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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新时代,我们这样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

  • 202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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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至21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传承红色司法文化——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暨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价值”座谈会在陕西省延安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智,马锡五之子马秦宁,最高人民法院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第六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延安市委负责同志,西北政法大学负责同志,来自北京、陕西、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甘肃的部分高中基层法院院领导、马锡五同志家属、部分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专家等50余人,围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与时代价值进行了充分研讨与交流。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北政法大学主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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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贺小荣副院长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精神内核、是新时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思想方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全国上下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动自身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背景下,在革命圣地延安举行这次座谈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司法植根人民的源头活水

陕西是中国革命的摇篮,是中华法制文明的源头之一,也是人民司法的重要发源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智在致辞中说,1937年7月成立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司法的崭新道路,创造了群众路线司法实践的光辉典范——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面光辉旗帜。

西北政法大学是全国最早开始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的高校之一,设有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

校长杨宗科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创造,是司法实践植根于人民的源头活水。

副校长王健表示,中国特色法治道路,要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传承红色文化、红色基因,走出一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治道路。

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汪世荣提出,上诉法院赴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是马锡五审理封捧儿婚姻案的重要特点,巡回审判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当事人时间和成本,也便利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对新时代人民司法具有参考价值。

“从马锡五及其同事审理的一些民事案件来看,不论是调解还是审判,或是调审结合,都突出体现了叁个特点”,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肖周录总结道:第一,“情”不逾“理”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是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第二,“理”不破“法”是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第叁,以法衡量“情”与“理”,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马锡五儿子马秦宁、《马锡五传》作者杨正发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持久生命力,就在于他一心一意为民的情怀,始终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管形势怎么变,条件怎么变,环境怎么变,马锡五审判方式基本精神不会过时,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

马锡五审判方式焕发出新的活力与价值

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要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培养群众感情,持续改进司法工作方法,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与会代表认为,在新时代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未过时,并焕发出新的活力与价值。

陕西省延安市委副书记、市长薛占海表示,延安是中国革命圣地,延安也是人民司法事业的发源地。近年来,延安法院系统坚持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深入推进院长公开大接访、苹果法庭、人民法庭,交通事故法庭等一站式多元解纷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传承红色法律文化,才能守住人民的心。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康天军指出,我们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办案子、判案子、执行案子,守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守的是人民合法权益,守住了这些,我们就守住了人民的心。守不住这些,我们就会失去民心。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要守住人民的心,就必须守住群众路线这条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守住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司法工作的价值目标,大力弘扬延安精神,传承红色法律文化。这尤其是我们革命圣地法院的神圣使命。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院长胡新文表示,作为马锡五同志出生地的基层法院,志丹法院历来重视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价值,加大巡回审判和现场调解力度,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明说,庆阳法院是党领导下历史最悠久的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庆阳得到大力发展和传承,全市法院开展人人都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活动,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发扬光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了北京法院与时俱进,挖掘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代价值有关工作,包括助力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打造保障“两区”、创新治理、服务外事、护航金融以及生态保护“五型”人民法庭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分享了成都法院的经验,从2016年起构建“党政主抓、法院主推”诉源治理大格局,逐渐形成了源头预防、诉前化解、诉调对接、有效解纷的全链条诉源治理模式,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靳学军提出了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解: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努力破解诉讼顽疾;以实事求是为原则,调查研究事实真相;以保障创新为目标,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荣认为,追忆先辈足迹,不忘初心使命,坚持走群众路线解决问题、为民利民便民、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工作内容上要有新内涵、方法上有新突破、方式上有新创造,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形势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中闪耀着历久而弥新的时代光芒。

丰富拓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史,是一部司法为民的历史;人民司法事业的优良传统,集中体现在司法为民上。与会同志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丰富和完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弘扬和拓展其时代价值。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说,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陕北这片革命圣地生生不息,在浙江省也同样具有蓬勃生命力。近年来,浙江永康正在不断创新发展“龙山经验”,这是植根于基层社会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诉源治理方法,它以“调解先行、诉讼断后、分层过滤”为主要特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指出,进入互联网时代,过去需要线下查验的证据,可以数据处理、云端存储、一键推送、在线质证,信息技术与诉讼规则融合日益紧密。互联网司法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的选择权,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方便百姓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君说,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纠纷、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最能体现、传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层司法单位,应当聚焦“当事人一件事”改革,精准发力、便民利民;建强矛盾纠纷化解“桥头堡”,持续深化诉源治理;打造“一庭一品”特色品牌,全面夯实强基导向,大力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实现新跨越。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辙、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万春说,要通过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价值,持续改造我们的司法作风,为推动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为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马成提出,在新时代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首先要纠正误读,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未过时,同时要践行“不为成规束缚,不为形式纠缠,深入浅出、细致自然”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认为,本次座谈会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意义重大,科学总结、精准提炼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他说,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群众路线和党的宗旨意识,落实到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改革工作全过程;要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新时代价值。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既要善于从政治高度理解运用民事法律,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情;以变应变、深化改革,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

会议期间,还组织了实地学习参观,先后参观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和枣园、杨家岭等革命旧址,进行深刻的红色党史教育。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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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己之诉”与宋代行政监察体系发展和运行存在密切联系,在行政监察珍域之内,各色人等针对官吏非违提起弹劾、论奏或揭举,均须进行是否“干己”的诉请预判。其中,御史、谏官、监司等承担监督职责的官员依法履行监察、弹劾职责,所论之事不以是否“干己”为限;普通官员进章论奏所引发的“不干己之诉”,其处置程序与裁判结果则存在较大变数。此外,宋代存在大量百姓揭举官员违法之例,且时常与“越诉”“妄诉”“群诉”等问题相互纠缠,此类告诉亦是“不干已之诉”研究中不容忽视的方面。以下从监察官员弹劾言事、普通官员进章论奏、平民百姓揭举赃罪三个方面,考察“不干己之诉”在宋代监察体制之中的适用规律。 (一)监察官员弹劾言事 监察官员弹劾言事,应排除适用“不干己之法”。御史、谏官等言事之官依法履行弹劾、举奏之责,排除适用“不干己之法”。宋代要求“言事之臣虽许风闻,宜务大体。如事关朝政,无惮极论。自余小过细故,勿须察举”。如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依“诬告反坐”处置。侍御史燕肃曾言岭南地方长吏为摄官、校吏所挟持: 在任命官顺之以情则惠奸,纠之以法则聚怨。故有无端之辈,或遭刑责,或违请求,闻其得替,将到阙庭,招拾微衅,兴起讼词。官司不详事理大小,即行追对,往来万里烟瘴之乡,或惧迢遥,便行拟伏,以此负谴,亦可悯伤。故有惧致此患,务于因循者,望行条约。 天禧五年(1021年)六月癸丑,据侍御史燕肃奏请,宋廷诏“广南路民讼命官不公者,须本官在任,及得替未发,事实干己,及条诏许诉者,乃得受理”。此诏在严格限定地方摄官、校吏举告长吏时间节点的同时,特别强调“事须干己”。虽然诏书只针对广南一隅,却可窥知御史群体对于“不干己之诉”问题泛滥的思考与应对。发生于神宗初年的“陈习轮对案”,则为查明臣僚言事时“不干已之法”的适用提供了参照依据。熙宁元年(1068年)十月二十八日,屯田郎中陈习监齐州新系镇酒税,“坐于转对状内将不干己事夹带论述,指人过恶以逞私憾故也”。起初,陈习在转对状中超越公事范围,附带举劾他人违法,被认为构成“不干己之诉”,遂有贬降之责。然而,伴随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韩维和翰林学士王安石进奏,对于陈习的处分结果最终发生彻底逆转。韩维认为:“陈习所言,臣虽不尽知,然闻其大略,诋人过失耳。”无论所言是否正确,贬黜言事之人,“是违明诏之本意,而失大信于初政,未获其当,乃更有害”。自建隆年间始,臣僚每隔数日轮流上殿指陈时政得失,谓之“转对”。转对之际,“涉诋讦者,固可优容,乏词藻者,许其直致”。显然,神宗将陈习转对状中的举劾言论轻易判定为“不干己之诉”,与宋代开国以来广开言路、纳谏求言的政治传统凿柄不合。因此,韩维奏请“特赐指挥,追还误罚,昭示大信”。王安石直言:“人主之听天下,务在公听并观,而考之以实,断之以义。是非善恶皆所欲闻,所不欲闻者诬罔欺诞之言而已。”他认为降黜陈习违背神宗诏令求言的初衷,可能会造成失信废权、堵塞言路、蒙蔽视听等严重后果。最终,神宗“批陈习可特召还,与依旧差遣”。显然,宋代御史的言职身份是决定弹劾案件后续走向的关键要素。御史弹劾与转对言事是澄清吏治的重要路径,御史纠弹乃据“风闻弹奏”惯例纠弹非违,转对言事则应朝廷延请指陈时弊,二者所论皆与自身利益无关,属于依法履职行为,即便其中论奏失实、言辞不当,朝廷亦当虚怀接纳,择善而从。因此,针对臣僚的指控无论是否成立,弹劾、言事之人均不宜以“不干已之诉”论。 (二)普通官员进章论奏 言职以外的官员进章论奏,可能会构成“不干己之诉”。与特定条件下应诏求言不同,臣僚常规奏对内容应与各自身份、职责、动机等因素相互适应,否则即存在越次言事的巨大风险。宋代禁止官员假借公事发泄私愤,或意肆诋欺,诬陷良善。北宋刘挚曾言:“事非干己,辄尔剡奏,近于刻薄,此风浸长,恐开告讦之路。”上述论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人鄙夷滥诉的主流立场。嘉祐五年(1060年)六月乙丑,诏:“自今中外臣僚,如有辄上封章,告人罪状,事非干己者,并当鞫劾,重置于法。及言人赦前事,若有司受而为理者,并论其罪。”意在遏制封章告人罪状现象的泛滥。言职以外的官员所进章奏是否构成“不干己之诉”,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官员的论奏背景。如属于皇帝求言纳谏,臣僚当知无不言,且言者无罪。涉及揭举其他官员隐私劣迹者,则不宜视为“不干己之诉”;而官员日常奏章中如涉及拾评琐细、言无实据、攻讦仇家者,即存在构成“不干己之诉”的巨大风险。其二,君主的个案判定。由于官员论奏的背景、缘由、场合各异,是否构成“不干己之诉”,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态度。因此,进章论奏引发的“不干己之诉”之处置结果,往往存在显著的个案差异。 仁宗时,知潍州解宾王曾以营葬求知登州,后知登州胡俛代替解宾王履职,“言营葬者不得请乡郡,又因事杖其妻党”,胡、解二人由此结怨。“宾王深衔之,遂讼俛尝擅役军匠,伐州廨中桐木作私器。俛既坐自盗。”对于解宾王指控胡俛自盗的行为,知谏院范师道认为:“宾王与俛并在馆阁,事缘乡里,嚣然作讼,颇亏士风。”嘉祐五年 (1060年)春正月己亥,胡、解二人一并黜降,胡俛勒停,解宾王落职,知建昌军。可见,朝廷在追究胡俛自盗责任的同时,认定解宾王的主张为“不干己之诉”。然而,本案至此并未彻底完结,当初的裁判受到臣僚怀疑。苏颂认为,解宾王“所论告显非干己”,其实际罚则亦与“不干己之法”相粗龋。胡俛因“仇人招撼文致,其罪无由自明”,当日裁判存在“有司拘文,卒从深坐。情轻法重,众所嗟悯”的严重漏洞,并建议“将俛元犯因依及攀援体例,详酌情理,早赐牵复,足以彰治朝之宽典,惩好讼之薄俗也”。元丰六年(1083年)正月乙巳,“御史王桓、翟思、杨畏言:‘前知沂州、朝请郎董扬休授臣文字一卷,指说京东路转运判官吴居厚、提举常平等事彭持不公事,乞根治。’诏:‘扬休本京东监司,案发冲替,其说事又非干己,可勿治'"。董扬休向御史告发吴居厚、彭持二人,神宗判定此事与董扬休无干,未做进一步追究。同年七月十七日,“知镇戎军张世矩言:‘尝举知麟州郭忠绍为路分钤辖,今得知麟州訾虎书称:“近尝出师,朝廷指挥忠绍为虎照应,而忠绍以故颇怀怒君父。”观此,固非忠孝,乞不用前状。’诏世矩告论不干己事及缴私书,特释罪”。神宗认为张世矩转述訾虎言语,已构成“不干己之诉”,却并未启动针对郭忠绍的调查程序,且特别豁免张世矩罪责。解宾王、董扬休、张世矩三宗“不干己之诉”的处置结果,直接反映出时人对于官僚私相讦伐之风的厌恶与抵制。诸司臣僚互察参奏是宋代监察体系中“不干己之诉”最为密集的区域,在同僚论奏中,党争、越职、私怨、攻讦等成为构成“不干己之诉”的诉求陷阱,并可能会对诉事者的仕途构成严重威胁。此外,官员如在雪免程序中擅自增加诉讼请求,应认定为“不干己之诉”,于法有罚。庆历七年(1047年)三月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高若讷建议,若官员断遣之后,诉乞雪免,“如显然不实及妄论他人或带不干己事者,令逐处分明声说勘罪,依法施行。如经三度虚妄论诉不息者,委执政臣僚量远近取旨安置羁管,所冀稍抑奸妄”,从之。由此亦可证明朝廷肃清“不干己之诉”的基本立场。 (三)平民百姓揭举赃罪 “祖宗用法宽厚,惟于赃吏独严。”为澄清吏治,宋代曾多次对“不干已”条款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鼓励互察、百姓纠举。诸色人等揭举官吏赃罪,均不构成“不干己之诉”。官吏赃罪本应由监司纠举、法司推治,百姓民户并无揭举之法律依据。景祐四年(1037年)五月七日,苏舜钦上疏:“今贪人在官,民皆受苦。虽有转运提刑,位皆尊崇,罕与民接,询访官吏,鲜得实情。苟无讼端,莫肯发摘,知者或欲陈告,又非干己。臣欲乞今后官典犯入己赃,许诸色人陈论,得实者以其赃充赏。”主张将官僚履职置于各方监督之下,鼓励百姓举告官僚赃污,并特别强调排除适用“不干己之法”,此与对臣僚之间相互论奏行为的处置,形成了强烈反差。朝廷鼓励揭举官僚违法行为的努力在南宋高、孝宗两朝达到巅峰,朝廷通过设立特许越诉条款,消除了形成“不干己之诉”的程序隐患。绍兴三十年(1160年)十月七日,据左正言王淮奏请,诏:“应民间讼牒,有事不干己,并仰参照成宪,依公施行。其诉州县不法,自当受理,不许辄加以告讦之罪。”此诏明确将“不干己之诉”分为“民间词讼”和“控诉不法”两类,对于百姓相诉,事非干已者,严格遵守“事不干己法”,禁止告诉与受理;对于民告官吏,依据许可越诉特例,上级官府尤其是监司、台省等应当受理,且不得追究越诉之罪。针对“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出溢,却将溢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的现象,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八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似此违犯之人,许诸色人不以有无干己越诉。如根治得实,命官流窜,人吏决配,永不放还,仍籍家赀。”此诏不仅维护了百姓揭举官吏赃罪不构成“不干己之诉”的原则,更赋予了举告人越诉特权,并对犯赃官吏施以重刑。 显而易见,针对官僚非违的各类诉请,是勾连诉讼规则与监察体制的重要管道,以官员不法行为作为告诉事由的弹劾、论奏和揭举,与“不干己之诉”之间呈现出以下关系:第一,承担监察职责的各类官员提起的弹劾、检举,不应认定为“不干己之诉”,且应受到充分尊重与维护;朝廷转对求言,臣僚应约陈奏,也不宜认定为“不干己之诉”。第二,应严格限制普通官员之间的举报、控告行为,凡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者,原则上禁止越次言事。第三,百姓依据朝廷特许,揭发、控告官吏非违,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者,不构成“不干己之诉”。上述三点判断之要义在于,宋廷按照澄清吏治的执政理念,将官吏履职行为置于各类监督之下,通过最大限度排除“不干己之诉”,获得强化监察和消弭妄诉的双重效果。 三、社会治理中的“不干己之诉” “不干己之诉”是长期困扰宋代司法审判的痼疾之一,也是士大夫群体履职地方必须直面的司法难题。众多州县官员均对“不干己之诉”持批评态度,最大限度限制“不干己之诉”成为士大夫阶层的普遍共识。宋代社会治理的规则设计之中,尤其关注基层社会诉讼类型的鉴别和分流,严厉惩治妄诉、滥诉、缠诉等现象。与行政监察体制中极力排除“不干己之诉”有别,宋代民间词讼强调身份适格、案情真实和诉请合法,始终将“不干己之诉”作为恶意诉讼的典型代表并予以严厉打击。兹从宋代基层诉讼之理念、事由、程序和罚则四个方面分别予以讨论。 (1)诉讼理念。官府不得受理“不干己之诉”,是宋代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宋代各级官府通过碑刻、官箴、榜文等多种物质载体,布宣德化、劝谕民庶、刊布法令、约束词讼。地方长吏宣诫文告之中,时常包含“不干己”条目。例如,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三月甲辰,诏定“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八行取士规则,凡符合“八行”相应条件者,在县学、州学、太学行“三舍之选”。与“八行”相对应,设立“八刑”之条。其中,“诈欺取财,罪杖告嘱,耆邻保伍有所规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为不恤之刑”。生员触犯八刑者,由“县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书于籍报学,应有入学,按籍检会施行”。身犯“不恤”者,三年不得入学。此后,“八行八刑”条镌刻于《大观圣作之碑》,颁行天下州县,遍立各地学宫。由于科举考试是宋代社会阶层流动的重要路径,“不干己之诉”禁令由此广为民众所知晓,古代中国教化与刑罚相互为用的治世之道亦得以充分彰显。相比之下,官箴则是流布更为久远的文体形式,宋代官箴是依据诸司职守修纂,旨在指导、规训与诫勉的为官准则。现存宋代官箴之中,多处提及“不干己之诉”禁令。如《作邑自箴》说:“所在多有无图之辈,并得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夸逞凶狡,教唆良民,论诉不干己事,或借词写状,烦乱公私。县司不住察探,追捉到官,必无轻恕。”要求将榜文于“镇市中并外镇步,逐乡村店舍多处,各张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县,给与令广也”。《州县提纲》主张官吏遏制地方滥诉之风,“顽民健讼,事或干己,犹有可诿;事不干己,可不力惩?”官箴往往是作者长期仕宦经历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结晶,对于官僚、士人具备普遍参考价值。相比之下,见于宋代榜文的“不干已”条目,则是宋代官员施政地方的真实记录。地方文告的张布宣示,直接反映出宋代士大夫阶层长吏息讼、无讼等司法理念。绍熙元年(1190年)五月,朱熹《漳州晓谕词讼榜》描述了当地健讼之风:“所论或人数众多,或地里遥远,或事非干己,而出于把持告讦之私,或词涉虚妄而肆为诡名匿迹之计。”明确规定给付断由、回申照会、勾销元籍、次第翻论等诉讼程序,于州门榜示晓谕,意在培育漳州忠厚淳朴之俗,革除顽嚣偷薄之风。真德秀《谕俗榜文》中列举民间非法、非理之事数类,强调“无理之事莫妄兴,如事不干己,辄行告讦;装撰词说,夹带虚实,如此之类,皆是非理”,诚心实意,谆谆告谕,“其不识文义者,乡曲善士当以俗说为众开陈,使之通晓”。劝谕迪化之意,溢于言表。宋代诏敕、官箴和榜文所反映的诉讼理念高度契合,即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通过劝谕、审查、惩治等方式,极力避免“不干己之诉”的出现。 (2)诉讼事由。州县官府需要对诉事人所告是否“干己”设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此于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处理日常民间词讼,具有异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百姓告诉,须干己事,若论诉特定事项,则须诏敕特许。其中,强盗、杀人等是官府判定诉请是否“干己”的重要议题,亦时常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在熙宁三年(1070年)保甲法中,民间“不干己之诉”例外条款得到全面界定。熙宁三年十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保甲法要求同保之人承担告发强盗、杀人等七类犯罪的强制义务,不告者依法论罪;其余不干己事,除非有诏敕等特殊授权,皆不得举告,并豁免知情不告者的法律责任。因此,从事由角度而言,除诏敕、法令明确列举犯罪以外,举告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者,即可认定为“不干己之诉”。 然而,告发杀人案件仍有严格身份限制,原则上“大辟公事,合是的亲血属有词”,即应有近亲属向官府举报人命案件,案外人贸兴词讼,举发命案,悖于常理,其真实目的则大可怀疑。淳祐年间,刘克庄《饶州司理院申张惜儿自缢身死事》记张惜儿死后,父张千九、母阿杨、叔张千十均未报官,“而事不干己人王百七、王大三,辄经县以为死有冤滥。本县察见,已将两名勘下杖责”。《清明集》记郑天惠、朱元光两家因争郑六七婆丘田结怨,郑、朱二家分别收买吴曾四、王曾四告发吴仲乙、桂桂两宗命案,二人因此涉嫌“不干己之诉”。吴雨岩认为:“吴曾四虽非血属,尚且同姓,王曾四既非同姓,略不干己,二人均受资使告讦,王曾四之罪,浮于吴曾四。”法司考量二人身份,判决吴曾四杖九十,编管邻州;王曾四杖一百,编管五百里。对照景德二年(1005年)敕“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决配”的规定可知,决杖一百为“不干己之诉”罚则上限,情节严重者,法司可斟酌决杖、配隶。总之,在告诉事由方面,除法定事项特许告诉以外,禁止不适格案外人参与诉讼,从身份与诉请两个方面,有效控制“不干己之诉”的发生。另外,宋代“不干己之法”的严格执行,也在相当程度上阻遏了词讼代理活动的进行,禁止他人告发“不干己事”的诉讼,无疑会绝对地抑制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3)诉讼程序。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宋代地方官吏群体践行“观俗立法”理念,在充分考察当地社会风气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民间词讼管控和疏导机制。宋代士大夫注重从程序角度整体思考“不干己之诉”问题,在文书书写层面,约束诉事人和书铺非法诉事。李元弼《作邑自箴》明确规定了书铺撰写辞状时,应承担审查义务:“据人户到铺书写状,先须子细审问,不得添借语言,多入闲辞,及论诉不干己事。”朱熹《约束榜》详尽列举了民间词讼的诸项要求,广泛涉及逐级告诉、审结时限、具状主体、状词格式、书铺责任等十五项内容,“如告论不干己事,写状书铺与民户一等科罪”。上述举措意在从案件源头上杜绝“不干己之诉”进入司法流程。在案件受理方面,排斥“不干己之诉”是地方官府榜示的重要内容之一。黄震知抚州时所作《词诉约束》直言:“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并从词诉总说、词诉条画、词诉次第、词讼日分四个方面开示办案规则,于“词诉总说”一节提出十类不予受案的情形,试图在案件受理程序上排除“不干己之诉”等非法诉请。黄震提举浙东之际所作《引放词状榜》,又将不予受理的情形扩充至十七类,剔除重复部分,共计有十六类民间词讼不予受理,而两则文告均将“事不干己不受”列入其中,尽量消除民间妄诉、滥诉、缠诉等现象。在诉讼类型方面,对于“不干已之诉”之处置,宋人也有相关思考,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汤鹏举建议规范诉请内容,禁止杂糅诉私事与举告公事:“乞申严州县,今后应有告讦私事者,或杂以公事,不许受理,则事不干己之法必行,而此风自息。”陈耆卿则系统总结了告讦、自刑、不干己、告诉不实等非法诉讼类型,并思考了“不干己之诉”与“越诉”等其他违法告诉之间的关系,主张“凡民讼小大,其已经剖断得实,而辄枝蔓诬诉者,各以其罪罪之”。 (4)诉讼罚则。杖责诉不干己事者的规定由来已久,淳熙末年,陈傅良知桂阳军,欲使民间通晓法意,检索见行条法后,颁布《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其中援引“不干己之诉”敕条,将“不干己之诉”的罚则和处置明示于辖内百姓:“敕:诸事不干己,辄告论者,杖一百。其所告之事,各不得受理。”又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斗讼敕》云:“诸事不干已辄论告者,杖一百,进状徒二年(并令众三日)。”则陈傅良所引当与此敕同出一源。值得注意的是,《斗讼敕》中“令众三日”的规定,已较景德二年(1005年)敕“令众十日”缩减了七日,而“杖一百”应为《宋刑统》中折算之前杖刑之顶格处罚。至于“进状徒二年”的规定,则不知何时增入。此外,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重惩累次妄诉不干己事者,是南宋“不干己之法”罚则之重要变化。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十一月十七日,刑部奏请对于健讼之人,在见行条法指挥之外,凡“诉事不干己并理曲,或诬告及教令词诉之人,依法断讫”,由本州县将犯由、乡贯、姓名籍等信息逐级申报州、监司,“若日后再有违犯,即具情犯申奏断遣,从断讫再注”。淳熙六年(1179年)十月十六日,据刑部尚书谢廓然建议,责令诸路监司对累次告诉不干己事,胁持州县、凌辱命官者,由诸路监司“籍定申闻台省,候将来再犯,累其罪状,重置典宪”。 宋代民事诉讼中,时常可见“不干己之诉”之中适用杖责。《清明集》载方伯达、徐应辰冈头山产案中,徐氏族人徐应辰“事不干己,入脚争山,辄将祖上关书揩擦一行,填作二保土名四字,占人一亩之山,凑外段园山作一行,欲行包占”。翁育堂断“徐应辰勘杖一百”。又如裴升诉称陈丙乙诱使,劫去衣物并表弟江进妇徐四娘,后查明系徐四娘因争米忿惧,离家出走。翁育堂断“汪进、裴升各勘杖一百,内裴升事不干己,牒押出处州界”。以上均与“不干己之诉”决杖等罚则吻合。《清明集》“挟仇妄诉欺凌孤寡”条中陈鉴诉陈兴老、黄渊违法交易,通判言:“自后陈鉴如恃健讼,再敢兴词,照不应为科罪。”刘磬认为,以“不应为罪”科罚“诉事不干己者”,或许是针对专门替人出面打官司的健讼之徒。但是,针对讼师哗徒等专事教唆词讼者比照“不应得为”科罚之特例,量刑竟较“不干己之诉”杖一百的处罚为轻。此于宋代司法实践之中恐非个案,遂使部分妄诉之人逃脱了诬告反坐的严厉制裁,且存在个别官吏偏袒甚至勾结地方哗徒的嫌疑。为杜绝地方法司妄引律条,出入人罪,开禧元年(1205年)十一月十三日,对于州县“所诵告讦之人未尝反坐,不过科以不应为不干己之罪而已”,臣僚建议“行下监司、州县,申严告讦之禁。官吏有敢故纵违犯者,重置典宪,其告讦之人照条反坐”,从之。因此,案情真实完备和适用法律正确,是实现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的古今通例。 四、结语 宋代“不干己之诉”是催生“不干己之法”的现实因素,“不干己之法”是处置“不干己之诉”的基本准则。“不干己之诉”屡见不鲜,则“不干己之法”代有因革。因案件属性、事主身份及诉请事由不同,“不干己之法”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等不同司法领域之规则变通与处罚实况,也因案件性质不同而呈现重大差异。在官僚监察领域,尊崇权力制约逻辑,践行督促言官履职、鼓励检举赃官及抑制挟私攻讦三项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各类监察行为误判为“不干己之诉”。在社会治理领域,则奉行权益保障逻辑,通过碑铭、官箴、榜文等诸多传媒载体,宣传息讼、无讼精神,经由诉请限定、越诉特许、程序审查等途径,在基层司法中维护秩序稳定和民户权益,打击讼棍哗徒谋取非法利益。公权制约与私权维护在司法、监察和社会治理领域形成了协调与制衡的良性关系。总体而言,理解“不干己之诉”的核心在于查明案件属性、事主身份与诉讼请求等关节要点。“不干己之诉”在不同领域衍生出内涵迥异的“不干己之法”,有效地推动了古代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良性运行,也反映出古代社会多措并举的社会综合治理理念。

    2025-03-19
  • 回眸2024 我们这样走过

    岁序更替,时光翻页;  日月春晖,光华万物。  刚刚过去的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是学校学科建设取得历史突破的重要一年。  回首2024年,全校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事业发展高起点布局、高质量推进,“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底色更加鲜亮。  底色鲜明,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二级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夯实基层党组织党建主体责任,压实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领导更加有力。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召开校党委会会议29次、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15次,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文章、重要回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党建“双创”成果丰硕。1个支部入选第四批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样板支部,1个支部入选全国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国行”专项行动团队。1个学院党委、4个党支部入选第四批陕西高校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名单。  注重培苗育苗。深入实施基层党组织“分类指导、争先进位”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学校第三批党建“双创”和首批“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工作,立项2个标杆学院、10个样板支部和3个“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持续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加强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抓好统战群团工作,离退休管理处获评陕西省教育系统离退休工作先进集体,1个基层分会获评陕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小家”。发挥特色优势,积极助力乡村振兴,连续十年在省级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考核中获评“好”等次。学校校史馆获批陕西省第六批党史教育基地。  善学善思,创新理论笃信笃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系统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为建设教育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鼓舞人心、催人奋进。全校上下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同志《论教育》,深化贯彻落实,围绕建设教育强国这条主线,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同题共答的生动局面。  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全省高校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举办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员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指导党支部通过“三会一课”等形式抓好党员学习,做到学习全覆盖。  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付子堂教授讲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组织思政课教师参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培训,邀请西安广播电视台大型理论宣讲融媒体节目《理论面对面》进校开展专场活动。做好习近平同志《论教育》的学习宣传,摄制《论教育》宣传视频,举办学习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会,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  狠抓质效,纪律教育多维发力  成立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制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推动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有效贯通,通过专题辅导、领读领学、交流研讨、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校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学习9场次,各二级党组织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学习80余场次,校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研讨会近百场次,全校基层党支部围绕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三会一课”600余场次、主题党日活动300余场次,党员干部在学习教育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组织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成员、关键岗位党员领导干部、新提任处科级干部等重点教育对象赴西安市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举办新提拔处科级干部纪法培训班。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录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示范微党课,组织“学党纪、守规矩、做表率”基层党组织书记纪律微党课比赛、开展廉洁文化宣传活动周、遴选专家学者组建党纪学习教育宣讲团,多渠道、多维度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固本培元,学科专业“踏石留印”  学校被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博士学位授权点,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高平台。顺利通过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和学科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顺利完成陕西省第二轮“双一流”建设中期评价工作,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得到强化。在全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高等教育综合试点项目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  强化学科资源统筹配置,加强国家安全学、纪检监察学、政治学等一级学科建设,夯实审计、知识产权、税务等专业学位点建设条件。加大自编教材建设力度,出版30部本科自编教材、20部研究生自编教材。开展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和法学博士留学生培养方案修订,开设124门次留学生课程,立项5项国际交流及留学生教育方面校级课题。  18门课程获批省级一流课程,13门课程被推荐参评国家级一流课程。获批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8项,立项校级本科教改项目139项、示范性研究生课程11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17项。获评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获奖数量和层次显著提升。  春华秋实,人才培养硕果满枝  依托“一站式”学生社区,开展优秀学子经验分享、就业规划指导、考研交流、心理健康等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的活动,实现领导力量、管理力量、思政力量、服务力量的整合,进一步提升育人实效。学校入选全国首批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建设名单、入选“陕西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综合改革试点行动计划(2024—2026年)”建设单位,1人获评省级优秀辅导员。  开展学风建设专项行动,组织学风宣讲活动60余场,“以学正风、以学明纪、以学促行”成效明显。开展心理健康重点人筛查和教育引导工作,加强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举办首届朋辈心理技能大赛,普及朋辈心理辅导知识、提升大学生心理互助意识。  学生团队在第十四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取得佳绩,获评陕西省第八届研究生创新成果奖11项,获批“双创”项目国家级立项66个、省级立项180个。在全国大学生新文科实践创新大赛获得金奖1项、银奖1项、铜奖4项。16名学生参加国际组织实习,340余名学生参与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10名法学专业学生赴海外律所实习。12名学生参加“西部计划”,47名毕业生赴新疆、西藏就业,在祖国边疆书写青春华章。  革故鼎新,立德树人见行见效  深入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大力打造“行走的思政课堂”。与陕西省档案馆、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共建“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组织本硕博思政一体化“红色法治研习之旅”。147支团队、1800余名师生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3支团队入选团中央示范宣讲团队。2人分别荣获思政课教师“大练兵”省级展示特等奖、二等奖。  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建设,成立国际仲裁学院,实施“法学+”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新增“法学+俄语”方向,获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和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  持续加强党的创新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推进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研究”,立项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专题教改项目50余项,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大讲堂7期,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育才造士,精神引领铸魂强师  以教育家精神引领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涵养。表彰20个先进集体、63名优秀教师、62名先进工作者、2个师德建设先进集体、2名师德标兵、9名师德先进个人,以先进典型引领推动广大教师争做“大先生”、教“大学问”、育“大英才”。依托陕西省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研究项目,以理论研究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更好激发广大教师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抱负。  人才强校战略推进有力,高层次人才引育成效显著。引进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2名,8人受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新聘长安学者、长安青年学者、长安青年学术骨干31人。改革人才引进与招聘机制,修订人才引进与招聘办法,建立首聘期考核制,分类制定人才考核标准,突出考核管理的灵活性、多样性。  1人入选陕西省第五届“十大法治人物”,4人获评第六届“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10人获聘陕西省社科联特聘研究员,3人获评省级档案专家、档案工匠型人才、青年档案业务骨干。3人荣获“陕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五一巾帼标兵”称号,2个集体荣获“陕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五一巾帼标兵岗”称号。  内涵蓄势,推进科研范式变革  锚定国家重大战略急需,强化科研扶持培育力度。实施标志性科研成果提升计划,获批各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项、省部级项目43项、厅局级项目64项,其中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各1项。获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项、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等其他省部级奖2项。  建设高水平智库平台。聚焦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成立非洲研究院、调解研究院、“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研究院、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中心被中央统战部评为宗教工作特色智库培育单位。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题边会、中拉人权圆桌会等国际人权会议,高质量完成新疆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情况评估等社会服务项目,与义乌市政府续签义乌研究院合作协议,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三化十二制项目进展顺利。43篇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22 篇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12篇调研报告获评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优秀调研成果。  深化学术评价改革。出台科研项目分类奖励办法,制定俄文、日文法学核心学术期刊论文认定办法,扩充学术成果分类评价C1类期刊目录。加大学术刊物建设力度,创办集刊《调解研究》《法学教育研究》入选中国知网“2024年度高影响力学术辑刊”。  凝聚合力,开放办学拓展路径  加强实践平台建设。新增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各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8个。打造“秦创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营,与政企联合共建全国首个VR环保执法实训系统,与上海、浙江、河南、黑龙江、新疆、四川、陕西等地34家法律实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与3所院校新建合作关系,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国内合作质效明显提升。共建调解研究院、中国低空经济法治研究院、正衡市场监管法治研究院等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教授工作站,在科学研究、人才交流和学生实习等领域实现深度融合。发起成立西部高校法学类教材建设联盟并当选理事长单位,举办《法学教育研究》第八届专题研讨会、“马锡五审判方式”创造性转化研讨会等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持续提升。持续加强与各地校友会沟通联络,举办校友秩年返校活动、校友公司专场招聘会,“西法大人”的情感认同愈发醇厚。  对外交流合作持续深化。落实中国—中亚西安峰会涉陕成果,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与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23所高校或机构签署合作交流协议。举办首届中亚学生法律文化研习营,持续实施教师海外研修计划和国际化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在服务国家战略中不断扩大“朋友圈”,人才共育路径越走越宽。  心系师生,校园治理效能提升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办学治校制度体系,依法治校工作高水平推进。深入推进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入选陕西省全国首批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名单。制定(修订)制度39项,梳理现行有效制度337项,组织开展合同履行情况排查和合同管理专项检查,为依法治理夯实基础。  服务保障水平有效提升。完成法律实务实训基地(一期)建设、雁塔校区图书楼改造等工程项目,开展排查化解校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行动,完善两校区门禁管理技防设施,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专项治理,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平安校园”治理成效明显。智慧校园建设驶入“快车道”,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以“智慧校园”赋能服务保障工作高效运转。  “我为师生办实事”暖心有力。坚持开展“暑期送清凉”“寒假送温暖”系列活动;定期看望慰问独居、困难、病重、高龄的老同志,聚焦离退休人员的就医、养老、人文关怀等需求,实施亲情化、个性化、多样化服务,以服务保障工作的迭代升级,提升师生员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幸福感获得感。  岁月可供回首,前程亦可奔赴。在飞逝的时光里,我们干劲十足、步伐坚定,经历了风雨,收获了希望,取得了喜人成绩。  山至高处人为峰!面向未来,奋斗的西法大人将以愚公移山的精神,水滴石穿的毅力,牢牢坚持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总基调,脚踏实地把既定的战略部署、建设目标转化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为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目标、助推教育强国建设交出更加亮丽的答卷! (供稿:宣传部 撰稿:张佼 审核:燕福民)

    2025-01-13
  • 【人民法院报】“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80周年座谈会暨“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到全面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在甘肃庆阳举行

    本报庆阳8月15日电(见习记者 褚一帆)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8月15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分会、西北政法大学、甘肃省庆阳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80周年座谈会暨“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到全面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在庆阳举行。 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涵、时代价值、创新发展等进行研究、探索,对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的范式、突破点等进行研讨、交流,对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建设的制度、实践、意义等进行梳理、分析,为推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创新,促进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力量与智慧。 来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庆阳中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庆阳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中国法律史学会、甘肃省法学会等学会的代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兰州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的学者代表等,共计9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人民法院报】“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80周年座谈会暨“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到全面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在甘肃庆阳举行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8/16/article_940808_1390483523_5606638.html

    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