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濒诲辩耻辞;民用航空法(修改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6年第25期立法专家咨询会&谤诲辩耻辞;,我校副校长、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所长、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首席专家王瀚教授应邀出席会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原中国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任海泉中将主持会议,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司司长郭仁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交通处樊春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室林一英、中航集团总法律顾问聂颖、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郭俊秀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国家民航局法规司、首都国际机场集团、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中国民航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等单位的民航实务界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四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王瀚教授就我国现行民航法的修订做了重点发言,提出我国民航法修订应当站在跟进全球航空治理的发展进程和我国加快建设航空强国的战略高度,促使民航法的修订和立法改革充分适应我国建设航空强国、航空制造大国和航空服务大国的实际需要,统筹我国民航立法与我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航空法多边条约的执行和实施,协调我国民航法与关联立法的衔接和适用(物权法、侵权法、担保法、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强化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严格规范航空承运人责任。王瀚教授提出了民航法修订的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一是为适应航空强国建设和空域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民航法总则规定领空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空域的国家所有和法律归属、法律地位,强调空域在平时主要用于民用航空事业,为逐步解决历史形成的空域过度军事占用制约民航事业发展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在空域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和调整上单独制定领空与空域管理的单行法律。
二是为适应航空制造大国建设的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物权制度,在民航法中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为航空器制造者、维修者和托管者提供充分的物权保护,为航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航空法律规范支撑;
叁是为适应我国航空消费大国的需要,强化对航空消费者(航空旅客和托运人)权益的保护,在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上取消我国现行民航法国际航空旅客损害赔偿和国内旅客损害赔偿的双轨制做法,在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上不分国际国内航空运输,按照我国加入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实行统一的航空旅客损害赔偿标准,对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实行统一的司法标准;
四是在涉外民用航空关系上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濒诲辩耻辞;物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谤诲辩耻辞;,在民航法中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依航空器留置地法;
五是为实现民航立法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将民航法修订稿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和第十叁章对地面第叁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整合为一章&濒诲辩耻辞;公共运输航空&谤诲辩耻辞;,在体系上与修改稿第十章&濒诲辩耻辞;通用航空&谤诲辩耻辞;保持对应,内容上包括一般规定、公共航空运输公司、公共航空运输凭证、公共航空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对地(水)面第叁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航空运输特别规定六节;在第十章通用航空运输明确规定真空3000米空域用于通用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飞行,用法律确定我国的低空高度,并规定拥有航空器的公民个人依法享有飞行和参加通用航空活动的权利。将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和第十六章法律责任整合为一章&濒诲辩耻辞;民航安保法律责任&谤诲辩耻辞;。
此外,王瀚教授还就机长的职权和法律地位、外国民用航空器的营运范围等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2016年8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78个法律条文作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个条款,这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航空基本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的一次重大修法,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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