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以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教育培训为主要职责的机构——陕西省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基地10月27日上午在西北政法大学揭牌成立。这是目前西北五省区唯一的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基地,将依托西北政法大学重点学科,为培养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和提高陕西省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作出积极贡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朱开平和陕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路志强等出席了授牌仪式。 陕西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规划,建立陕西省鉴定人后续教育长效机制,把陕西省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基地设立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先进、服务意识强烈、社会影响力大,并为我国法学界、政法界和其他领域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的西北政法大学,标志着陕西省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有了更加科学的载体和稳固的平台,进一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这将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同时,教育培训基地在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设立,也将更有利于推动高校公安学科和司法鉴定学科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推动全省乃至全国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
2008-10-30本报讯 (记者 母家亮) 10月12日,陕西省新闻传播教育学会在西北政法大学正式成立。省委宣传部、省记协等单位的嘉宾共同为学会成立揭牌。 陕西省新闻传播教育学会隶属于省记协,是省记协的团体会员单位。学会由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27家开办新闻传播类专业的高校组成。它将通过各种方式把我省新闻院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功举措和成果向社会和大众传媒推荐,从而促成新闻教育与大众传媒的互动,帮助新闻传播专业教师和大学生了解国内外新闻教育的最新资讯。
2008-10-15(党委宣传部10月10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2套)
2008-10-11西北政法大学全国首推法科研究生实训制(2008年9月28日第二版) 本报讯 (鸣琦 段兵 夏婧)9月26日,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协议,在西安市中院设立法科研究生实训基地,合作开展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计划。西北政法大学200名法科硕士研究生被任命为见习法官助理,进入西安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开始为期半年的司法实践。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对学校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该校校长贾宇说,法科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有组织地参加一定期限的法律实务训练,在全国还是首次尝试。这是学校在法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理念上强调学理与实务并重,加强实务训练,着力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今年西北政法大学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才可毕业,全日制法科研究生都将被轮流推荐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律师助理等岗位实践学习半年,以进一步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此次在西安市中院实训基地担任见习法官助理的研究生,将在审判法官指导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据介绍,法科研究生担任见习法官助理,是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合模式和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有效途径,也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缓解法官短缺、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200名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上岗”“法院人才少案子多,法学院理论多实践少”难题可解 法制日报9月26日讯 (记者 台建林 实习生 马艳玲) 西北政法大学200名法学研究生今天被任命为西安市中级法院见习法官助理。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认为,此举是探索法院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次积极尝试。 西安市两级法院的案件受理数占陕西省法院的近三分之一。西安市中院院长康宝奇说:“法官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传统的法官加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使法官承担着过多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难以集中精力专心于审判工作。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着法官短缺和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亟需解决。” 陕西省法院系统近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4年,全省法院系统能够任命的法官后备人选总共274人,而每年因退休等原因离开的法官在200人左右,入不敷出。 与此同时,我国法学院近年来发展很快,目前全国有6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法律专业,在校法律专业学生30多万名。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校长认为法学院具有很强的人才优势和理论优势。不可否认的是,法学院的学生学术色彩浓厚,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法院人才少,案子多;法学院理论多,实践少。” 西安市中院院长康宝奇说,“法院与法学院合作,真是珠联璧合。” 具体的合作方式是:西北政法大学选取200名法科研究生,由西安市中院组织培训,各试点法院院长任命为见习法官助理,见习期为半年。见习法官助理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 西安市中院有关负责人透露,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举办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尚属全国首家。 市中院成为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2008年9月27日第四版) 本报讯(记者 陈新)昨天下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在西安市中级法院大法庭联合举办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揭牌及首批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任命仪式。西安中院院长康宝奇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为“实训基地”揭牌。即日起,首批200名法科研究生将在西安中院和7个基层法院开始为期半年的见习法官助理生活。 这项工作是法院和法学院校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探索、实践,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法学人才培养、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首批法科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共200名,见习期为半年。见习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与以往主要从事见习书记员工作的大学生实习有着很大区别。 “见习法官助理”上岗 缓解审判效率低“痼疾”(2008年9月27日A21版) 本报讯(记者 江雪)法官一年最多要办理300多个案件,平均每天一起;案卷堆积如山,能办案的法官青黄不接……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司法公正”面临着更多考验。从昨日起,伴随着200名法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这种“尴尬”状况有望在西安市两级法院得到缓解。 近年来,随着法官准入门槛提高,通过司法考试的高素质人才很难招录,法官队伍的更替和补充愈发困难,这种状况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对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决定2008年在西部12省(区、市)800余个基层法院全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缓解基层法院的法官短缺问题。 今年初,西安市中院面向社会招聘了5名法官助理,但仅今年上半年,案件受理数占全省三分之一的西安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比去年增长了5599件,法官忙于杂务,不能集中力量办案的状况并未得到缓解。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与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改革的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建立了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西北政法大学也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所有的法科研究生至少要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半年。 昨日,首批200名“见习法官助理”已经到岗,他们都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将由法院组织岗前培训,并由法院院长任命,走上中院以及7个基层法院的工作岗位。这些“学生”法官助理,将在法官的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建立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合理分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法官短缺造成的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实现。据悉,这种做法在全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尚属首次。
2008-09-27本报讯(记者 江雪)法官一年最多要办理300多个案件,平均每天一起;案卷堆积如山,能办案的法官青黄不接……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司法公正”面临着更多考验。从昨日起,伴随着200名法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这种“尴尬”状况有望在西安市两级法院得到缓解。 近年来,随着法官准入门槛提高,通过司法考试的高素质人才很难招录,法官队伍的更替和补充愈发困难,这种状况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对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决定2008年在西部12省(区、市)800余个基层法院全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缓解基层法院的法官短缺问题。 今年初,西安市中院面向社会招聘了5名法官助理,但仅今年上半年,案件受理数占全省三分之一的西安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比去年增长了5599件,法官忙于杂务,不能集中力量办案的状况并未得到缓解。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与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改革的西北政法大学合作,建立了全国首家法学研究生“见习法官助理”实训基地,西北政法大学也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所有的法科研究生至少要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半年。 昨日,首批200名“见习法官助理”已经到岗,他们都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将由法院组织岗前培训,并由法院院长任命,走上中院以及7个基层法院的工作岗位。这些“学生”法官助理,将在法官的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建立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合理分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法官短缺造成的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实现。据悉,这种做法在全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尚属首次。
2008-09-27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和现行的引起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相比,该实施条例有哪些特点,如何正确理解和解读?9月19日,记者专程走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我省劳动法律知名专家谢德成。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条款只是在法律上做了一般性、甚至是非常抽象的规定,因此,对于某些规定的认识分歧很大,有必要出台一个实施细则。”一见面,谢德成就开门见山地说。 谢德成表示,《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扩充、细化。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 一是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做了扩充。相比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又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二是明确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对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做了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时间。《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长为11个月。 五是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之一的 “连续工作满10年”的确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六是对特殊工作岗位如就业援助岗位适用法律条款的明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是对劳动者在原单位和新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工作年限做了明确。《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是提出了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九是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十是增加了对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单位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德成表示,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学者,他将竭尽全力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他还公布了自己负责的劳动法诊所的电话(029-88182625),欢迎全省劳动者到他那里免费维权。
2008-09-24漫画/王启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无论《条例》还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又有哪些将会改变劳资关系?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本报邀请专家、法律工作者为您解读其中的热点话题。 热点一 重签合同工龄“归零”违法 ■案例 西安东大街一大型商场的员工李女士曾投诉说,今年年初,公司通知要求和他们签合同,但合同却不提前几年的工龄,只是说从今年才开始。她很担心这样的合同是否将她以前的工龄“归零”;在西安某研究院上班的杨先生反映,他原来在研究院上班,去年年底,研究院将他派到下属的一家研究所,而新单位则不承认他以前的工龄。 ■解读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去年年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了许多公司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以往的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将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曾导致部分公司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杨先生的工龄计算还应从在研究院工作的期限算。 热点二 双倍工资该怎么算 ■案例 今年3月,在陕西一医院打工的小越(化名)因单位没与她签订合同,将医院告上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医院支付双倍工资。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院应支付小越今年二三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 谢德成: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热点三 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合同咋办 ■案例“我开了一个小饭店,招了几名员工,想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员工流动性比较强,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餐饮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合同约束自己,往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公司因此也为难不已,害怕不签合同劳动者会讨要双倍工资。 ■解读 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训:目前也存在一些劳动者,尤其是打零工的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此《条例》则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这既督促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热点四 劳动合同中必须签社保条款 ■案例 一煤炭行业的员工反映,今年单位虽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却要求员工自己去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员工缴纳凭证按比例返还。据了解,还有部分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合同中根本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公司不为员工缴社保,也有的员工与公司协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解读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单位和员工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合同中无论有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款,单位都应该依法缴纳。而《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热点五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案例 西安一乐器厂的农民工党某在厂里工作了十多年,去年被工厂辞退。今年,党某先后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获得了支持,乐器厂应当与党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曾经让很多公司感到“恐慌”,社会上认为又回到了以前的“铁饭碗”、“终身制”。 ■解读 法律工作者赵彦松:党某之所以能够取得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因为他已连续工作十多年,单位无故将他辞退,则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一些专家认为,《条例》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在昨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 热点六 就业援助岗位能否签合同 ■案例 为了促进就业,我省的西安、宝鸡等地都相继提供了一批公益性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就业。一些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者反映,他们的工资虽然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办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知是否合理! ■解读 谢德成: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模糊。《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热点七 试用期工资最低多少合理 ■案例 许多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反映,公司给他们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有的虽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与正式员工工资相差很大,这样不太公平。 ■解读 谢德成: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给的工资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热点八 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案例“我每个月的工资在1500元左右,基本工资只有500元,公司在辞退我时,却按照500元的标准补偿。”因为不满意补偿标准,蓝田县一公司的员工曾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部门。 ■解读 谢德成:经济补偿月工资如何算,以前往往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纠纷焦点。《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也避免了以后的纠纷。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报记者 周艳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有望年底推出 昨日下午,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和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僵化了用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明确回答:“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 有记者问及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制度的问题,并关注如何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到全民社保关系中来。尹蔚民回答说,这涉及到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希望,也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据新华社 未决问题 “连续”工龄咋算还是没说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让以前许多《劳动合同法》的疑问得到了解决,但谢德成认为,《条例》还有一定的缺陷,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疑问一:“连续”工龄不好算 谢德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许多公司采取了先中断劳动合同,等到过几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试图将劳动者工龄不再“连续”。而此次《条例》中,虽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但对于“连续”却没有解释,那么中断几个月、几天就不能算连续了?还是中断半年不能算“连续”了?很容易造成纠纷。 疑问二:专项技术培训如何理解 刘陆训律师说,昨日上午有个刚工作的大学生向他咨询,他在上岗前公司给他培训3个月,但都是很简单的培训,公司却要求他们必须约定8年的服务期,“什么算专项技术培训,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很容易造成公司随便给员工培训两天就算专项技术培训,这样来要求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很不公平。” 疑问三: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 谢德成说,在《条例》中,对劳务派遣岗位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会很容易造成纠纷。《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如何来确定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本报记者 周艳涛
2008-09-20编者按:七十载春华秋实,十万株桃李芬芳。七十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国家培养了近10万名基础扎实、作风过硬、朴实勤奋、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的毕业生。他们铭记“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在祖国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创业奉献,许多人已经成为各条战线上的中坚力量,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他们的先进事迹受到众多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回民律师安文江便是其中之一。 在西安回民坊,谁家要有了法津方面的疑难问题,便会有人说:“去找安文江吧!”谁家要去打官司,同样会有人说:“去维恩律师事务所,找安律师!”安文江究竟何许人也,在坊上得到这么多回族同胞的肯定和褒奖,而记者在坊上采访,却听到了诸多有关安文江律师的传奇故事。 国企改革显身手 1991 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安文江,第二年便开始了职业律师生涯,1998 年又进入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深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并在多家报刊上发表论文。凭着深厚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经济学理论水平,他成功的代理了多家公司重组、改制、破产等业务。原西北国棉五厂是 2000 年前后陕西省首家经国务院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宣告破产的公司。该厂及其下属六家子公司一并申请破产,负债高达 6.5 亿元。这是陕西省关乎国企改革和两三万名职工稳定的大事,能否顺利破产,实现新旧公司的平稳过渡,曾引起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及广大职工的普遍关注。在破产程序中,选择业务强、水平高的律师的介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当时安文江律师是该厂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厂方和省上主管部门的慎重考虑,决定委托以安文江为主的维恩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介入破产全过程,参与破产申请的可行性论证,起草破产申请及相关文件,参加列席各类破产会议,出庭参加省法院破产审理活动,还为新公司的成立出谋划策。经过三年之久深入细致地工作,原国棉五厂及下属六家子公司成功地宣告破产,并由“陕西舒梦娜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取得了原有国棉五厂剩余资产,并负责安置了广大职工。 死罪辨无罪 学高有胆识 安文江即擅长经济案件的代理,但并未局限于此类业务,他认为一个好的律师既要发挥本专来所长,更要维护正义和法制。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业界均不看重律师刑辩业务。这有收入少的缘故,也有承担风险的原因。安文江自执业之始就以维护法治、匡扶正义为己任,仗义执言,不顾风险。2003 年 12 月,陕西省洛南县张某及其儿媳郭某被指控涉嫌毒死十五岁的保姆奥某案。在侦查阶段,两名嫌疑人遭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最终违心地承认了杀人罪。到案件起诉时,嫌疑人已被超期羁押了一年多时间,长期肉体及心理摧残,两人已经彻底绝望了。后来他们经多方打听慕名到了安文江律师的办公室。安律师仅凭嫌疑人家属的初步反映,便感觉该案疑点重重,便果断地放下手中的其他业务,全身心地投入到该刑辩案件中,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一审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故事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商洛中院经重审后宣告张某、郭某无罪,立即释放。两年恶梦即了,两名被告人真有劫后余生的感觉。他们走出牢笼的第一件事便是让家人陪伴着到安文江律师办公室表达感激之情。贫穷、厚道的乡下人,他们没有金钱赠送,没有华丽的言语表达,请人给安律师做了二面锦旗,上书“死罪辩无罪,学高有胆识”八个大字。这是对安文江律师刑辩工作的褒奖。 做民族和谐的使者 作为一名回族律师,安文江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稳定贯穿于自己的工作中。2005年 5 月份,有一位姓马的回族同胞在南郊某高校内承包一食堂。后因学校单方中止承包协议,导致马某无法再经营下去,眼看着挣大钱的生意要泡汤,无奈之下,马某便一方面纠集众多人围攻该校大门,一方面又以民族歧视为由上访省市有关部门要求主持公道。安文江律师得知此事后,便到马某家中了解情况,进行法律咨询,说明这只是普通的承包合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并主动为其代写诉状诉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承包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宝鸡千阳县有一位姓马的回民小伙十多年前因打架失手将邻居用锄头打死,安律师曾为其提供过法律援助,经法院终审判处马无期徒刑。马某在渭南一监服刑过程中因患骨髓炎病逝,马家族人为此群情激愤,认为是监狱方将马某折磨迫害致死,准备到渭南监狱闹事,到北京去上访。春节探亲的安文江闻听此事,他便立即到马家作劝导和解说工作,帮助分析了马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并从解读法律入手,逐渐解除了马家人心中的不满和疑虑。最后,马家派人去医院运回了马某的尸体在老家安葬。上访风波就此平息。通过诸多案例,周围的回族同胞深刻认识到不管是回民还是汉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安文江的执业生涯中处理了已不下50余起…… 我问安文江律师:“你化解过这么多矛盾,你对民族间的和谐相处怎么看待?”安文江律师笑了笑说:“其实好多事情都是生活中的小矛盾,根本与民族冲突无关,我认为‘信教’、‘爱国’、‘守法’三者是和谐统一的。”是的,安文江说的没错,他不正用自己的行动弹奏着一曲民族和谐发展的乐章吗?
2008-08-29陕西日报讯 (记者 张鑫 实习生 吴雯)7月3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专题讲座,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教授作了题为《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及价值目标》的专题讲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乐际,常务副主任杨永茂,副主任罗振江、李晓东、刘维隆、黄玮、张道宏和秘书长桂维民等出席讲座,副主任赵德全主持讲座。 据悉,从8月中旬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组成6个小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带队,分赴西安、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商洛、安康8个市,重点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9个方面的内容展开执法检查。讲座中,谢德成从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重大变化和劳动合同法的价值目标两大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对搞好即将进行的执法检查具有一定的帮助指导作用。 赵德全在主持讲话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作为今年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经从6月下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活动。他强调,各检查组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执法检查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省人大机关干部听取了讲座。
2008-08-04检察日报讯(记者岳红革)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为干警开设“视频课堂”。7月22日,该院专门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杨宗科教授作了一场题为“国情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辅导报告,全市14个区(县)检察院的干警借助该市检察机关视频会议系统共同进行了收看。
2008-08-0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 李伟弟 郑怡琳 1942年至1943年,张闻天(左六)率农村工作调查团进行“晋陕调查”。 资料图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执政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对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加强作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之义,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并将其视为队伍建设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本文介绍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 以重视思想教育引领党的作风 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开展自我革命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党员党性修养、强化作风建设至关重要。正如毛泽东所强调的“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思想掌握一切,思想改变一切”。延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严峻的革命形势和生存危机。对此,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瓦窑堡会议上通过了由张闻天起草的《中央对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强调为扩大与巩固共产党而斗争。随后在形势与政策的推动下,党员队伍迅速扩大。据统计,截至1938年底,全国党员人数已达到50多万人。然而,由于党员大部分出身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思想认识上存留着不同程度的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宗派主义等非无产阶级思想。并且伴随党的发展过程,由作风不正、不实、不严所滋生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贪污腐化等错误倾向也开始显现。面对党内存在的诸多问题,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指出,共产党员应在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毛泽东提出了“普遍地深入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的任务”,目的在于全党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提升党员的政治修养和理论水平。会后,中共中央以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改造为主要内容,掀起了全党范围内的学习热潮。1939年2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干部教育部,任命张闻天为部长、李维汉为副部长。同年5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召开学习动员大会,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随后,中共中央相继出台《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和指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内容、方式、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为理论学习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在这一时期,大批党员干部通过学习教育树立了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克服不良作风筑牢了思想根基。1942年至1945年,中共中央在全党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即延安整风运动。延安整风运动以反对主观主义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整顿文风为核心内容,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系统纠正了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等错误倾向,为确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奠定了坚实基础。尤为重要的是,党在此运动中所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良作风更是党在作风建设实践方面凝结的宝贵资源,成为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思想武器。 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党的作风 以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来强化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有力支撑和重要遵循。延安时期,党内滋生出的诸如特权、腐败等不良作风倾向随着党的管辖区域和政令执行边界的不断拓展,对党的革命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党中央将惩治贪污腐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整饬作风的主要着力点,并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为其提供保障。如1939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民权主义部分中明确要求“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1941年5月公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进一步规定,要“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1943年2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厉行节约”章节中,着重强调“坚持廉洁节约作风,严厉反对贪污腐化现象”。在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积极负责,发扬创造精神”“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等干部准则。上述法律法规涵盖了宪法性规章、政府规定、行为公约等多个层面,不仅从不同角度对惩治贪污腐败、规范干部行为作出规定,更以其法律价值与效力,有力地加强了党的作风建设。除此之外,党中央还制定颁布了专门预防惩治腐败的专门性法律。如1938年8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贪污的标准及惩戒力度。次年5月,边区政府又公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其中明确规定“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处死刑”;“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同时,对于犯本条例之罪者的惩处执行,也从以前“由地方法庭审判,呈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后执行之”转变为“由司法机关审理执行”。这一转变使得审判执行流程得到简化,惩治效率得到提升,边区法律在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方面更具有实操性与威慑性。同时,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凸显了党中央对惩治贪污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有力维护了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和构建边区政府的良好政治生态。 以开展民主监督推进党的作风 开展民主监督是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力工具与关键手段。正如毛泽东所着重强调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延安时期,面对复杂的革命形势与自身发展需求,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民主监督的重要性,通过积极主动开展多种民主监督方式,全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人民立场推动党的作风建设持续向好。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三条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除了规定人民依法享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外,还强调“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1946年4月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根本法的层面也对此内容进行了强调,即“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构建了全面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和行政监督、参议会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类型,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多重保障。如在党内和行政监督方面,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对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边区政府通过审计处及行政监督专员公署开展监督工作。在参议会监督方面,1939年,党中央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上着重指出参议会有权监督、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1941年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赋予边区参议会具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的职权,为参议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监督行为有法可依。在检察机关监督方面,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其检察职权。”检察机关除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外,在检举政务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方面具有重要职能。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构建起了一套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体系,推动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了党的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以深入调查研究转变党的作风 调查研究是中国共产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更是党在转变作风进程中的基础一环。正如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开篇所强调的:“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内外环境极为复杂,党内存在的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亟需纠正。对此,中国共产党将调查研究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法。一方面,为保障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序推进,中国共产党设立专门的调查研究机关。如1941年8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对于调查研究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对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各根据地高级政府等都必须设立调查研究机关。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调查研究局,由毛泽东兼任局长、任弼时任副局长。次年3月,中央书记处发出《对于检查调查研究决定执行程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调查研究的落实情况展开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评定总结后电告中央。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出党对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视,有效推动了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投身调查研究工作。如1942年1月至1943年3月,以张闻天为主要代表的延安农村调查团,深入陕北、晋西北开展农村调查研究,并在撰写的《出发归来记》调研报告中总结了调查研究的经验和方法。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也多次赴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1941年12月至1943年5月,林伯渠带领调查团前往甘泉、富县、志丹等地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调查研究,林伯渠不仅深入了解到边区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而且在群众中广泛征集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办法。此外,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明确规定,陕甘宁政务人员必须要做到“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这使得政务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有据可依、有令可循,切实改善了党的工作方式,赢得了人民的拥护,进一步推动了党的作风建设与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等要求紧密相连。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不仅使中国共产党凝聚起了强大的民心,更以“用延安作风打败西安作风”,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实施效果。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牢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吃透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把握相关纪律处分条规,为查摆问题、集中整治打牢思想政治基础;应坚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推动作风建设朝着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方向稳步迈进,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优良的作风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奋勇前进,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4/18/article_971984_1391020623_5996048.html
春风拂古镇,光影映笑颜。为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用影像讴歌新时代发展成就,4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组织40多名社区摄影爱好者前往商洛丹凤开展“光影记录新时代·镜头拥抱好春光”主题摄影采风活动。 四月的棣花古镇,柳绿花红莺歌燕舞,处处洋溢着和暖的气息。大家纷纷举起手中的相机和手机,在烂漫春光中用镜头捕捉古镇在新时代下的崭新风貌。青砖黛瓦间绽放的春花、修缮一新的传统民居、游客脸上幸福的笑容,都成为摄影爱好者们重点记录的题材。 采风活动不仅为社区摄影爱好者提供了创作平台,用影像讲述着新时代的发展故事,同时也将满园春色尽收镜中,更让大家通过实地采风,深刻体会到在党的领导下,城乡面貌发生的新变化。参与者们纷纷表示,要用更多优秀摄影作品展现新时代的美好生活,记录伟大祖国的发展成就。 社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用艺术形式讴歌新时代,传播正能量,为社区文化建设注入新活力。(通讯员 金山) 责任编辑:汪瑢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居民摄影采风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5-04/27/content_11154742.html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高级法律研修班2024年年会暨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校友分会成立仪式在学校雁塔校区人权研究院一楼报告厅举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出席,副校长孙昊亮主持开幕式。 本次活动分为“校友分会成立仪式”“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高端论坛”和“高级法律研修班2024年年会”三个单元。 范九利表示,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输送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校友分会在促进交流合作、助力母校及法治事业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本次活动为参与者搭建了宝贵的学习与交流平台,进一步展示了学校在法治教育领域的深远思考和积极探索,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前沿的学术视野和实践指导,有力地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和发展。 学校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处长、校友总会秘书长刘霖杰,党委研工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赵彩如分别介绍了校友分会情况和研究生培养情况。开幕式后,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主持校友分会成立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作主题演讲。 【民生网】西北政法大学校友分会成立仪式举办http://www.msweekly.com/mobile/show.html?id=16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