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 以审理离婚案件为例。一些离婚案中,丈夫到外地打工,时间长了可能出现感情变故。在家留守的妻子到法院提出离婚。在没有其它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公告期过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仅从司法程序上讲,法官的工作没有问题。过一段时间,外出打工的丈夫回来了,发现法院已判决其离婚,提出以前还有共同债务、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等,要求法院予以再审。 单纯的法律效果并不等于好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如果仅仅做到了依法裁判,并不能必然产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实际纠纷的效果。定纷止争,才是中国国情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需求。人民法官要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 我注意到,陕西一些基层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积极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掌握当事人的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用视频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的形式,把身处两地的丈夫和妻子叫到网吧,在网络上进行调解,同时将证据固定下来,调解不成的再判决离婚。这样就真正做到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办理案件时应主动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要全面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善于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按照既定的、科学的规则解释和适用法律,正确合理地解决规范冲突,积极能动地填补法律漏洞;要把法律吃透,把案情和问题吃透,结合具体案情考虑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真正解决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培养敬业精神,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才能真正赢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2009-08-19图为河南省第一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郑红瑞(中)正在指导服刑人员进行粉笔画创作。 关注河南监狱劳教系统一线警察系列报道 前不久,一名服刑人员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借机寻衅滋事,突然将一盆脏水泼向另一名服刑人员。在场的人被这一幕都吓惊呆了。因为,被泼的服刑人员是曾让人谈之色变的号称“东北虎”的韩笑(化名)。只见韩笑摸了一把脸上的水,然后笑着说:“兄弟,你咋知道我热了呢?谢谢啊。”说完,向监舍走去。 这一幕的发生让不少服刑人员连呼:“韩笑变了!”其实,在场的每一名服刑人员更敬重的是那个“训”虎的人,———河南省第一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郑红瑞。 用火热的心融化“坚冰” 17年前,郑红瑞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一直工作在河南省第一监狱的教育改造第一线,他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只有实实在在的业绩。 监狱在组织管教警察对重点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时,不少警察一提起被称之为“东北虎”的韩笑,都不停地摇头。监狱长点名让郑红瑞负责韩笑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与其签订了“责任状”,要求尽快见效果。郑红瑞微微一笑说:“在监狱这样浓厚的教育改造氛围内,我非常有信心。别说是啃骨头,就是块冰,我也要给他焐热了。” 郑红瑞了解到,韩笑入狱前,在案发地口碑极差,且作案手段残忍,其家人已与其断绝关系,入狱后,没有家人探视他。郑红瑞得知这些情况后,给他买了一些生活用品和方便面说:“家里人这么长时间都没与你联系,这是监狱为常年见不到亲人的服刑人员发放的生活用品。” 韩笑听后一下子愣住了,过了半天才语无伦次地说:“让监狱破费了,谢谢……”细心的郑红瑞看到韩笑的喉结动了几下,但他还装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郑红瑞断定,韩笑的内心也很脆弱,但很爱面子,就决定寻找他的亲人共同对其进行帮教。 在监狱的大力支持和韩笑原籍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郑红瑞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多种方式,终于有了其母的消息。之后不久,郑红瑞亲自把其母接到监狱。当韩笑看到8年未谋面的母亲时,泪水夺眶而出,他跪在母亲面前说:“妈,我错了。您为我操碎了心……”由此,韩笑的变化很大。此刻,郑红瑞不失时机地对他进行教育,与其谈心,讲做人的道理,使他很快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积极分子。 面对韩笑的变化,郑红瑞自我总结说:“在‘首要标准’的指引下,我不回避矛盾,不拔高观点,不强加思想,而是摆事实,讲道理,解‘扣子’。在个别教育的时间选择上,我努力抓住容易形成个别教育效果的契机和突破口;在个别教育的场合和方式安排上,我根据教育内容和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进行合适选择,用爱心融化了一块块坚冰。让一个服刑人员能脱胎换骨,社会上就会少一个坏人,多一个好人,家庭就会多一份和睦,社会就会多一份和谐。” 让服刑者感受法律温暖 有一天,郑红瑞发现田田精神恍惚,似乎有着很重的心事,于是便将其带到谈话室。在谈话中,郑红瑞得知,入狱前,田田与同村一年轻人发生了冲突,将对方重伤致死。被害人是他们家三代单传的独苗,他的死亡引起了其家族的极大愤怒,将田田家的房子给拆了。田田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好远走他乡在豫东的一个村庄临时住了下来。田田的父母刚过上几天安稳的日子,就赶上乡里修公路,他们居住的马棚成了临街房。同村的一户王姓人家,见房子升值,说马棚占的地方是他们家祖传的宅基地,经常上门撵他们,两位老人陷入了痛苦之中,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狱中的儿子。 想到自己的一时犯罪,给亲人造成如此大的磨难,田田心中痛苦万分,对生活也彻底地失去了信心。郑红瑞想,如果这件事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将对田田的教育改造产生不利影响。经监狱领导同意,郑红瑞马上驱车赶到田田父母的住处,在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的帮助下,他首先找到了王某,给他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其打消了纠缠要房子的念头。此事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他们纷纷说:“监狱警察真好,对服刑人员家的事也这么关心。” 事后,田田说:“当时,我真想越狱去找那个姓王的算账,然后一死了之。是监狱警察帮助了我们,让年迈的父母有了落脚之处。我一定好好改造,才能报答关心帮助过我的人。” 郑红瑞由衷地说:“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要通过依法维权,使服刑人员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温暖。” 亲人的理解成为工作动力 “他整天不回家,我已经习惯了。如果他老老实实地在家呆一天,我反倒觉得不踏实。”郑红瑞的妻子说,他有抽烟的习惯,但这一习惯突然改变了,一问他,他笑着说抽烟有害健康,已经戒掉了。而一到发工资的日子,他并没有因戒烟而省钱,有时还会比平时少几百元,还从兜里发现了药费证据。家里人以为他得了病,就拉着他去医院,他才说出实情:是给一个生病的服刑人员买了自费药品。 在亲人的支持下,郑红瑞的工作积极性高涨,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改造的工作之中。他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对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转化的新方法、新途径,起草制定了一套具有科学性、操作性较强的教育转化方案,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回想起这些年的工作,郑红瑞感慨地说:“教育改造第一线有多少故事,我一时也难以说清楚。有苦有累,也有快乐,在监狱领导的支持和亲人的理解下,看着一个个合格的刑满释放人员走出监狱的大门,我心里很甜,所以也有一种特殊的成就和自豪感……” 文/图本报通讯员施国政
2009-07-03阳光讯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会一行七人冒着大雨,踏着泥泞的山路,代表全院学生来到陕南山区镇安县回龙镇水源初级小学举行“欢庆六一与爱同行”公益活动。他们此行得到了学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并多方筹集资金三千余元,不仅为山区小朋友们带去了节日的问候,还带去了崭新的书包、作业本等学习用品和体育用品,以及部分老师捐赠的生活用品。
2009-06-17【按语】5月25日《中国青年报》长篇报道《“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调查》采访我校行政法学院褚宸舸讲师(博士生)。褚老师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的点评,报纸摘发了部分内容,该事件后续报道将继续进行。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调查 实习生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5 两篇硕士论文的对比。图中“中文摘要”部分基本相同。 5月21日中午12时31分,有网友在“天涯社区”论坛的“天涯杂谈”版发表了一篇题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直接用替换键搞定,我无语了》的帖子。发帖人写道: “昨晚在期刊网上查资料的时候,无意中下载了这两篇硕士论文,看着题目就觉得有点诡异,打开来细看,我K,原来真是抄袭的啊,而且抄的还特别夸张,直接用替换键搞定。学术造假的新闻、论文抄袭的故事咱也听多了看多了,但看到这样抄袭的还是第一次,这可是硕士论文啊……” “也不带这么抄袭的吧?” 发帖人小萧所指的“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是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这篇被指“抄袭”的论文题为《山东省FEEEP协调度研究》:“作者:袁×;指导教师:杨××教授;答辩日期:2007年11月;网络出版投稿时间:2008年3月19日”。而被抄袭的对象是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江苏省FEEEP协调度研究》,作者:曾××;指导教师:胡××教授;答辩日期:2006年12月27日;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7年7月16日。” 小萧在帖子中描述了两篇论文的比对情况: “这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把江苏的统计数据换成山东的统计数据,以及一些统计指标的对比排序结果稍微改变之外,从摘要到目录到文献综述到正文分析再到后面的对策几乎完全一样,就连参考文献的排列顺序也TMD一模一样,就差后面的致谢不同了,太夸张了。” 随后他写道:“虽然说现在所谓的学术论文多是垃圾,除了自己之外没几个人看,但也不带这么抄袭的吧?”他从两篇论文中摘出了一些段落,“让大家看看怎么个满篇抄袭法”。 小萧一共列出了5处内容,分别摘自论文的中文摘要、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从贴出的内容看,两篇论文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 小萧告诉笔者,他发现这件事是“挺偶然的”。他目前正在看一些劳动经济学方面的书,5月20日晚,他在学校图书馆看到一本《劳动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现实》的书,其中第23页提到的一篇论文——《丢失的女人与茶叶价格——与特定性别有关的收入对性别失衡的影响》引起了他的兴趣,就想上网查一下这篇论文。回到宿舍后,他在中国知网搜索系统里输入“丢失的女人与茶叶”后,并没有查到该论文。于是他更换了搜索词条,转而搜索“人口与经济”这一主题的相关论文,在检索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搜索“人口结构”后,他找到了一些论文,就把它们下载下来。其中包括《江苏省FEEEP协调度研究》和《山东省FEEEP协调度研究》,它们都作为“引证文献”,被显示在一篇题为《区域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评价研究》的论文的下载界面上。该页面还显示,这两篇硕士学位论文都被收录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 根据小萧的介绍,笔者从中国知网上下载了这两篇硕士学位论文。经过仔细比对,笔者发现,除了省份名称不同外,两篇论文的章节结构完全一样。而论文的内容,正如小萧在帖子中所描述的那样,“除了把‘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把江苏的统计数据换成山东的统计数据,以及一些统计指标的对比排序结果稍微改变之外,从摘要到目录到文献综述到正文分析再到后面的对策几乎完全一样”。 小萧在下载完相关论文后,很快就注意到上述两篇学位论文的题目相似性。他先看了山东那篇的摘要,再打开看江苏那篇的,发现摘要很相似,于是开始对两篇论文的内容进行认真对比。小萧发现,尽管两篇论文的数据和一些分析指标排列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论文的结论和其他部分完全一样。他感到十分震惊,于是就想发到网上去。他还在网上查了一下该怎么举报论文抄袭的,但没查到,并且那天晚上他上不了“天涯社区”,所以就没能在当天把帖子发出来。 5月21日上午10时,小萧的导师找他谈事。在谈正事前,小萧把发现抄袭论文的事告诉了导师。“她听我说之后说可以去举报,我说不知道在哪里举报啊,发到网上算了。”小萧说。他最后选择了在天涯社区的“天涯杂谈”、经济论坛和凯迪社区的“猫眼看人”板块上发这个帖子。 这个被冠以“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的帖子很快在互联网上流传开来。截至5月24日晚7时,“天涯杂谈”上的该帖子共被访问35650次,有292个回复,其中5月21日当天就有超过100个回复。许多回帖者对抄袭现象表示了惊讶和愤怒,甚至贴出了从网上搜索到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但也有回帖者表示,目前论文拼凑和抄袭的现象很常见,甚至有人认为发帖人将此事“曝光”的做法“损人不利己”,还可能“别有用心”。 小萧对质疑他发帖动机的回复进行了回应:“没想到有那么多人骂我,土壤如此丰厚,也难怪学术如此腐败,抄袭如此猖狂了。”但他同时也在反思,“我就是在反思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对我这种行为进行指责谩骂。”小萧说。 “当初发帖,就是因为觉得实在太夸张了,拿给大家看,希望以后即使抄袭,也不要抄得这么过分,很容易被发现的。”小萧告诉笔者,“像我这种非本专业的人都能发现抄袭,那些专业的更容易发现了。” 谁为抄袭论文顺利过关负责? 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论文抄袭”4个字,用户可以得到几千万条搜索结果。近年来,因论文抄袭引发的新闻事件也比比皆是。2008年10月21日的《人民日报》曾报道了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贾某因抄袭被检举而受到取消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处罚;今年也发生了云南中医学院院长被指抄袭论文、广东商学院一名副教授被指抄袭重庆长江师范学院一名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的事件。还有一些论文抄袭事件虽未被媒体报道,却被举报人发到网上“曝光”。在小萧发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的帖子前,有网友将另一学位论文抄袭的例子发在博客中,题目取名为“奇闻:居然有如此大胆抄袭的学位论文!”。也有网友在小萧发的帖子后回复说,“名字都没改的我都见过,这个算啥最牛。” “所有的抄袭都是剽窃他人成果,对其他不抄袭的人造成不公平,但学位论文抄袭能过关,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我觉得学位论文抄袭能通过,责任最大的不是抄袭者而是把关的人。”小萧告诉笔者,“把关的人,不单单是导师,还有盲审专家、答辩委员会等,如果不好好把关,那谁不想抄袭啊,毕竟认认真真写,真的很辛苦。” 他在帖子里也写道:“据我所知,不是说一般学校都要求导师对自己学生的论文严格把关吗?这是怎么把的关啊?自己学生完全抄袭了别人的论文导师都没发现?据我所知,硕士论文答辩前不是要送出去盲审吗?这盲审的专家就真是瞎审了?据我所知,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都有5个以上的专家吧,怎么就没有一个人知道这是抄袭的呢?眼下又将是各个学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了,不知道又将有多少篇抄袭的论文会轻松通过。” 网友“明月光”在帖子后回复道:“我觉得这个学生太离谱了,几乎连一个字都不改,他的老师绝对有责任。如果我指导学生论文,我肯定会看看相关文章的。另外,这个人几乎一个字都没改,说明他的导师估计也没改过一个字,如果真的指导过,怎么可能一个字都不改?”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金兼斌教授指出,在讨论抄袭的现象时,要区分商业作品的抄袭和学术作品的抄袭。前者主要涉及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而后者主要是学术道德问题。要杜绝学位论文抄袭的学术不端现象,除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之外,论文指导教师也应当起到监督和教育的作用。 小萧告诉笔者,“我的导师对我的论文要求挺严格的,我们这个专业,都是要求实证分析的,都要有一定的调研。”但他也坦承,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的制度本来是好的,但是在有些高校成了“走过场”,没有真正做到。“我上回拿到学院去交,他们说是让我自己送,我还问他们说不是盲审吗,怎么现在是自己送了?”他还指出,在学位论文评审中,也存在很多人情关系。“评审的都是互相评的,你评我的学生,我评你的学生,这样的话就难以保证客观性了。” 当然,学位论文通过与否的关键在于论文的答辩,实践中也存在学生的学位论文因涉嫌抄袭而当场被答辩委员会否定的例子。北京某高校的赵老师告诉笔者,他有一次在做答辩委员的时候,发现一位学生的论文中有“拼接、抄袭”的嫌疑,于是便在网上输入相关的文句,结果发现确实存在抄袭的现象。他当场向该学生提出了这个问题,那位学生无法作出回答,后来他的学位论文也没能通过该次答辩。赵老师指出,尽管目前有一些硕士研究生以后并不打算做学术研究,但硕士学位本身就是一个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是一个学术研究行为,因此,本着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学生一旦选择了攻读硕士学位,就应当遵守基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杜绝抄袭、拼接等学术不端行为。而作为答辩委员会,也有义务对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小萧告诉笔者,他之所以发帖,就是觉得这样抄袭的都能通过层层审核与答辩,最后拿到学位,对那些辛辛苦苦写论文的人太不公平了。“我想举报,就是希望学校以后把关严一些,当然是希望所有的学校。”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指出,目前高校学生论文抄袭很普遍,像感冒一样,不治理就会成为H1N1,也是要传染和死人的。他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有许多。如果就事论事从具体行为者的角度分析,论文抄袭者(学生)并未养成尊重学术、敬畏学术之心。知识结构欠缺、写作能力低下是内因,指导和审阅教师把关不严是外因。问题都出在教育上,教育难逃其咎。 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抄袭检测系统” 在小萧发布的帖子后有不少回复认为,现在高校论文抄袭的现象比较普遍。“抄袭这种现象,在现在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的,但严重抄袭的还是比较少。”小萧说,“如果发现了这样严重的抄袭,都没有一点想举报的心,人人都这样,那么以后抄袭就更泛滥了”。 但是,事后追惩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学位论文抄袭的问题。恰逢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于2008年年底完成了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开发,因此,部分高校在今年启用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帮助完成对学位论文的检测。 西南政法大学是启用“抄袭检测系统”的高校之一,如果论文与已有文献的相似度被检测出超过10%,就会被要求修改。这让一些毕业班的学生惴惴不安。由于担心检测结果显示相似度超过标准,有些学生还提前开展了“反侦查”,即通过网上的其他检测系统先作一次“预测”,再针对预测的报告对论文进行“整改”。 研究生小张采取的整改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注释的形式注明出处,二是再换一种说法,变得更加“委婉”,三是干脆把不重要的删掉,省得留下“后遗症”。经过“预测”和整改后,小张提交了硕士毕业论文的定稿。5月21日,学校将论文的检测结果反馈给每位毕业生,小张的论文“初审”过关,她也松了一口气。但对面寝室的小王则没那么幸运,她的论文被“标红”(即被标注与其他已有文献相似的内容)的部分超过了10%,被退回要求修改。但小王认为,该“抄袭检测系统”的科学性和稳定性有待改进。首先,她自己编的500余字的案例被“标红”,让她感到十分不解;其次,她引用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也被“标红”,而她认为这些内容应属于公共资源,不应属于已有文献的内容。此外,“抄袭检测系统”将小王已经做了注释的内容也“标红”,并记入“相似度”统计的总量,这让她对系统统计的科学性也产生了怀疑。 但小王和小张都表示,“抄袭检测系统”的应用本身是一件好事,这至少对所有毕业生形成了一种威慑,所以大家在完成毕业论文时的心态是宁可质量差点,也尽量不要抄袭。小萧也认为,尽管他所在的高校并没有这个系统,但“有这么个系统还挺好的,不在于这个系统能检测多少,而在于它至少能起到震慑作用”。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的褚宸舸老师也认为,“抄袭检测系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他的一些师弟师妹也告诉他,“抄袭检测系统”给写毕业论文的学生敲响了警钟。但他认为,技术手段不是万能的。技术手段和刑法一样,只是一种威慑和事后措施,杜绝论文抄袭的关键是如何进行事前预防。他担心采用“抄袭检测系统”后,高校会对学位论文的检查环节投入过大,却放松了对论文写作环节的把关。“杜绝抄袭的关键在于预防,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抄袭检测系统’上。” (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 论文被抄如何维权 实习生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1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副教授表示,学术论文被抄袭后的维权手段与其他作品著作权受侵害后的维权手段并无不同。但是,由于学术论文本身给著作权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有限,因此很少有人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也指出,作为理性的法律人,会了解诉讼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一般不会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在他从事学术研究的10年间,曾先后4次发现自己的论文被剽窃。由于他的论文已经先发表,所以这些剽窃所带来的损失并不很大。因此,他采用的维权方式主要是私下和解,如赔偿、道歉。其中,有两次因为剽窃者是读硕士时的朋友(硕士生)和一位老师的朋友(博士生),加之剽窃只是局部少量的,所以就由中间人带话给他们,让他们认识到错误就可以了。 他还告诉笔者,发现自己论文被抄袭后可以选择的其他维权方式包括:给剽窃人单位投诉和举报,要求给予处理;或者通过媒体、网上曝光。这些都比诉讼要好。他表示,论文抄袭被发现后,它给抄袭者带来的声誉上的负面影响要远大于此前在经济上的收益(包括在抄袭未被发现前获得的稿费,也包括基于论文所获得的名誉或其他收益)。因为先前的抄袭行为将成为个人学术研究的污点,“相当于给自己签发了一条‘终身追缉令’”。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表示,由于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当作者发现自己的论文被抄袭后,应该首先寻求其他途径的救济,如向抄袭者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反映,要求停止侵权。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那么也可以考虑诉讼。作者可以以抄袭者、侵权论文的发表者、刊登者等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虽然抄袭者不会因抄袭学位论文付出太大的经济代价,但其声誉和诚信会受到一定影响。 校园来信 为什么要同情“史上最牛抄袭者” 褚宸舸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6-03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尘埃落定,结果是大家早已预料到的。前不久,我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两次采访,以一个教师身份发表了一些观点。随后看到网上对造假者被处理表示同情的言论,所以想对此事再谈些看法。 就抄袭者而言,学位被剥夺是咎由自取。学生既然来校读学位,至少要对学术有些微敬畏,对学位论文给予高度重视。做事做人要有原则和底线。人生有些事情是绝不能做的,有些底线是绝对不能逾越的。而且,硕士学位论文是完全可以写好的,只要作者有一些起码的重视和努力。按照目前多数学校的做法,从开题到论文初稿完成,有将近半年时间,即使找工作,也至少有一两个月时间写论文。然而现实中,有些同学定稿前一个月才开始写初稿,还有人交稿前一周还定不下题目,只能临时抱佛脚,匆匆凑一篇。这样靠得过且过蒙混过关,不出问题才是奇怪的。 就教育者(学校和导师)而言,学生学位被剥夺,证明其教育的失败。试想,在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日常学习能从严要求,严格学位论文的写作环节及程序审查,导师能够认真负责仔细阅稿,答辩老师能够严格把关,这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认真做了,被剥夺学位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在这方面,高校其实是有一整套相关制度的。如可以推迟答辩,即使答辩未通过,学生在半年或者一年后,还可以获得一次答辩机会。但这些年来,很多制度都成为空文,人们都遵循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庸俗哲学。 抄袭者和教育者存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的,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导致了就业困难。为了应对就业困局,又连续进行硕士、博士扩招,造成了教育文凭含金量的下降。与本科评估、硕博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造假相比,学生和教师的注水造假论文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在一个浮躁且缺失诚信的社会,“读书无用论”再次甚嚣尘上,教育界乱象频生也只是社会的缩影。窃钩者虽诛,沐猴而冠者却大有人在,某些官员头上的硕士博士帽、硕导博导帽,更值得审视与调查。认识到这一点,也就理解了为什么社会上存在同情抄袭者的言论了。
2009-06-01口罩、隔离、检疫、恐慌,当下的甲型H1N1流感情景国人并不陌生。 “非典”余悸未消,高致病性禽流感汹涌而至;暴发在四川的猪链球菌病刚刚过去,另一种曾经认为与猪有关的疫情又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我们身边那些古已有之、司空见惯的动物,为何成为人类疫情的“源头”? “对动物不仁道,同样也会危害人类自己。”这是莽萍、孙江、贾自力三人对这个问题的一致看法。莽萍,中国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之一是“环境伦理与动物保护”。 孙江,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他和同事们正在参与起草中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 贾自力,北京朝阳安华动物产物安全研究所所长,中国首部《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者。目前工作之一是在河南等地推广“人道屠宰”。 三位学者,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对“动物福利”问题的关注是他们的交集。 本刊记者 王磊 动物福利是什么? 孙江教授介绍说,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保证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让动物能够得到舒适的睡眠和休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疗;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保证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被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 2005年,中国首次举办“动物福利与肉品安全国际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首席执行官席尔瓦女士介绍了欧盟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禁止在铁隔栏里关养怀孕的母猪,必须给母猪高纤维的食物以满足它饥饿感和咀嚼的需要,要给它提供至少稻草搭建的住所和用来拱的泥土,新出生的小猪在28天前不允许断奶,长途运输每24小时必须下车喂食物和水并休息24小时……她在会上强调说,这其实是欧盟对农场动物保护的最低标准,任何欧盟国家都可以制订高于这一标准的法律,而达不到该标准的国家的动物将会被欧盟拒之门外。 动物福利 关乎人类健康 “非典”时,我们扑杀果子狸;禽流感来了,我们扑杀鸡;这次如果不是世卫组织及时将“猪流感”改名,不知又会有多少猪遭到灭顶之灾。莽萍对人类每次疫情暴发都迅速归责到动物身上感到不满——“实际上,正是人类不道德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各种病毒的变异。” 莽萍特别提到了猪链球菌病在中国发病的例子。2005年,四川的猪链球菌病疫情均发生在养殖场地卫生条件差、圈舍通风不良、阴暗潮湿的散养户范围内。卫生条件相对较好的养殖大户和规模化养殖场未见疫情报告。莽萍分析说:“这说明,猪的生存状况与猪链球菌病的发病有着直接的关系。” 中国是世界上的畜牧大国,据估计我国2007年生猪产量为7亿头,几乎占了世界生猪产量的一半。由于没有农场动物福利保障制度,猪、羊等农场动物在生前及屠宰时都遭到过残酷的折磨。“不能处在良好生活状态的畜牧动物,由于其体内的内激素分泌不正常,对于最终的食品质量和产量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动物被装卸和长途运输中,通常会被粗暴而野蛮地对待,如殴打、长时间地高度密集、日光曝晒、缺乏食水等,这会增加传染病的易感性和交叉感染。而数量巨大的动物被活杀,方式痛苦而难熬,这些恐惧和痛苦会带来病变。”莽萍表示,正是人类对动物“严酷的剥削与过度的利用”,才造成了今天人禽(人畜)共患流行性疾病不断暴发的原因。 动物与人 福利并不悖行 “当前,中国社会中‘人的福利’还没有完备地照顾到,那么多弱势群体还帮不过来呢,哪顾得上动物?”孙江在西北政法大学开设了《动物福利法学》、《动物保护法概论》等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学生经常会提出这个问题,而这也是记者问过很多遍的问题。 孙江给出的回答是:如果我们社会真能做到对动物的福利关怀,对人(包括弱势群体)的福利关怀还会弱化吗? 而莽萍则从道德的层面上反驳了动物福利“超前说”:我们身边的动物,在经过人类几千年的驯化后,已经依附人类生活。它们没有选择,需要我们的关照。这是人类必须肩负的道义。“人的福利与动物福利,这两点并不悖行,更不是排斥的关系。” 实际上,这个疑惑在国外早已不是个问题。孙江说,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包括经济发展不如中国的一些非洲国家——出台了动物福利法。在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宠物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涵盖动物从生到死。 动物福利 尚待制度保障 国外成熟的先例和国内公民动物福利意识的提高却并未带来很多保障动物福利的措施。 孙江认为这主要是我国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明显缺陷。首先是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只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若干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人们对于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再有,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且没有操作性。目前除了珍稀野生动物外,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即便是已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因原则性条款多而可操作性欠缺。 最重要的,是惩处力度相对薄弱。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几乎不进行任何处罚。而在法国和美国的一些州,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已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除了法律制度上的欠缺,莽萍还提到了她的另外一个担忧,那就是民众意识,尤其是某些政府官员意识的淡漠。在采访中,她多次谈到了对2007年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一些看法。 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莽萍和其他一些人士曾多次呼吁应该加入“人道屠宰”的细则。但最终颁布的条例却令他们失望,“条例只是把猪当作一种‘肉制品’,而根本没有顾及到猪是一种‘温血动物’这一本质。”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上,找到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十四条规定:“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但在最终公布的有法律效力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对于动物福利的表述被删去。 动物福利 缓步前行 无论是莽萍还是孙江,都认为推进中国动物福利,“政府应该负起责任”。 而实际上近些年来,虽然进展不快,但是在动物福利方面,中国还是取得了一些进步。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这是我国近期在动物福利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 作为《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贾自力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规范中的细节规定:屠宰厂待宰圈应该有淋浴系统、饮水系统、通风或保温设施等;电击致昏时电流不应低于1.3A,通电时间不能超过3秒;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强迫生猪跳下运输车辆,禁止在从待宰圈舍通往致昏点的通道以外的其他地点使用电棒赶猪…… 根据贾自力提供的数据,在河南人道屠宰培训后参加试点评估的182家公司中,87.5%的公司对赶猪工具进行了改进,37.3%的公司对卸载台进行改进,41.8%的公司对击晕设备进行改进。 2009年,在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资助下,贾自力和他的同事将对北京、湖北、海南、内蒙古、广东等地进行人道屠宰普及性培训。 贾自力坦承:虽然人道屠宰已经取得进步,但由于屠宰公司对人道屠宰的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同时,由于经营压力,公司存在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消费者层面上,由于消费者对“人道屠宰”对肉质的提升缺乏认识,“无法形成指向明确的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屠宰公司采用人道屠宰技术。”
2009-05-26我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以有效排除妨害行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限度。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完全可以采取罚款措施处理 本报记者 王荣利 陈书伟以不雅之词提出上诉,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天。此事经媒体曝光之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那么,陈书伟以脏话提出上诉,究竟是否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张西安副教授。 《法制日报周末》:陈书伟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仅写下一个“操”字,这种行为是否有侮辱之意?如果有的话,那么具体侮辱了谁,侮辱了什么?这种行为是否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张西安: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文字应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文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但该条并没有规定可以因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文字对当事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我认为陈书伟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仅写下一个“操”字有侮辱含义。我还注意到,深圳市福田法院对陈书伟的处罚中有“且无悔改之意”的事实认定,至少说明福田法院在作出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前,曾经向陈书伟指出过这一用词的不当之处,陈书伟坚持继续使用,法院才作出拘留决定。 陈书伟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仅写一个“操”字,既是对代表国家对本案行使审判权的福田法院的侮辱,也是对具体行使本案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的侮辱,当然也涉嫌侮辱对方当事人。 陈书伟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行为提请上级法院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就本案而言,陈书伟在上诉状中只字不提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而是使用侮辱文字发泄对未生效法院裁判结果的不满,表面看是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利用上诉状这一载体侮辱法院和办案法官。 《法制日报周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为陈书伟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其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可以说基本上已经完成了一审的诉讼活动。陈书伟的上诉状是呈送给二审法院的,当然需要经过一审转送。那么福田区法院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妨碍诉讼活动”为由对陈书伟作出司法处罚,其行为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处以15日拘留的司法处罚是否处罚过重? 张西安:我认为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有权对陈书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因此,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转递上诉状的活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福田法院办案人员发现陈书伟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对于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福田法院对陈书伟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是否妥当值得商榷。我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以有效排除妨害行为、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限度。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完全可以采取罚款措施处理。 《法制日报周末》:去年底,湖南郴州市民彭北京公开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执行局局长发出“决斗书”。现在又出现了陈书伟以不雅之词提出上诉一事,此事福田区法院已对陈书伟作出了司法制裁,但如此处理却并未得到社会公众的一致肯定。从这两件事中,您觉得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否应该反思些什么? 张西安:这二者的外在表现虽然不同,但在通过侮辱方式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问题上如出一辙,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司法活动本是一项高尚的充满智慧的调节社会关系的权威活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应以高度的司法智慧发挥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以高度的司法公信力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 彭北京“决斗”事件、陈书伟“操”字上诉事件以及一些公众的“喝彩”之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与群众的期望存在差距。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在特殊时期解决复杂矛盾的技术,还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度上设立真正有助于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审判的机制。
2009-05-25“创业,思想是无价的财富”——一名文科生的创业故事 本报记者 张梅 5月4日,张超早早就来到了阔别快一年的母校——西北政法大学。这次,他是以西安智超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来学校招聘工作人员的。 张超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4级学生,2008年毕业后创办了国内首家大学生自主创业开辟的专门利用远程解决家庭问题的公司。经过一年的发展,公司筹划进一步扩大规模。 和很多刚入校的大学生一样,张超也受到了“就业难,要好好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不要虚度光阴”的入学教育。那时,他就下定决心在学好文化课的同时,干一点事情,锻炼自己。于是,入校时间不长,就干起了家教。但是,张超可不是简单的家教。除了给学生辅导文化课,他还主动担当起了“心理辅导”的重任,甚至连家长也一起“辅导”。“心理辅导”取得了比只辅导文化课更好的效果。很快,家教老师张超颇有名气,凝聚了一批“客户”。后来,他干脆办起了寒暑假辅导班。大学几年,正是通过这样的锻炼,虽然不是教育科班出身的张超拥有了丰富的教学经验,也深深爱上了这项事业。 2008年2月,即将大学毕业的张超选择了自主创业,和一位计算机专业的同学合伙创办了西安智超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以网站为平台,开展中小学生心理辅导、家长学校等业务,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业初期,对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张超来说无疑是艰难的。找办公地点、注册公司、购买服务器、充实网站……一件件看似简单的小事,做起来都着实不易。整整两个月时间,张超和他的合伙人每天吃住在办公室,睡眠不足四个小时。“每一项业务的开展都很难,刚开始的雄心壮志,在现实面前显得很虚弱,支撑下来的完全就是对自己的信心和对事业的热爱。” 半年以后,张超的努力和坚持初显成效:西安某中学一名严重厌学倾向的学生,通过他们的疏导,成绩明显上升;一名不想考高中的初三学生,经过他们的辅导顺利升学;湖北一名患上抑郁症、不跟任何人讲话的中学生,在张超团队的努力下,终于开口说话……他们的真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家长和学生。 “给每个家庭无限智慧,让每个孩子超越自我”是公司的宗旨。如今,张超的公司正筹划着在高新区开办一家新店,扩大规模。今年,国家和省上针对大学生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张超正在积极为公司争取一些扶持,希望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大学生创业,尤其是文科生创业,虽然困难重重,但是,思想就是无价的财富,年轻没有什么输不起的,坚信自己,不要放弃,谁能坚持到最后谁就能成功!”
2009-05-19(陕西卫视2009年5月10日首播)
2009-05-14本报西安5月4日电 (记者杨彦)50岁的孙清义是陕西省礼泉县的一名普通教师,日前他接受了一项“特殊任务”:旁听4月24日陕西省高院刑二庭在礼泉县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抢劫上诉案庭审。与其他旁听者不同,作为“公民代表”的他被允许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发表自己的个人观点。据悉,庭审中允许公民代表发言尤其是将此列入审判程序,在我国尚属首次。 陕西省高院刑二庭庭长李永强说,这次庭审共邀请了5位公民代表参加旁听并当庭发表意见,在听取了公民代表发言后,两名被告人均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据了解,参加此次庭审的公民代表分别由礼泉县人大、政协和教育局推荐产生。开庭前,法院对公民代表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进行了严格审查,要求其签署并当庭宣读保证书。为了使公民代表在旁听时听得清楚、看得明白,法庭还特意为其准备了庭审程序、原判认定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上诉理由、有关法律规定和解释等案件审理资料。公民代表发言被安排在法庭辩论之后、被告人陈述之前,是为了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及时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也避免影响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行使。 【决策者说】 符合司法政策与法律精神 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涉诉信访明显增多,法院司法工作遇到了许多困惑和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扩大其参与案件审判的广度和深度,注意从工作机制上探索创新,最终出台了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开民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实现司法公正,这无疑是符合司法政策与法律精神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 东 碰 撞 审判会更加公正 我原来对司法程序不太了解,作为公民代表参加这次庭审,对我个人而言,从中学习到了法律知识;同时,由于我们的参与,法官感受到监督的压力,审判会更加公开公正。 陕西省礼泉县教师 孙清义 公民有批评建议权 从法理层面看,审判权来源于公民权利,这种做法体现了司法的专业性和司法民主的有机结合;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可以看作将宪法原则规定在审判中具体化。 网友 及时雨 影响司法严肃性 司法审判是一项严肃且专业性强的工作,法官裁判的依据就是法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就可裁定胜诉或败诉。公民可在判决之后进行讨论,允许公民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则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 西安一名律师 须符合程序公正 公民代表当庭发言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能否具有持续的生命力,取决于这一制度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比如公民代表如何体现代表性,如何认定公民代表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如何排除公民代表基于立场和知识上产生的偏见,如何防止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对法官造成的负面压力等,这些技术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张西安
2009-05-05近日,西北政法大学2009届82名毕业生通过选拔签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武警边防。近年来,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吸引下,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生掀起了西部就业的热潮。据统计,7年来,该校毕业生西部就业人数达到60%,其中120人到西藏就业,550人到新疆就业,有200余人参加团中央“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校园涌动西部就业潮。 作为一所以法学特色为主的高校,多年来,西北政法大学大批毕业生扎根在西部艰苦地区的平凡岗位,推动西部法治进程。学校每年对到西藏、新疆就业的学生举行隆重的签约仪式、送别仪式,并在校内媒体积极宣传,并通过用人单位回访了解毕业生的先进事迹,邀请他们回校作事迹报告。西部的现状和机遇,校友们奉献精神和建功立业的事迹,经过文化的感召和榜样的激励,在每届新生心中生根发芽,成为他们树立理想和担当责任的动力。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校友们不求功名利禄,但求扎根边疆保卫国土的奉献精神,让我钦佩和感动,坚定了我投身西部的决心。”荆晓丽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09届毕业生,她已正式签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那里有我们更大的发展空间,希望我们的加入能够为改变西部的落后有所贡献,我们将努力使自己成为边疆民主法制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者,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建设边疆民主法制,捍卫公平正义,离不开扎实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普遍存在工作经验欠缺、社会适应能力较差等不足,西北政法大学针对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课堂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环节,将就业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创业教育渗透在大学教育的过程中。 荆晓丽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法学院每年开展多期法制宣传活动,大家走向街头参与普法,了解国情民情,立足实际解决问题。此次签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武警边防的学生在校期间均参与到学校开展的实验、模拟、案例教学、诊所教育中。而该校针对法科硕士研究生,推出在读期间在法院参加为期半年的法律实务训练,在全国也是首例。 “西北政法大学培养的学生为人朴实,做事踏实,工作上手快,合作意识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干部王新戈今年已经是连续第五年进校选拔毕业生,他认为该校学生在校期间不仅注重专业知识学习,也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和实务训练,能够很快投入到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在基层人才匮乏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2009-05-0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 李伟弟 郑怡琳 1942年至1943年,张闻天(左六)率农村工作调查团进行“晋陕调查”。 资料图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执政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对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加强作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之义,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并将其视为队伍建设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本文介绍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 以重视思想教育引领党的作风 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开展自我革命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党员党性修养、强化作风建设至关重要。正如毛泽东所强调的“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思想掌握一切,思想改变一切”。延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严峻的革命形势和生存危机。对此,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瓦窑堡会议上通过了由张闻天起草的《中央对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强调为扩大与巩固共产党而斗争。随后在形势与政策的推动下,党员队伍迅速扩大。据统计,截至1938年底,全国党员人数已达到50多万人。然而,由于党员大部分出身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思想认识上存留着不同程度的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宗派主义等非无产阶级思想。并且伴随党的发展过程,由作风不正、不实、不严所滋生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贪污腐化等错误倾向也开始显现。面对党内存在的诸多问题,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指出,共产党员应在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毛泽东提出了“普遍地深入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的任务”,目的在于全党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提升党员的政治修养和理论水平。会后,中共中央以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改造为主要内容,掀起了全党范围内的学习热潮。1939年2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干部教育部,任命张闻天为部长、李维汉为副部长。同年5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召开学习动员大会,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随后,中共中央相继出台《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和指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内容、方式、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为理论学习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在这一时期,大批党员干部通过学习教育树立了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克服不良作风筑牢了思想根基。1942年至1945年,中共中央在全党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即延安整风运动。延安整风运动以反对主观主义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整顿文风为核心内容,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系统纠正了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等错误倾向,为确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奠定了坚实基础。尤为重要的是,党在此运动中所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良作风更是党在作风建设实践方面凝结的宝贵资源,成为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思想武器。 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党的作风 以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来强化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有力支撑和重要遵循。延安时期,党内滋生出的诸如特权、腐败等不良作风倾向随着党的管辖区域和政令执行边界的不断拓展,对党的革命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党中央将惩治贪污腐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整饬作风的主要着力点,并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为其提供保障。如1939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民权主义部分中明确要求“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1941年5月公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进一步规定,要“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1943年2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厉行节约”章节中,着重强调“坚持廉洁节约作风,严厉反对贪污腐化现象”。在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积极负责,发扬创造精神”“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等干部准则。上述法律法规涵盖了宪法性规章、政府规定、行为公约等多个层面,不仅从不同角度对惩治贪污腐败、规范干部行为作出规定,更以其法律价值与效力,有力地加强了党的作风建设。除此之外,党中央还制定颁布了专门预防惩治腐败的专门性法律。如1938年8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贪污的标准及惩戒力度。次年5月,边区政府又公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其中明确规定“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处死刑”;“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同时,对于犯本条例之罪者的惩处执行,也从以前“由地方法庭审判,呈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后执行之”转变为“由司法机关审理执行”。这一转变使得审判执行流程得到简化,惩治效率得到提升,边区法律在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方面更具有实操性与威慑性。同时,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凸显了党中央对惩治贪污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有力维护了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和构建边区政府的良好政治生态。 以开展民主监督推进党的作风 开展民主监督是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力工具与关键手段。正如毛泽东所着重强调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延安时期,面对复杂的革命形势与自身发展需求,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民主监督的重要性,通过积极主动开展多种民主监督方式,全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人民立场推动党的作风建设持续向好。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三条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除了规定人民依法享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外,还强调“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1946年4月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根本法的层面也对此内容进行了强调,即“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构建了全面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和行政监督、参议会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类型,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多重保障。如在党内和行政监督方面,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对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边区政府通过审计处及行政监督专员公署开展监督工作。在参议会监督方面,1939年,党中央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上着重指出参议会有权监督、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1941年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赋予边区参议会具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的职权,为参议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监督行为有法可依。在检察机关监督方面,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其检察职权。”检察机关除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外,在检举政务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方面具有重要职能。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构建起了一套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体系,推动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了党的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以深入调查研究转变党的作风 调查研究是中国共产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更是党在转变作风进程中的基础一环。正如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开篇所强调的:“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内外环境极为复杂,党内存在的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亟需纠正。对此,中国共产党将调查研究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法。一方面,为保障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序推进,中国共产党设立专门的调查研究机关。如1941年8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对于调查研究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对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各根据地高级政府等都必须设立调查研究机关。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调查研究局,由毛泽东兼任局长、任弼时任副局长。次年3月,中央书记处发出《对于检查调查研究决定执行程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调查研究的落实情况展开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评定总结后电告中央。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出党对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视,有效推动了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投身调查研究工作。如1942年1月至1943年3月,以张闻天为主要代表的延安农村调查团,深入陕北、晋西北开展农村调查研究,并在撰写的《出发归来记》调研报告中总结了调查研究的经验和方法。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也多次赴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1941年12月至1943年5月,林伯渠带领调查团前往甘泉、富县、志丹等地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调查研究,林伯渠不仅深入了解到边区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而且在群众中广泛征集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办法。此外,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明确规定,陕甘宁政务人员必须要做到“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这使得政务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有据可依、有令可循,切实改善了党的工作方式,赢得了人民的拥护,进一步推动了党的作风建设与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等要求紧密相连。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不仅使中国共产党凝聚起了强大的民心,更以“用延安作风打败西安作风”,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实施效果。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牢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吃透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把握相关纪律处分条规,为查摆问题、集中整治打牢思想政治基础;应坚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推动作风建设朝着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方向稳步迈进,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优良的作风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奋勇前进,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4/18/article_971984_1391020623_5996048.html
春风拂古镇,光影映笑颜。为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用影像讴歌新时代发展成就,4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组织40多名社区摄影爱好者前往商洛丹凤开展“光影记录新时代·镜头拥抱好春光”主题摄影采风活动。 四月的棣花古镇,柳绿花红莺歌燕舞,处处洋溢着和暖的气息。大家纷纷举起手中的相机和手机,在烂漫春光中用镜头捕捉古镇在新时代下的崭新风貌。青砖黛瓦间绽放的春花、修缮一新的传统民居、游客脸上幸福的笑容,都成为摄影爱好者们重点记录的题材。 采风活动不仅为社区摄影爱好者提供了创作平台,用影像讲述着新时代的发展故事,同时也将满园春色尽收镜中,更让大家通过实地采风,深刻体会到在党的领导下,城乡面貌发生的新变化。参与者们纷纷表示,要用更多优秀摄影作品展现新时代的美好生活,记录伟大祖国的发展成就。 社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用艺术形式讴歌新时代,传播正能量,为社区文化建设注入新活力。(通讯员 金山) 责任编辑:汪瑢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居民摄影采风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5-04/27/content_11154742.html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高级法律研修班2024年年会暨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校友分会成立仪式在学校雁塔校区人权研究院一楼报告厅举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出席,副校长孙昊亮主持开幕式。 本次活动分为“校友分会成立仪式”“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高端论坛”和“高级法律研修班2024年年会”三个单元。 范九利表示,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输送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校友分会在促进交流合作、助力母校及法治事业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本次活动为参与者搭建了宝贵的学习与交流平台,进一步展示了学校在法治教育领域的深远思考和积极探索,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前沿的学术视野和实践指导,有力地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和发展。 学校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处长、校友总会秘书长刘霖杰,党委研工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赵彩如分别介绍了校友分会情况和研究生培养情况。开幕式后,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主持校友分会成立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作主题演讲。 【民生网】西北政法大学校友分会成立仪式举办http://www.msweekly.com/mobile/show.html?id=16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