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共同承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成功举行。此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各有关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及部分司法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工作者等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后,陕西日报、西安日报、华商报和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网及陕西法学网等多家媒体和网站先后报道了此次会议。
“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陕西日报 2009年11月23日 第5版
本报讯 (记者 林晓雪)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2009“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召开。与会的专家教授就当前国内外婚姻法的几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学术上以及实务方面的最新观点。
认可同性婚姻 防治家庭暴力
法学专家热议婚姻法热点问题
西安日报 2009年11月22日 第2版
本报讯(记者 轩辕杨子)“同性婚姻离我们有多远?”“制定地方性法规防治家庭暴力”……昨日上午,在西安举行的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和我省高校学者就一些前沿、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同性婚姻:突破观念问题
据了解,“同性婚姻”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被认可,目前在我国还尚未推行。“婚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同性恋者也不例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牵扯更多的是观念问题而非立法技术问题。”昨日的“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目前条件下在我国实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时机尚未成熟,虽然不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婚姻,但首先应立足于公民个人性取向的非歧视性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也赞同并建议应该有“同居关系法”,将同性恋也包含其中,保护其相关权益。
家庭暴力:制定地方性法规来防治
“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新现象,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负责人张伟教授分析,在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
另外,他认为,我省在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方面还是不足,“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而陕西省目前还没有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张伟建议,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
法学专家西安热议婚姻法6大焦点
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
2009-11-23 华商报 第A12版 深度•法治
(记者 江雪)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
■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
■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叁季度117.8万对■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
■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
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叁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将择机发布。其中对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1
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
■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叁(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2
离婚中的特殊财产咋分割
■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3
“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叁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叁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4
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5
“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对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叁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叁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叁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
焦点6
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专家说法(此处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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