的期待 可信是一种文化,一种基于技术发展而形成的人对人工智能的认知和信任状态。为了保障人工智能的可信发展,法律制度的创设或者调整应当遵循一系列外在准则和内在准则。 1.可信人工智能法律构建应遵循的外在准则 外在准则构成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国家社会目标,意在维护国家社会的福祉和法律的基本价值,是人工智能长远发展的基本准则。外在准则主要是一种理念,它无法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而直接得到落实,但它可以成为评判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是否正当的元准则,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总的引领性准则。 其一,以人为本,捍卫人的基本权利。人工智能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等数据权利,保护人格权、人的自主决策(自治权)和人类的主体性,还应当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发展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既应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设定制度,还应从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制人工智能技术。以人为本还应当认真考量新产业发展对传统产业带来的冲击,如人工智能发展对传统产业领域的就业替代,就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宪法确定的人的基本权利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其二,人类主导原则。人类主导原则是从人与机器关系的最终意义上说的。因为人工智能在很多方面代替人进行道德选择和决策,但智能系统要为人类做决定,不能脱离人类伦理指导。当人工智能的决定不符合人类需要的时候,人类可以取代人工智能做出决定。人类主导原则还要求,人工智能的设定,还应当尊重国别文化的多元性、尊重个体差异,并采取措施防止“人类对机器人的过度依赖”。 其三,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设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时应遵循的一项前置性原则。例如,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对普通驾驶人按照过错责任进行归责,而对人工智能汽车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并要求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背离了技术中立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是妥当的。 2.可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构建的内在准则 内在准则主要是法律技术性准则,这些准则大多可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设计、改进而得以落实。内在准则构成了人工智能法律的操作性准则。 其一,透明原则。人工智能的透明,首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人们了解人工智能是如何运作的。透明原则是为了防止人工智能被运用于不法目的或不正当目的,有助于增强人的自主性,不透明的人工智能难以获得人的信任。 其二,安全原则。首先应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算法安全。(1)可信意味着必须降低人工智能风险,采用“强制性标准”对风险进行管控,且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不能向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过高的要求(欧盟人工智能法第64部分)。(2)对风险宜进行分类管控或是分级管控。如2024年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将人工智能的风险分为四级,采取不同的限制措施。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则将人工智能分为关键领域与一般领域进行管控,对关键领域进行重点管控。 其三,公平原则。核心是,在人工智能的模型训练中,排除那些明显存在或者隐性存在文化偏见、性别歧视或种族歧视的数据集。 其四,隐私保护原则。隐私被侵犯,自然人的感知最为直接,显然,一个无法保护隐私利益的人工智能,是无法被人们接受的。 其五,可问责原则。确保人工智能的部署、使用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可问责的。问责是对侵权者的追责,也是对受害者的救济。 保障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设计、评估与测试制度 其一,设计阶段的价值对齐制度。(1)法律应当将价值对齐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赋予人工智能设计者。(2)人工智能在开发阶段就应注意防止偏见和歧视。首先,识别人工智能必须遵守的伦理价值和规范,其次,将这些规范通过程序编码写入人工智能系统,最后,为了验证人工智能是否与特定价值和规范兼容,应当对人工智能的规范和价值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其二,评估制度。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在开发、提供人工智能产物和服务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质量、潜在偏见歧视、科技伦理审查情况、公共利益影响、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其三,人工智能的安全测试制度。(1)为了保证安全,应建立密码技术管理制度,实现可信计算和可信验证。(2)设立沙盒监管制度,强化安全测试和安全风险监管。(3)人工智能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示制度。 (二)建立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督制度 (1)采用“宪法性AI”的思路,用人工智能监督人工智能,用“一个从属的AI模型评估主模型的输出是否遵循了特定的‘宪法性’原则(即原则或规则清单),评估结果被用于优化主模型”。目的在于推进价值对齐,将对可信人工智能影响最大的法律原则,落实在人工智能发展技术中。虽然人工智能监督人工智能是高效的,但考虑到人工智能法律监督仅处在初期,故设置针对人工智能法律监督的人类标注员依然是必要的、重要的。(2)分级监督制度。针对人工智能决策,针对性地建立一级监督制度或二级监督制度。一级监督制度针对部分自动化决策,即把人工智能决策作为专业人员决策的支持理由,决策最终由人类来选择;此等情形下,人工智能决策是人类决策的组成部分。二级监督针对的是完全自动化决策,即在人工智能作出决定后,人类对智能化作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纠正。总之,“一级监督在决策过程中具有构成性作用,而二级监督对一级监督进行检查和控制”。(3)隐私保护监督制度。(4)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三)完善人工智能的责任制度 其一,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为了安全、放心,当然期望人工智能的开发或销售公司能够承担起全部责任。其二,在法律责任设定上,“应辅以问责框架,包括免责声明以及审查和补救机制等,以确保在开发、部署和使用之前和之后对人工智能系统及其结果负责和问责”。其三,刑法应增设相关责任条款,将对非法访问AI或从事黑客攻击的严重行为、让人工智能运行实行犯罪的使用恶意软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结语 可信人工智能治理进程中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技术路径为基础,融合伦理准则,沟通人工智能发展的外在准则和内在准则,捍卫现代法治传统,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应当处理好人工智能发展中国际性与地方性、市场逻辑和治理逻辑、监管的包容与审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道义与理性等关系。

    2025-03-19
  • 张永林: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定位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和实现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都离不开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不仅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有力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也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为了培养面向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和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型人才,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不仅是满足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求的高层次人才,而且要成为掌握国家安全治理规律的应用型专门人才,还要遵循“德法兼修”的要求培养其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厚的家国情怀和良好的人文素养,确保能够胜任各项国家安全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此外,从学科保障角度看,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以国家安全学和国家安全法学为理论支撑,在领域法学创新理论指导下,为更好地助力于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法学在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中的二级学科地位。 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各种能够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国家安全威胁不断增多,尤其是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专门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法治人才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意义。2018年出台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对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目标。毫无疑问,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离不开专门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保驾护航。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基于此,如何明确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定位成为法治人才培养亟待回应的一大现实问题。本文主要立足于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现实需求,结合教育外部关系规律和“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要求,从目标、类型、素质、学科等维度综合考量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定位问题。 一、目标定位: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明确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面向 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国家安全法学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指引着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国家安全形势转变和国家安全领域拓展,不仅给维护国家安全带来诸多挑战,也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新要求。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2020年12月11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就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了“十个坚持”的要求,这不仅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有力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也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 (一)培养面向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专门型人才 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一个历史性概念,随着国家面临的安全形势和任务以及国家安全观的变化、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目标的调整,应当对其定位作动态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途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专门力量,如果不是依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要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或者培养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不能满足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那么我们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也就无法保证。结合1993年和2015年新旧两部国家安全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主要任务,可知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目标定位。传统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主要从事反间谍方面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新国家安全法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科学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强调依法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为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这也要求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须能够适应当前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实际。 高等教育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适应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需要,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其中,《宪法》在“序言”和第19条、第23条、第46条等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的总体方向;《国家安全法》第74条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因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培养专门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责任重大,既是我国法学教育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适应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培养面向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型人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不断完善,成为整个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人才,理应是面向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国家安全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娴熟的国家安全治理技能。作为战略型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须是适应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专门人才,这既是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基本方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指导下,围绕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培养战略型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以服务于国家安全治理实践,也体现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必然选择。因而,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坚持把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推进国际共同安全、坚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等要求有机结合起来。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权力和权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而且是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全面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放眼未来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决定》首次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上专门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问题作出了部署,并明确提出“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为了给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意见》在“卓越法律人才”基础上提出了培养“卓越法治人才”计划,并且结合“德法兼修”要求确定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这要求,新时代卓越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覆盖整个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并能够胜任国家安全治理实践要求,既要有才,又要有德;既要满足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又要服务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既要把握好法学人才培养的一般性要求,又要把握好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特殊性要求。 二、类型定位: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要适应新时代国家安全治理的战略要求 不同类型的人才有不同的培养模式和要求,明确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类型定位有助于政法院校制订恰切的人才培养方案。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国际层面的全球环境问题、网络安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恐怖主义、全球性传染病等问题,国内层面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都威胁着国家安全。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必须从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抓起,这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能力提升,确保其妥善运用法治手段和治理机制解决一系列复杂的、不确定的国家安全问题。如果我们培养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不了解国家安全治理规律,不具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在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无所适从;这也对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层次和方向提出了较高要求。 (一)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满足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所涵盖的领域具有广泛性、多元性、复杂性等特点,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作为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能够适应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了党的教育方针,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普通高等教育是一种专业性的教育活动,以受教育者完成中等教育为前提和基础,主要为社会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职业人才。培养合格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高等教育的职责所在,高等教育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首先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教育方针。在我国,高等教育承担者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两大类,还有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既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之分,也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之分,主要有专科、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结合当前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从国家安全法治人才需求角度看,国家安全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国家安全法治工作岗位需求,系统教授学生国家安全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专门为国家安全治理实践培养能够解决具体国家安全问题的高层次职业型人才。 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实践中,法官、检察官等工作职位都是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面向,《法官法》《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那么,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中也应以此为遵循,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以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为补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升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而且能够满足国家对专门法治队伍的需求和定位。与此同时,自2015年《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指导下进入一个崭新阶段,虽然相关领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中,我们必须转变传统的以国防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国家安全法治教育观念,树立总体化、综合化、法治化的国家安全法治教育观念。这对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了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还是一种能适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需要的高层次战略型人才。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强调,要“积极参与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集聚一批战略科学家、学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青年人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属于国家安全专门人才中的一种类型,毫无疑问是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一支重要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理应匹配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的内涵和特征。 (二)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掌握国家安全治理规律的应用型人才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推动法治建设的专门人才。从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岗位需求角度看,作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须是能够适应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要、具有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专门人才,不仅要熟悉我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而且要掌握我国国家安全法治理论。这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活动,使学生掌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掌握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方面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且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国家安全治理技能,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国家安全问题,能够独立研究或与他人合作研究,提出解决国家安全法治问题的具体对策。国家安全法治人才除了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国内的国家安全威胁,还要能够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为国际社会存在的国家安全问题提供战略性的法治应对路径,这体现了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应当具有的应用型特点。 国家安全法治理论是人们在维护国家安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规律性认识,通过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善于将国家安全治理理论运用于实践,善于运用相关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应该是评估国家安全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核心能力是合法、合理、合情、及时、有效、稳定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能力,国家安全法治人才需要具备国家安全认知能力、国家安全防范能力,国家安全法治实践能力等基础能力。因而,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要格外重视其国家安全治理能力训练,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妥善运用法治手段和治理机制解决一系列复杂的、不确定的国家安全问题。当然,如果我们培养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缺乏这些基本的国家安全治理能力,不能很好地将所学的国家安全治理理论应用于国家安全治理实践当中,那就不是合格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自然难以实现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目标。因此,在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过程中,不仅要让学生了解国家安全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还需要对国家安全学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熟悉和了解,这样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和应用国家安全法治理论的知识水准和综合应用能力。 三、素质定位:坚持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 培养高素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归根结底是立德树人,这既是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外因使然,也是国家发展与改革的内在要求。作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培养对象,学生在进入高等院校之前已经完成了高中阶段的基础教育,初步具备了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所需的基础素质——具有一定的家国情怀、科学素养和探索精神。进入大学阶段以后,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不仅要结合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和国家安全治理规律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而且需要遵循“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培养学生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厚的家国情怀和良好的人文修养,确保其能够胜任各项国家安全治理工作的需要。 (一)高素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坚定的理想信念在个人职业生涯中的作用极为重要,在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过程中不仅要传授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注重提高其道德修养。当代中国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如果仅仅依靠专业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养,就不足以适应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须发挥好法律职业伦理对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理想信念的塑造功能。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实践的推动者,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旨在培养适应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和国家安全治理需要的专门人才。抓住理想信念在铸魂时的关键作用,必须结合我们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和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来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同时在全面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过程中,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恪守法律职业伦理,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坚定不移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而奋斗。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国家安全治理需要适应各个领域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求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如果我们培养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偏离我国当前的国家安全实际,偏离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要求,那么我们所培养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必然缺乏相应的质量保证。因而,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的高素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不仅要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专业知识体系教育中,还要融入日常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律道德素养教育中。 (二)高素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应具有深厚的家国情怀 家国情怀有着丰富的内涵,是指个体对家庭、家族以及邦国共同体的认同、维护,自觉承担共同体的责任。中国古代社会具有家国同构的重要特征,家国情怀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不仅要求天下为公和公私分明,而且要求以人为本和严于律己,对于增强国家认同、弘扬中国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使命意识生动地诠释了家国情怀的深刻内涵。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家国情怀对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要有家国情怀,就是要对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同自己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家国情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坚持中国立场解决中国国家安全问题。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广泛,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各种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成为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下的最大特点。为了能够有效应对复杂多样的国家安全问题,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必须面向维护我国总体安全实际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机制要求坚决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积极贡献专业力量。二是坚持国际视野对接国际法治发展要求。当今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成为国际秩序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以构建国际秩序为主要使命的国际法治地位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不断提高,对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素质需求也随之提高。为适应国际法治发展,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必须与国际法治接轨,这就要求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中要注重提升学生的语言素养、专业素养和国际视野,至少要学习一门外语,掌握听、说、读、写、译等基本功,基本达到外语专业学生毕业水平;掌握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的国际法治知识,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具备国际法治思维;能够宏观把握所处时代背景下的世界局势、国际关系形势,善于从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角度思考如何加强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问题。 (三)高素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应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 人文素养包括人文知识、人文能力、人文精神三个重要方面,往往通过个人的知识结构、审美情趣、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展现出来。人文素质教育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成为人格健全的人才,不仅要引导学生处理好自身的情感、理性、意志问题,而且要引导学生掌握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的方法。培育学生人文素养是素质教育的一大重要目的;人文素养是国家安全法治人才需要具备的基本素养,其核心是个人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终极关怀与思考,指向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人文素养绝不能空谈,它不仅和个人的人格全面发展结合起来,与做人的基本品德、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应有的审美情趣和艺术精神、应对环境的实际能力以及对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的认识理解等内容相关联,而且同国家安全治理的公民权利保障紧密相关,核心体现在以什么样的“三观”应对国家安全问题。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国家安全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如何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时妥善平衡安全与自由的关系也成为国内外学界高度关注的一大话题。紧急状态是国家安全治理的一大重要方面,在紧急状态下的生命保全面前,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并非为了悬置自由,而是通过委曲应对以追求更为安全和自由的生活,成为特殊状态下自由的形式生命的重要保障。对于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而言,良好的人文素养在国家安全治理过程中的核心体现,除了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外,还应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紧急救助请求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特别损失补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各项权利。 四、学科定位:明确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归属,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支撑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具有人才培养竞争力的核心体现,大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重视国家安全学和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支撑作用,如果仅仅重视国家安全学知识的学习,忽视国家安全法学特有的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就难以培养出适应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求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反之亦然。在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背景下,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离不开相应的学科支撑,因而必须明确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学科归属。 (一)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离不开国家安全学和国家安全法学 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由“国家安全”和“法治人才”两个概念组成的,“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概念之基,也是“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同一般法治人才相区别的关键所在。因而,在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中,首先需要阐明其与国家安全学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基于对未来国家安全学学术体系的分析指出,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国家安全学是国家安全学科中的一门基础性、总体性学科,可以将其命名为“国家安全学原理”或“国家安全学基本原理”;作为一类学科,国家安全学包括众多具体的国家安全科学,如国内安全学、国际安全学、国家政治安全学、国家军事安全学、国家经济安全学、国家安全情报学、国家安全反间谍学、国家安全战略学、国家安全法学等。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类学科的名称,国家安全学的研究对象无一不与国家安全相关。国家安全学以国家安全、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为研究对象,既包含传统安全问题,又包含非传统安全问题。虽然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落脚点在“法治”方面,但是必须看到,这里的“法治”是需要同具体的国家安全问题结合起来的。当然,大学有其特有的办学规律,学科建设的目的是培养出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专业人才;而国家安全学的发展与形成为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学科基础,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离不开国家安全学的支撑,国家安全法治人才首先要掌握和了解国家安全学的基础理论。 此外,国家安全法学是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专业性和特殊性的集中体现。国家安全法学是专门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学科,既要关注国家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又要强调在解决国家安全问题时对一般性法治理论的灵活运用,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属性。虽然国家安全法学与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都有密切联系,也有部分交叉,但它不是任何一门部门法律学科所能替代和包含的,它有着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国家安全法学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学科,其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的构建,既要借鉴国家安全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范畴与相关概念,又要在国家安全法治实践中形成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自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和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以来,国家安全法学正处于构建和形成的关键阶段,虽然已经初步具备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所需的基础条件,但尚未纳入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目录之中。实践中,国家安全学是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个重要一级学科,可授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满足法学学位授予要求时可授予法学学位。 (二)明确国家安全法学在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中的二级学科地位 国家安全学和国家安全法学是培养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重要学科支撑,在学科体系框架下,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定位究竟是属于法学还是国家安全学的二级学科,不仅关乎着该学科的科学定位和未来发展,而且制约着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鉴于国家安全法学和国家安全学所共同具有的交叉学科特征,在作为法学二级学科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形下,可将其设置为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从而在国家安全学的框架体系中明确其学科地位。 一方面,在传统法律部门理论指导下,国家安全法学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学二级学科存在逻辑证成的困境。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前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一国全部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内部有机联系、和谐一致的整体,也称部门法体系;后者是指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知识系统。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法律体系是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基本内容,对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建立具有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其发展完善也必然会推动法学体系发展完善。反过来看,法学体系发展也会不断促进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主要依据法律部门确立,法学体系除了没有对应部门法的理论法学之外,主要包括与各个法律部门对应的分支学科。法律部门因而成为确立我国法学体系分支学科的一个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以《国家安全法》为核心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并以国家安全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安全法律制度,还包括立法机关制定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法律、司法机关适用国家安全法律、社会成员遵守和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等问题。目前,一些学位授予单位在传统法学二级学科目录之外自主探索设置了国家安全法学二级学科。但是从法律部门理论的角度看,现有法学体系中的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十个法学二级学科没有一个能够全部对应现有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产生了国家安全法学体系学科划分的理论困境。 另一方面,在领域法学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国家安全法学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国家安全学科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法律部门理论在我国形成和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时代使命,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日益发展进步,社会领域的问题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许多疑难、复杂、新兴的社会问题无法交由单一的部门法作出回应,需要部门法之间相互交叉和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领域法学”作为一种强调关注特定领域法律问题整体性和交叉性特点的新法学研究范式应运而生。对于国家安全法学而言,其学科体系构建必然包含对各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正是领域法学在国家安全领域的具体展开,完全区别于传统法律体系划分意义上的部门法,具有了“领域法学”的属性。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安全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各种各样的社会存在甚至自然界都有密切关系,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既有区别也有交叉,这也决定了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理应包括国家安全本质、国家安全现象、国家安全环境、国家安全威胁、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保障等问题,在理论和方法上集中体现了多学科交叉与综合的特点。基于此,开展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不仅要调动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学等法学领域知识,而且要了解掌握国家安全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哲学等法学相邻学科的知识与方法。 伴随着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设立,如何构建其学科体系成为一大重要问题,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在探索当中,并且缺乏一致认识。虽然学术界对于国家安全学的学科定位存有交叉学科说和综合学科说两种不同观点,但是无论哪种学说都不否定当前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的复杂性。有学者以国家安全工作的内在机理为逻辑,认为国家安全学的学科体系应包含国家安全理论、国家安全战略、国家安全政策、国家安全情报、国家安全法学、应急管理等较为明确的分支学科。有学者则主张构建基础理论与部门安全并重的开放式二级学科设置框架,支持不同高校或者科研机构依托自身的学科优势,在特定领域内发展国家安全二级学科。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安全学与具有“领域法学”属性的国家安全法学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表现出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在认识国家安全法学的学科定位上,将其定位为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不仅具有较为充分的划分依据,也能为国家法学学科发展提供更多的理论资源,从而更好助力于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 结语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自然离不开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国家安全法治人才是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背景下,亟须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培养适应当前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需要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加大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与一般的法治人才培养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目前我们刚刚开始探索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如何培养适应符合新时代需要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操作方案。我们必须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探索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规律,既要借鉴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又要探索合乎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实际的人才培养模式。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