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司法良心 践行司法为民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2010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作风和法院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作为司法人员的核心价值观,是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为什么还要把“为民”列入核心价值观?如何理解和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存在何种内在的逻辑关联?笔者结合数次聆听王胜俊院长主要讲话的体会,试图侧重这一个方面谈点认识。
一、司法为什么要“为民”
其一,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事业就是要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坚持司法为民,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司法过程中方能够得到实现,我们党方能够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1)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学习贯彻“依法执政”科学思想的基础上作出的理论创新,是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科学概括,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2)司法为民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是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硬实力”主要指的是经济、科技和军事实力,而“软实力”则是指文化和制度以及核心价值观。而现代国家之间的竞争,经济科技军事力量固然重要,但制度文化建设同样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我们的司法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提升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力。(3)司法为民还是增强政党统治合法性的关键,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维护统一、稳定、法治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如德国学者韦伯就曾经提出统治的“合法性”论题,韦伯所述的统治的合法性的核心就是“能够得到大多数人拥护”。韦伯的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民族国家的统治奥秘和治理要诀。
其二,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创新。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中华苏维埃时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起,人民司法事业在党的领导下,不断走向规范、完善。其间虽然历经了曲折和坎坷,但形成并始终保持了优良的司法为民的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虽然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反映和体现时代的特征,但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不能改变,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始终不应丢弃。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对法律工具观的一种观念扭转。司法为民要求司法体现人文关怀、改善司法作风,树立正确的司法目标和理念,从而展现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的时代特征。
第叁,司法为民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司法的紧迫要求。当前,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经济总量在大幅增加,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国际影响不断扩大;但另一方面,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社会贫富分化严重,阶层利益分化严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矛盾类型日益复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大量出现,社会不公正现象突出。社会急剧转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急剧增加,必然导致很多的矛盾和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向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198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为85.3万件,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为469万件,而2009年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数量已达到1137万件。在社会矛盾集中喷发的转型时期,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和司法责任就显得尤为重大,因为司法是“制度化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妥善运用调解、审判等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司法机关才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的政治方向,完成当代中国社会赋予司法的政治使命。
二、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司法为民
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广大司法人员,只有坚持司法为民,才能够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法治目标,只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才能够增强群众观念,加深群众感情,改善司法作风;才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那么,在司法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一)司法为民是职业司法的努力目标。司法为民并不等于大众司法、民众司法。司法为民和职业司法并不矛盾,具有统一性。努力提升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推行职业司法的过程中,我们出现了一些偏差,那就是重视司法的技艺训练,而忽视司法的良心培养。司法为民的提出,实际上是对司法良心的重塑。但是强调司法为民,并不等同于把司法的主体定位为普通群众。(1)从司法主体上来看,现代司法应当是职业司法而不是大众司法,司法为民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而不是普通民众,这是因为,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是一种国家的职权和公务行为。司法为民从历史逻辑上,承接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但司法为民与历史上的为民司法又不完全相同。大众司法的提法容易让人形成司法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误解。而司法为民,虽然同样强调司法不能够脱离群众,但这是职业司法人员的努力目标,即要求职业司法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职业司法者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2)司法裁判的渊源和依据主要是法律,即由有权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政策、风俗、惯例、判例、衡平等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法官认可为判决的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渊源在司法中只能扮演补充角色。所以司法中不能用这些非正式法律渊源去取代正式的法律渊源。(3)司法裁判中理解和运用的法律原理应当主要是“法理”而非“常理”。早在17世纪,英国的大法官科克就论证了“自然理性”与“人为理性”的差异,论证了司法职业化和职业理性的正当性。这种历史传统表明,很久以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崇的“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理性而不是简单的常理、道德哲学或权宜的政策,而是一套由法官提出并在他们的司法决定中表述或隐含的学理体系。之所以坚持司法之“理”主要是法理而非常理,这是因为,常理属于经验性知识,具有非系统性等不足。在司法中,常理固然是法官认识案情、解释法律、展开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法官运用常理也可以检验和校正法律推理的过程和裁判的结果,甚至法官还可以将常理作为法律论证的资源。但是,我们不能过于夸大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更不能用“常理”去简单取代“法理”。(4)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脱离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和理念,司法就可能蜕变,就可能脱离民众,最终会被民众抛弃。司法为民的核心是要求广大司法人员重塑司法的“良心”,而良好的司法愿望如果能与高超的、职业化的司法技艺和技能相结合,司法公正就能够圆满实现。
(二)坚持司法为民,有助于促进法官正确运用法律方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几千年前的思想先哲孟子的名言。众所周知,立法者首先会在法律条文中融入自己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不过,立法者通过法律语言固定下来的正义,只是一种处于静止状态的“正义”。而再公正的法律规范、再美好的法律愿景,都需要借助于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贯彻落实,所以司法人员是真正能够将国家的立法正义运送到广大民众心中的社会正义的运输者。因此,高素质的司法主体就成为司法正义实现的关键。近年来,在推行司法职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单纯强调“司法技术”的司法哲学倾向。按照这种观点,似乎一名司法人员只要掌握了丰富的司法“技巧”和手段,就能够正确裁判,就能够发现裁决案件的“唯一正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如果司法技巧被某些失去了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员所掌握,则这些技巧就会蜕变为司法的“奇巧淫计”,异化为瓦解司法公正的手段、解构法治和颠覆司法公正的因素。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有助于防止和克服法官玩弄审判技巧,使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够与铁肩担道义的司法灵魂紧密结合,使高超的司法审判技巧能够成为社会正义的看护者而不是社会正义的埋葬者。
(叁)司法为民的实现,需要法官树立司法良心,更需要司法制度的监督和制约。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与司法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两者不可偏废。每一名司法人员,首先应当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和价值观,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司法人员具备高素质的法律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具备慎权、慎独等自我修养,只是司法为民和司法廉洁实现的内在要素。但好的制度能够使坏人变好人,而不好的制度,则有可能使好人变为坏人,落入“清官堕落定律”制度陷阱。因此,健全、系统、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同样是保障司法廉洁,落实司法为民的关键环节。在当下的司法背景中,一方面要大力宣扬优秀法官的典型事迹,另一方面,则需要大力惩戒司法违法行为,以防范和克服人性的弱点,确保司法为民具备良好的主体条件和制度环境。
(四)实现司法为民,需要正确理解和推行“司法能动”。在追求司法的实质公正和衡平正义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司法能动的哲学观。对这种司法哲学观点,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谨慎推行。原初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和“造法性司法”。就美国的经验而言,司法能动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包括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经验和知识,法官终身制,具有高度的社会正义使命感,法律职业群体享有良好的职业声誉,以司法的独立、公正、权威廉洁等为前提,法官具备高超的司法技巧等等。其中,高素质的职业法官,是美国司法能动得以成功运作的主体条件。这一历史事实表明,司法能动需要以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为前提。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能动比司法克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就目前我国推行司法能动的状况来说,扩大司法管辖,强化司法利民、便民、亲民,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生效裁判的执行率,都是正确的“司法能动”,但是也出现了任意“能动”缩小立案管辖范围、任意超越法律进行裁判等不足,这些都是需要改进和纠正的。
叁、如何正确理解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关系
其一,司法为民和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追求目标完全一致。司法廉洁是司法为民的最基本的要求和司法职业的道德底线。法官的素养具有多种,但最基本的素养应该是:不贪赃、不枉法。因为司法权力一旦被“寻租”,则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反会因为司法贪贿而导致腐败,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严重损害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可见,司法廉洁虽然是司法最基本的理念,但又应该是核心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廉洁是司法良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底线,应该成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二,贯彻和落实司法为民,从高标准要求来说,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司法程序、对法律能够准确理解、对法律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此外,还包括在疑难案件中能够衡平司法。所以,公正司法意味着法官能够将一般情形下司法的形式理性与特别案件中司法的实质理性紧密结合。
综上,践行司法为民,需要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心系民众,在坚守司法廉洁、守护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向社会运送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