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更是建设西部强省的关键。陕西是科教大省,也是文化大省,科教和文化是陕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最大的潜在优势,是构成陕西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教强,则陕西强,人才兴,则三秦兴。无论是经济强、科教强、还是文化强,都需要有一大批优秀人才做支撑。而培养优秀人才,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则是全省高校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作为陕西众多高校中的重要一员,西北政法大学在70年的办学历程中,为中国的革命、建设和发展培养了10万余名优秀人才,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革命干部的摇篮”、“政法人才的摇篮”。处于陕西发展的新时期,在迈向西部强省的伟大进程中,西北政法大学如何做出应有的贡献,是全校教职工面临的新的历史责任。 一、坚持质量立校,巩固和提升学校内涵建设 质量是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一个学校的质量,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教学质量,二是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是衡量一所大学教学水平最重要的指标,其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这所大学所培养出来的人才质量。衡量一所大学教学质量的高低,就要衡量这所大学的教学理念和手段是否先进、教学内容是否科学、教学安排是否合理,最终要衡量培养出来的人才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承担传承文明、创造价值的任务。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长期以来以教学为主的大学,提高教学质量对学校来讲尤其重要。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即坚持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动摇、教学质量的永恒意识不动摇、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不动摇、教学改革的核心意义不动摇。这样才能在全校形成教学第一的意识,才能确保培养出优秀人才。 二、坚持特色兴校,着力打造学校品牌 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今天,大学之间的竞争已经涉及大学运转过程的每一个细节。许多大学普遍在学科设置上追求“全”、在办学规模上追求“大”,在专业设置上追求“热”。一所大学要在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有其他学校所不能比拟的独有优势,这就是办学特色。西北政法大学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方面形成了社会公认的专业优势,如在研究西部民主法制等方面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在校园文化方面有着继承老延大的革命传统优势,形成了“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以及“尚诚朴、勤学问、重团结、养正气”的校风。近年来,学校立足实际,瞄准社会,放眼世界,在打造品牌,特色兴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学校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了学科发展定位是“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依托传统优势学科,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符合学校定位、适应社会需要、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原则,分新建专业、特色专业、名牌专业三个层次进行,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法学专业被评为“陕西省名牌专业”,哲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经形成一定优势,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侦查学、英语、新闻学等一批特色专业正在形成中。 三、坚持人才强校,以优秀的人才培育优秀人才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校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强校,就是要提倡广纳贤才、跨越发展以建设学科,坚持立足现实、打造特色以创新学术,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以培养学者,激励博学笃行、求实创新以优化学风;通过落实建设学科、创新学术、培养学者、优化学风的一系列措施,汇聚名师、兼容并包,为优秀人才的成长搭建平台,依靠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人才,不断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要切实加强学科建设。要按照“建设重点、发挥优势、增强特色”的思路,进一步调整学科结构,理顺学科体系,凝炼学科方向,促进学科交叉,突出学科特色,依托10个省部级重点学科,整合资源,凝聚力量,着力创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知名的一流学科,占领学科高地。切实提升学术水平。要立足现实,打造特色,多出成果,多出精品。要打破学科壁垒,促进学科融合,集聚优势资源,构建科研团队,争取承担更多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要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实行科研成果责任制和科研成果与岗位津贴挂钩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主动性、自觉性。西北政法大学要充分利用人文社科教育研究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要培养大师级的教师,就要强调回归大学本位,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要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坚持依法治校,着力推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依法治校,就是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到办学治校之中,注重用法律和良好的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纵向看,有决策、执行、督查、奖惩等环节,从横向看,有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方面。高校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三个阶段。西北政法大学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的经验管理向制度管理、文化管理的转型时期。要进一步促进学校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体现学校的综合实力,就必须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务必要把好“三关”:一是制度关。好的制度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作为学校整体而言,所有的规章制度,要相互统一,不能重复、冲突;作为单项制度而言,必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有具体的、精细化的操作标准,要有实质性的奖惩责任条款,这样,制度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学校要制定全校的制度规划,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全校制度的审查,确保单项制度的科学合量,整体制度体系的完整统一。二是队伍关。要打造一支素质高、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这样才能确保好的制度得到好的理解和执行。要牢固树立“三育人”、“三服务”意识,明确定位,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做好服务,坚决克服机关化、官僚化倾向。三是监督关。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制度落实执行的过程中,设置必要的监督机制和责任体系,是确保制度本身生命力的根本保证。学校党政办要设立专门岗位,对于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党政领导交办事项进行制度化督办,各学院和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工作的落实机制。一要在全面实行聘任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督,强化考核。二要改革干部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干部聘任制、任期制、轮岗制、问责制。
2007-12-16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谢德成解读新合同法 本报记者 赵航 摄 核心提示 “这注定不是一部平等的法律,因为它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受到这部法律调整的,将是中国数亿劳动者,以及他们所面对的公司和资本。在经济高速发展20多年之后,2007年突然成为中国劳动关系的“立法黄金年”。虽然《劳动合同法》面临着不小的争议,但它对劳动者前所未有的保护,还是赢得了普遍赞赏。中国劳资关系,有望从这部法开始,进入一个健康、文明,并最终让所有劳动者 “体面劳动”的轨道。 12月4日这天,距《劳动合同法》将要实施的时间只剩28天,吴云飞翻着满桌的报纸,希望找出一个“权威的解释”。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家办公楼里。 7年前,吴云飞自己创业,创办了这家叫“浮陆文化”的公司。7年间,公司员工人来人往,如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作为“老板”,他必须洞察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思量应对之策。 同一天,广东东莞,32岁的蔡志伟(化名)正在寻找新的工作。不久前,他丢了自己让人羡慕的“金饭碗”——一家大型公司的副总职位。在突然来临的辞退面前,他有些不知所措,毕竟他在这里已经干了11年,作为创业者,奉献了青春和血汗。然而,辞退依然无情地到来了。 蔡志伟把自己的失业归罪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说是保护劳动者,可如果没有这部法,说不定我还能再干几年!”他抱怨说。 这就是《劳动合同法》,于大江南北,正在引发不断的争议。有人欢呼:“‘新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前所未有,一个劳动者的福利时代来临了!”但也有人抱怨,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有可能引导劳动关系回到“铁饭碗”时代,导致公司用人制度僵化,影响创业热情、公司发展,最终损害劳动者利益。 争议归争议,随着2008年元旦的临近,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并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它的初衷能否实现。 前奏 一部法律的“全民参与” “人人都是劳动者,这部法律引起的关注是可以预料到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专家谢德成说。 2006年对谢德成来说,几乎是“开会年”。在他的印象中,全国人大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前后研讨会就开了大约11次。“一次次的讨论,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争论也是事先能想到的,但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他说。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自公布以来,社会各界的建议就有19万多条(其中来自劳动者的占65%),而《物权法》当初征集到的意见也只不过是1万多条。 “在这个时代,很可能你不是雇主,就是雇员”。相对于劳动者来说,公司同样对这部法很敏感。自7月份开始,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时刻越来越近,谢德成的讲座日程也安排得越来越满。掐指算算,他已经作过六七十场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专场报告。其中最大的一家公司是山西的西山煤电集团,这是一家9万人的大型国企,那次讲座,听课的处级以上干部就有600多人。而他所作的最小的一次报告也有四五十人,全是一个系统的人事经理。“关心《劳动合同法》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大型公司的老总、人事主管;一类是工会系统,主要是为了工人维权;另一类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主要关心如何执法。”谢德成说。 但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真正关注这部法律,是在“华为事件”之后。10月,一向低调的深圳华为公司,突然要求公司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自动辞职,随后竞争上岗。虽然“华为”解释此举是为了激发公司“沉淀层”的活力,但外界还是纷纷猜测,“华为”此举是为了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确切来说,是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一时间,“华为门”事件引发广泛议论,不经意间,“华为”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中国公司的一个样本,起到了全民普及《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大背景 这部法的灵魂是保护劳动者 这是一部被普遍认为倾向劳动者的法律。谢德成认为,这是中国必然的选择,一种新的劳资关系有望从此建立。“如果说每部法都有一个灵魂,那这部法律的灵魂就是保护劳动者。”他说。 其实,今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亚洲就业论坛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就指出了中国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根本价值取向,即“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而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增长、就业和体面劳动”。 也是在这次论坛上,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亚洲体面劳动前景》的报告中说:“亚洲目前有10亿以上的劳动大军在生产率低的岗位上工作,占全部劳工人数的61.9%。这部分劳工没有社会保障。在2015年之前,这个比例不太可能大幅减少。”专家指出,这个情况在中国更严重一些。 每天工作10-14个钟头,没有退休金或医疗保险,超时工作,没有法定的劳工假期,工资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中国人来说,这样的血汗工厂并不陌生。多年来,在高速运转的中国经济中,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对国外资金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廉价的劳动力市场。 基数庞大的中国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向城市输送着廉价劳动力。对许多农民来说,即使再低廉的工资收入,也多于土地所能给予他们的。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格局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大军”云集沿海,创造着一个国家的外汇收入,也为公司创造着巨大的财富。而在GDP的计算中,他们只是被简化为“劳动力”,与资本一起成为创造财富的工具与符号。 “但劳动力终究是劳动者之下的劳动力,而劳动者是有人权的。关注劳工的问题,就必然要关注人权。”谢德成说。 也正因如此,“体面劳动”一词在被国际劳工组织提出8年之后,再次在亚洲就业论坛上提出。 所谓体面劳动,指的是劳动者能够有尊严地安全劳动,它包含四项原则,即保障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增进就业、增强社会保护、开展社会对话和三方机制……而在中国,要“消化”这个来自高福利国家的词儿,显然很难。 “我每天要挤公交车、拼命加班,又有什么体面可言?”月薪3000多元的公司“白领”黄越溪这样对记者抱怨。而对那些在黑暗的矿井下,基本的生命安全都不能保障的矿工来说,“体面劳动”就更不可想象了。 “但一个目标要提出来,才能一步步地努力接近。”一直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律师车晓刚认为,虽然体面劳动要在充分就业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但“体面”一词,开始替代过去“劳动光荣”的抽象表述,多少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感受。“体面即意味着尊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是值得尊重的,但这种尊重不能只体现在宣传的口号上,要具体到以薪酬、工作环境、健全的劳动保障来体现。” 辞工潮在“劳动立法黄金年”上演 “2007年绝对是劳动立法的黄金年。”谢德成说。的确,仅在2007年,除了已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还有两部重要的法律也在制定中,即《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都着重于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 而此前,《劳动法》实施的13年间,中国没有再出台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谢德成认为,如此集中的劳动立法,一方面是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劳资关系问题已引起国家关注。同时,2010年前中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劳动关系立法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2007年10月以来,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两个多月时间,立法者对于该法保护劳动者的期望,尚没有变成现实,一波波的辞工潮反而不断上演。 已在“辞工潮”中失去工作的蔡志伟,虽然认为以自己的资历,不愁找不到工作,但每当想起被迫辞职的一幕,便非常窝火。 两个月前,蔡志伟所在的广东“华风制鞋有限公司”突然要求他辞职。“大学刚毕业进入公司,11年间,我从普通员工做到高管,对公司的一草一木都很有感情,从来没想到有一天会这样惨……”他说。但在他拒绝辞职之后,公司又派人来说“软话”,诸如希望他以大局为重,为公司发展着想等等,在公司的“感情攻势”下,他在自愿辞职书上签了字,且没有丝毫补偿。直到一个多月后,当他发现公司先后有五六十名高中层的老员工被迫辞职时,才知道自己“上当”了。但此时律师告诉他,法律已经帮不了他了。 像蔡志伟这样经历的人不在少数。11月,某银行四川省分行要求各支行,将编外人员俗称“代办员”的员工,转换成劳务派遣员工。这些已经工作近10年的代办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签自动辞职协议,给予经济补偿;另一条就是先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再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类似的辞工事件频现报端,如广州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职工离职转为“劳务工”、东莞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要求千名员工先离职再上岗、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千余员工被迫签新合同等等。“法律的保护比过去严了,将增加公司的用工成本,这是公司的正常反应。可一些公司的做法,可能和《劳动合同法》被误读有关系,尤其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车晓刚律师认为。 谢德成则认为,辞工潮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有关行政部门在新法颁布实施前,没有及时出台相关劳动政策。另外,劳动部应该有一个意见,但因为不能指望法与意见同步,意见尚未出台。所以,在此前后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预力度、检查力度都应加强。不然,就可能出现一些公司趁机钻空子的现象。 谁将赢执行得好劳资双方都获益 谁会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赢家?是劳动者吗? 25岁的芦兴是西安市高新区一家网络公司的经理,他说自己比较“悲观”。“我对这部法律的期望不是很大,这个法律出台后,可能会对大公司有影响,但对小公司来说,基本上没什么影响。”芦兴最近参加了好几个专场招聘会,去为公司网罗人才,感受颇深。“有一些去年的研究生,至今还没有找到工作。在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员工没有过多的话语权,也没有什么议价能力,往往是先解决了生存问题再说。” 芦兴认为,实际上,对小公司的劳动者来说,没有工会这样的能和公司对抗的机构。“一个话题在大家讨论时是一回事,在真正的运行过程中,可能是另一回事。” 而作为直接服务于高新区众多公司和人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的董小泰经理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用人公司与员工关系的法规,其出台和实施应该是一件大事、幸事。对于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意义重大。 他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法规对公司要求更多、更严格,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其他劳动赔偿,将使公司面临很大的财务压力和社会压力。“我们能直接看到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将更谨慎,导致招聘减少。不少公司可能原来计划招10个人的,现在有可能只招8个人。” 在他看来,与沿海公司相比,内地的公司自身经营能力都不是很强,劳动用工意识也有很大差距,如果要一下子非常规范,很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公司的发展有了问题,事实上也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真正影响人就业的,是有没有好的公司。”他说,这门课应该补,但短时间内不一定都能补上。肯定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公司完全依法办事,那将面临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些公司,则有可能想出应对之策,来钻法律的空子。因此他建议,公司要守法,按法律要求去做,不要触“红线”;另外,个人、社会各界,对公司也要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针扎在身上,肯定会疼。可出现问题时如何正确地面对?”谢德成说。几乎对每一个来咨询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公司,他都会告诉他们,其实这些规避方式都是“雕虫小技”。真正有发展的公司要考虑的,不应该是“我能不付多少钱”,或者“我过去花多少钱”而是“我应付多少钱”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严格了就不能增加效益。一个规范、和谐的用工关系,从长远来看效益还是最高的。这是眼前和长远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公司的成熟劳动者。”谢德成认为,此举虽然会导致公司用人成本增加,但从公司长远来看,成熟稳定的劳资关系,其实是利于公司创造力的发挥的。 “不是现在对劳动者保护得太多了,而是我们过去保护得太少了,最终,如果法律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将会是一个劳动者与公司双赢的结果。”谢德成说。 来源: 相关报道——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谢德成教授解读《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利资惠劳 www.xawb.com 2007-11-19 16:08:17 城市经济导报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公司是挑战更是机遇。 ■新法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公司来陕投资。 谢德成教授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公司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15日晚七点半,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召开题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特色与价值取向--华为、沃尔玛事件今日谈"论坛,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课题讨论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对《劳动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的设立过程以及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解读。 本报记者在会后就新法对公司与员工的影响专访了谢德成教授。他表示,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可同时提高公司效益和员工的利益,并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更有利于公司发展 城市经济导报(以下简称"城经报"):您是否认为新法实施将加大公司的用工成本,导致其利润降低? 谢德成:新法对公司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从表面来看,新法与以前的《劳动法》相比,确实使公司人力绝对成本增加了,而且,也会迫使一些公司在用工策略上做出一定调整,加大了其经营管理成本,短时期会使公司的利润有所下降。 但从长远看,新法这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公司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公司创新能力,提高公司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公司制定合理规范的劳动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目前,公司应该考虑如何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建立良好的用工关系,积极培养公司成熟的劳动者,成为公司的骨干员工。大量使用短期工,只会增加公司在人力培养上的成本,降低工作效益。 因此,我认为,除了受季节性影响的公司外,其他公司都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证公司在合理规范的制度上健康运行。 而且,新法实施后,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合同,或是大量使用短期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所以,公司更应该想办法降低人力资源的相对成本。首先就是要进行人力资源规划,从招聘新员工时就把好入口关。 例如在人员的适配性方面要提高匹配度,减少流动率。合理安排和配置员工,优化劳动力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 按照新法要求,从新员工入职、工作期间管理直到员工离职等系列流程中要建立管理和规范体系,避免和减少劳动纷争。强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特别是在员工绩效考核与评价和人力资源会计体系上,构建法、理、情相结合的有效管理机制和模式。这个系统是个全员管理的范畴,各级主管必须提高其管理技能, 城经报:有观点认为,华为、沃尔玛事件都是新法对公司原有的人力管理制度产生的巨大冲击,对原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变革性的挑战。对此您怎么看? 谢德成:我国的HR(人力资源)在管理的理念方面还很落后,劳资关系管理非常薄弱。而在市场经济国家,HR最中心的内容是劳资关系的协调。 现有HR的工作主要是成本控制,劳动者对公司的忠诚度很低,员工流动率很高。根本原因就是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所以,很多公司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都不能理解,其实从长期看,这一规定不仅对于员工有利,而且对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公司是挑战更是机遇,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模式和工作内容,都需要在新的法律的框架下调整和更新。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公司的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应该看到,新法的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从根本上说这是一部保护劳资关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 作为公司,应该考虑如何在公司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动关系,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有效提升劳动者地位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实施将对劳动者带来什么影响? 谢德成:新法无论是从合同短期化问题,还是规章制度滥用、使用期滥用,以及不合理劳动关系问题上,都做出了改革,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 例如,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规范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法还增加了竞业限制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化、提倡公司建立更为民主的管理体制、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化和劳务派遣解决同工同酬难题等条款的制定,让公司难以钻法律空子,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可设"特别暂行措施" 城经报:新法草案通过后,据传有境外公司称会减少在我国的投资。陕西正是以丰富的资源吸引着投资者,其中就包括低廉的劳动力资源。人力成本的增加是否会影响陕西招商引资? 谢德成:随着公司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经营成本会逐渐降低。而且,市场的吸引力总是比成本的增加更为重要,公司不会仅仅因为一点成本的增加就放弃市场。 固然陕西丰富的资源是招商引资的法宝,但西北潜在的市场和陕西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区位优势,都让公司无法忽视这块市场。 而且,新法是全国性的,要说劳动力成本提高,也是全国一起提高。所以我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会影响公司来陕投资。 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优势相对弱化的形势下,陕西应该在服务和投资环境等软硬件上下更大的工夫。陕西省政府可考虑在立法中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一种"特别暂行措施",留住本地劳动者,并吸引更多的劳动者来陕发展。 城经报:您认为新法颁布将会对完善我国劳动社会保障系统做出哪些贡献? 谢德成:新的规定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各个环节都大大促进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新法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新法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新法还有利于促进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很难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新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范。贯彻实施新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另外,还有利于加快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进程。新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1995年《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文/本报记者 高萍 图/窦翊明
2007-12-16本报讯(记者 宁军 申重重)为债务纠纷杀人后,隐姓埋名潜逃到新疆当起了看门人;然而,隐匿8年后再次因琐事伤人。今年4月,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昨日,此案二审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公开开庭,吸引了上千名大学生旁听。 杀人潜逃八年又伤人 1998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人王晓奇与同村的王某因木器生意产生债务纠纷,王某多次向王晓奇催要欠款未果。同年10月27日,王某带人到王晓奇家搬家具,用以抵消债款,二人发生争执。王晓奇掏出匕首在王某胸、腹部连戳5刀后,逃离现场。在翠华山躲了一夜后,王晓奇潜逃到新疆。而王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2006年8月3日,在新疆哈密铁路流动供应站做门卫的王晓奇因用水问题与某公司司机发生争执,并拿菜刀恐吓司机。得知此事的某公司领导李某责问时扇了王晓奇几个耳光,被王晓奇连刺4刀,造成李某重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晓奇持械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王晓奇是在杀人潜逃期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极大。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晓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因其确无实际赔偿能力,判决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王晓奇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放在高校开庭 昨日正值全国法制宣传日,省高院将此案的二审放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开庭。 庭审中,王晓奇和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定性不准确,王晓奇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恶意,应属故意伤害,并从王晓奇有自首情节及两案中被害人均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辩护。而公诉人则表达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少学生边听边做笔记 在最后陈述时,王晓奇对被害人家属表示了忏悔和道歉,并称愿意尽力赔偿经济损失。“我潜逃后,母亲含恨而亡,父亲年过七旬,忍受丧妻、念子之痛……”并称潜逃8年间犹如惊弓之鸟,听到警笛声就浑身发毛。 在此案开庭前,提早得知消息的上千名大学生早早挤到了庭审的大教室,没有地方坐的学生就盘腿坐在过道里,或者站在教室后面,一些学生一边听还一边做着笔记。几位大一学生说,刚入校没多久就有机会听到一次鲜活的审判,非常难得,也对因琐事引发的这起伤害了几个家庭的案件很有感触。 此案将择日宣判。
2007-12-16(党委宣传部2007年12月4日刻录自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
2007-12-16人物介绍: 贾宇,青海省贵德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当选为第五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专业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 1979年—1983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3年—1986年,西北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留校任教; 1992年—1995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做人:应该学会感恩 1963年,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出生在青海省贵德县的一个山村里。小时候,他站在他家院子里放眼望去,就能看见远处山上如云朵般飘来飘去的羊群和一座终年积雪不化的山峰。 与高山巍峨,山泉清澈,空气清新等词汇相对的,是这里的贫穷落后。贾宇回忆:“当时年龄比较小,也不知道城里人的生活是怎样的,便也不觉得有多艰苦。现在回过头看自己当初过的生活,确实非常艰苦。”然而正是淳朴的山民、牧民和家乡艰苦的环境,对他吃苦耐劳、坚韧性格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 贾宇说:“小时候这些吃苦的经历,对我的影响很大,知道了有些事情必须自己去面对、解决,在以后处理事情的时候只会考虑这件事情有没有价值、该不该去做,而不会被困难和阻力吓倒,决定了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好。” 艰苦的条件使他养成了“山的性格”。直率,做事情不喜欢绕弯子,说话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这是熟悉他的人对他的评价。他说,“事实上人们都喜欢真诚,当然真诚不等于说话不讲方式”。 “看人长处,帮人难处,记人好处”,这是贾宇为人处事的哲学,“看人长处”,生活中和别人发生矛盾,主要不在于自己或别人身上有多少缺点,而在于别人和自己存在的差异,所以要尽可能地多看到别人身上的优点;“帮人难处”,在别人危难时伸出援手,不失为君子之风;“记人好处”,要记住那些曾经帮助过你,对你好的人。虽然别人可能并不奢求你记得,可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 贾宇说:“我一生中最应该感恩的,除了我的父母,就是我的硕士生导师周柏森老师和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教授,是他们言传身教,教给了我安身立命的技能和为人处事的原则。” 贾宇生在西部,长在西部,是西北地区第一位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东部高校曾向他发出邀请,并许以重任,但贾宇一一谢绝了。他说:“我虽然知道外面有更大的舞台,但对我来说,西部的舞台也够大,母校的舞台也够大,能在这儿踏踏实实做点事情,我毫无遗憾。” 治学:容不得半点虚假 由于上学时年龄小,贾宇硕士毕业时才23岁。20年过去了,对于硕士毕业论文,他至今仍记忆犹新:“我的硕士毕业论文是《论流氓犯罪集团》,为完成这一论文,我奔波于图书馆和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几乎走访了国内所有著名的法学院系,拜访了当时国内最著名的十多位刑法学家。从那时开始,我就明白一个道理:学术容不得半点虚假,只有下了真功夫才会产生学术自信;学术研究工作既要花时间作理论思辨研究,更要关注现实、服务社会。” 硕士毕业时,他一心想去搞实务,并已联系多家单位。后来因母校师资紧缺,他留了下来。这一留,就是20多年。1985年,贾宇开始担任刑法学课程的教学工作。从一开始,他的课就很受学生欢迎,许多外系、外班的学生都来上他的课,不少学生早上5点钟翻教学楼窗户去占座位。那时的他已感觉到自己喜欢讲课,一进入课堂就精力旺盛。留校后,他的工作得到了充分肯定,29岁便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这在当时的全国高校范围内也是很少见的。这段时间他醉心于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部分文章发表在国内最权威的《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他的第一篇文章“对于诬告陷害罪量刑原则的异议”,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未定稿》上,该文被认为是对立法的公开批评,而当时许多人认为学者是不能公开批评现行立法的。对理论的浓厚兴趣至此在他心中植根。此后,他的关注点聚焦到“刑法修改问题”,同时开始研究“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在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两条战线同时作战,沉醉于理论研究带来的无穷乐趣之中。 十多年前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贾宇的学术研究水平得到更显著的提高。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他创先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和行为故意、结果故意等新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的概念,在犯罪故意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他在十多年前对于我国应大力限制、减少以至最终废除死刑的一系列研究成果,目前正成为我国刑法学界越来越广泛的共识。 对于法学研究的学术风格,贾宇一直认为在作理论研究的同时,更要多花一些时间关注现实、参与社会实践,他认为,法学研究最终要服务社会。因此,他所关注的理论更贴近实际。 2007年1月22日,贾宇获得“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在当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贾宇作了题为《继承陕甘宁边区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言。 随着职位的变化和社会活动的增加,贾宇无奈地说坐在家里读书的时间明显少了。但是,他并没有因此放弃做学问,他说,除了利用节假日补课,就靠利用一切机会观察和思考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留心处处皆学问”,“好在实践中可思考、可学习的东西处处皆是”。熟悉他的圈内人都知道,讲理论根底,贾宇的有些思辨性研究成果在国内刑法学界是公认的;论实践能力,贾宇对司法实务的熟悉、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也是刑事司法界的专家们一致称许的。 贾宇坚持为本科生上课 治校:回归大学本位 2003年,贾宇担任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如何组织大学的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是他目前研究的最主要课题。从1999年高等教育开始扩招以后,法学教育发展很快,在招生人数、办学规模上有了快速发展。但是,对法学教育目前的质量,贾宇有些担忧。新增的法律院系在办学质量上还有待提高,在师资、教学科研力量上需要改善;学科的重复建设也使教学资源出现了浪费;一些重点院校的博士生、硕士生质量有下降趋势;法律专业本科生的培养方法和培养模式都需要认真探索。贾宇介绍说,尽管我校地处西北,但我们始终清楚,这里是国家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基地,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在全国法学界、法律界都占有很大份额,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他试图建立一个“三位一体”的办学和培养模式:课堂教学→科研训练→法律实践。课堂教学重在传授专业知识,科研训练重在培养创新精神,法律实践重在养成动手能力。 2006年,贾宇担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上任之后,他明确提出了他的核心办学理念:回归大学本位。他认为,办大学需要搞清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办大学是干什么的,即搞清楚大学的职能问题。大学的职能就是创造知识、传承知识、培养人才。而现在我们的大学办得很像机关,很像衙门,就是不像大学。回归大学本位,就是要把大学办成学校,而不是机关和衙门。与这一理念相悖的运行机制应当得到改造。 在他看来,办大学和打仗有相似之处:在大学里,教学和科研就是主战场,教师和学生就是主力军。“如果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地位建立不起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承认和尊重,学校存在的必要性就成了问题,我们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的重要性从何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多年从事法律研究让贾宇在大学管理中也颇有裨益,他把现代法学中民主、自由、平等、秩序、公正的精神运用到管理中,大力倡导服务型管理。他认为,管理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服务,行政和后勤部门的管理者要更好地为教师和学生服务,而作为校长,他则会更多地为管理者服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贾宇表示,要把西北政法大学营造成学术乐园和学问天堂。“建设学科,创新学术,培养学者,优化学风,广纳贤才”这些办学思路正是今天西北政法大学确定的回归大学本位的有效措施。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学术无禁区。”贾宇认为,学术管理行政化是学术的天敌,学术自治是所有学者的理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野亦是学术自由的核心问题,大学必须有学术创新的广阔空间。 为实现学术自由,拥有校长和学者双重身份的他在学校没有担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和职称评定委员会主席。对此,他解释说:“虽然我也是个学者,但我的校长职务,有时候可能要求我瞻前顾后、平衡左右,使我无法以纯学术的眼光来判断学术问题。所以,我没有担任刑法专业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职务,下一步也不想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席的职务,还有校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这些职务,都要交给德高望重的纯学者来担任。这样,就可以引导教师专心致志于教学科研,不必羡慕一官半职,不必存心疏通关系。”
2007-12-16本报讯(段兵 记者孙海华)西北政法大学百名毕业生踊跃签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据学校有关负责人说,109名毕业生经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环节认定合格后,日前正式签约,这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年来在西北政法大学招录公务员人数最多的一次。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西北政法大学近3年来,到西部就业人数为4131人,约占毕业生总数的61.83%。
2007-12-16本报讯(记者柯昌万)对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生张鹏鹏来说,11月24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和102名同学顺利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务员考试,实现了到边疆建功立业的理想。 西北政法大学是西北地区法学教育中心,在70年的办学过程中,形成了“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特色。近年来,学校把毕业生就业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对毕业生的引导和教育,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学校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就业,如内地学生免还校内助学贷款。学校还注重用扎根西部、忘我奉献的全国优秀法官李增亮等一大批在西部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事迹教育学生,帮助毕业生树立积极的就业观。据统计,近3年来,该校共有4131人到西部就业,约占毕业生总数的61.83%。 《中国教育报》2007年12月1日第2版
2007-12-16一个公司要发展靠的是人力资本、技术资本和公司战略的全面提升,对劳动者权利的充分保护应当是公司乃至全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的翻版,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很多情况下可解除与劳动者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近期备受关注的“华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目前,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经终止部分员工辞职再竞岗工作。然而,全国各地仍有许多公司在突击辞工。随着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日益临近,该如何看待一些地方发生的突击辞工事件,《市场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草案)》论证专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郭捷教授。 郭捷教授告诉记者,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是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既突出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又利于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这部法律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维护劳动生产安全健康的运行具有基础性作用。 她说,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国营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先后试行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得以全面确立。这对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行政关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及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等,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外,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劳动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发展对现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战。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进行的体系化规范化建设。 在记者问及当前出现的劳动用工中的一些问题,会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产生什么改变时,郭捷表示,这部法律在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前提下,突出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同时利于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该如何理解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郭捷指出,《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救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均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这些规定对于防范用人单位作为强势主体利用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劳动者享有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劳动合同法》体现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同时,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等制度规定中也明确了劳动者的义务与责任,这也使得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更加规范有据。 对一些公司“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会加重公司负担,阻碍发展”的担心,郭捷说,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自主权利体系均有规定,这些法律与劳动法共同实施,可以形成必要的互补与制衡,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在规范用工的基础上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帮助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现在各地都在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作准备,但也出现了突击辞工等现象,有些公司甚至认为突击辞工是保护资方利益的一种对策。对于这些现象,郭捷教授认为,我们应当辨证的看待,这种现象更加体现了《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用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一个公司要发展靠的是人力资本、技术资本和公司战略的全面提升,而不是投机,裁员并不能够裁减岗位,在劳动标准普遍实行的现代劳动法律制度环境下,对劳动者权利的充分保护应当是公司乃至全社会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的翻版,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权利平等和义务对等的法律环境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公司内部劳动关系,提升公司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公司的团队精神才是公司发展的根本途径。如果用人单位以规避法律责任为目的而突击辞工,这对于公司内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是极大的损伤,对于公司的社会形象构成极大危害,从长远看对公司发展是不利的。因此,用人单位企图规避法律的行为,既不能达到规避的目的,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缺乏深入的了解。 作为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论证的专家,郭捷教授最后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依法订立合同,同时还要全面积极的履行合同。她说,随着《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正在审议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起草中的《社会保险法》等在《劳动法》的基本框架下的全面的构建和完善,今后的劳动关系必将更加和谐稳定。
2007-12-1611月17日,在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4周年前夕,《“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孙永波,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王珏,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王运声,中央综治办督导室副主任崔红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穆红玉,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60多位领导、专家学者出席了鉴定会。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介绍说,陕北公学的校风,就是关注现实,注重实践。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又进一步大力提倡回归大学本位、理论联系实际、为社会基层服务、开放办学等理念。《“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是西北政法大学与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合作完成的科研课题,这对于总结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探索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性知识能否成为普适性规则 ——各方评说“枫桥经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 本报记者 蒋安杰 张学锋 1963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毛泽东同志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把“枫桥经验”推向全国。“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其后,枫桥经过二十余年的坚持和发展,分别在就地改造流窜犯、对违法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等方面,重视思想改造,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进思想转变,并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做到了“捕人少、治安好、产量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枫桥经验”成功地进行了创新和发展。枫桥率先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口号,并在实践中,依靠群众,就地调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和一般治安问题,“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十一世纪以来,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枫桥经验”贯穿“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理念,提出了一系列与时俱进的口号: 例如,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强调“服务管理”,促进外来人口尽快融入本地,成为枫桥的“外来建设者”。又如,公司管理中,提出:“要戴致富帽,先戴安全帽”;“要有好的产物,必须要有好的人品”;“八小时内是公司文明守法的职工,八小时外是社会文明守法的公民”。在社会管理中,强调文化教育,“多一个球场,少一个赌场”。加强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推动村民自治,保证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提出“民主法治村”建设口号,建立健全各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通过“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通过各种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枫桥经验”由此形成了“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的目标,开创了“枫桥经验”———“机制好,防范早,矛盾少,民安民乐民富”的新时代。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总结和发展“枫桥经验”,如何理解“枫桥经验”的普适性和价值,以更好地指导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则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 “枫桥经验”是一个光荣的历史,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面旗帜。 四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什么“枫桥经验”还是一面旗帜?原因就在于它能够与时俱进。“枫桥经验”在社会治安,在更大的范围进行平安建设,在更大的范围保一方和谐。它长期保持先进性,源于治安,超于治安。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已经从犯罪预防扩大到各方面,凡是需要稳定发展的地方就有“枫桥经验”的创新运用。这就是其生命力之所在。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 西北政法大学在学习中注意到了“枫桥经验”这个典型。经过一年半的研究,我们发现它是中国基层法治的经验,是中国本土的经验,与外来的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发展、健全中国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问题需要中国人来解决。在我眼里,“枫桥经验”这样的经验比起联合国的公约对中国更有用。有人说“枫桥经验”是发生在浙江这个发达的地区,不具有普适性和推广价值。我却不这么看,试想1963年的时候,浙江诸暨是一个发达的地方吗?枫桥既不是诸暨,也不是浙江最发达的地方,但在基层法治方面却做得很好。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汪世荣: 项目组十余位专家学者到枫桥进行蹲点调查、实地走访农民和基层干部、座谈、查阅资料档案,在西安进行了学术研讨会,到延安进行考察,2007年8月份再次到诸暨市进行调研,按原定计划完成了项目成果鉴定前各个阶段的任务。 中国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基层民主法治是推动和提升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解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人民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探索出了许多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有必要对这些经验进行系统发掘、归纳、梳理、总结,进一步指导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 对于如何看待犯人,如何教育的问题,“枫桥经验”对我们都有启发,能够作为我们的参考。劳教到底是什么?对劳教人员提出要像家长管教子女,像医生对待病人,劳教人员不是罪犯,“枫桥经验”的实践作用非常大。制定政策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枫桥经验”。此外,调解的方法与“枫桥经验”也有密切的关系,这种经验对于中国立法和执法的影响也是很深刻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志铭: 制度建设有一个很独到的追求,即支撑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大量的对“枫桥经验”的提升研究,如何清楚地表达出来,要放在这个大的背景下。 如果我们把法治理解为广义的,我觉得对“枫桥经验”应有几个定位:第一,它是一个地方治理的经验。我们主要是中央的治理,它与我们这个国家结构形势是有差异的。它不是一个中央治理,是对中央治理的一个反思,一个补强。第二,相对于中央治理,它是一个基层治理。第三,在基层治理里面,它是一个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治理,经验推广也是在一个有局限性的地方。第四,与政府治理相比,它是一个民间治理。 既然是一种经验,就要有一种很清晰的概括。不一定要把一个乡镇的经验放大为一个地市的经验。可能由于上级政府的参与,使这种乡镇的特色有所削弱,我们对这个问题需要警惕。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 “枫桥经验”也是一种文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者有学者的视角。四十多年,历经演变,含义发生了变化。这个研究本身使历史上的“枫桥经验”有新时代的含义,首先要肯定。 其次,“枫桥经验”对我们的启示在于如何根据本地的乡情民情去治理。 最后,平等精神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如何在这种乡村治理的观念与法治间追求某种统一。我看得出来,课题组与当地都要作这一追求。这开启了一种新的模式。 乡村本身在发生变化,诸暨也在发生变化,过去的乡民间的交往,如避免结仇,会反着法治背着干,这是我们最担心的。乡镇的治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枫桥人、诸暨人的一个重大责任就是推动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 “枫桥经验”不仅仅是诸暨的经验,它在中国也是有代表性的。在我看来,“枫桥经验”是一个非常独特的东西,但在世界范围内是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经验。你不要把“枫桥经验”看成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 “枫桥经验”有一个普适性。小城镇大道理。从全世界的角度看,也是具有适应性的。他的普适性,我的理解就是再厉害的国家,再专制的国家,你也不可能把社会的所有问题,矛盾纠纷犯罪,统统包揽无余。由此,就产生一个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国家管理那些涉及国家存亡的问题,其他由社会自治。不仅有这样的客观需要,在处理不同的问题的时候,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资源和优势。 法在乡下已经存在几千年了,但是这个法不一定是国法,这是一个社会规律。在治理的资源和优势上有一个分界。几千年的传统,在治理的手段上有一个灵活多变与时俱进的特性,这是熟人社会的治理方式能够发挥效率的最根本的原因。 类似“枫桥经验”这种乡村治理的经验,能够既适应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又有地方特色的经验,正如我们公司制度创新所讲的,单个创新,到全国的创新,那么,我们“枫桥经验”的价值就充分显现出来了。 我也赞成把“枫桥经验”与法治联系在一起。由法治到良法之治、到善治,还有一大步。良好的治理就不仅仅是依靠法律来调整,法律之外的东西我们要重新认识,比如乡规民约、习惯法。在所谓良好治理的善治的框架内。国家管什么,民间管什么,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我们把这个叫做治理分工。 “枫桥经验”最典型的是中国处于大一统的集权的社会。我们把地方的事情在基层就解决掉了,民间独特优势必须要发挥。 要使“枫桥经验”不仅是一种地方的经验,对其他地方的社会治理也有借鉴意义,我们就要认真提练一下“枫桥经验”的价值取向。“枫桥经验”价值取向,完全建立在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民主独立自治的理论之上的,只有这样的东西才可以世世代代传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范忠信: “枫桥经验”的价值取向、宗旨是什么?我认为有以下几条:第一,追求和谐。熟人社会治理经验的最高追求是和谐。和谐是乡村社会存在的基础。法治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但陌生人社会也是要讲和谐的。第二,追求地方体验,地方性知识和规则。从地方的实践出发,为本地建立良好秩序。第三,尊重传统。第四,强调民间力量。我们应注意弘扬民间调解,让民间的力量发挥作用。
2007-12-16编者按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青年志愿者们,20多年坚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在全国高校学生社团中独树一帜。学生们在教师指导下开展义务法律服务,弥补了课堂理论教学之不足。同时,大学生们本着“我学法律为人民”的思想扶弱济困的过程,也是接触民生,构建和谐,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一条有效途径。在此意义上,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是一个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的范例。 西北政法大学坐落于古都西安。这所政法大学里活跃着的数十个学生社团中,“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一直是该校学生社团蓬勃发展的龙头。 所谓龙头的赞誉,不仅是其志愿者的人数众多,组织机构严密;更多的原因是多年来它的法律援助工作在陕西地区乃至全国颇有影响。 扶弱济困 伸张正义 一群法科大学生的法治梦想 提起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无论是早年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早已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官、检察官,还是刚刚成为法律服务中心新成员的大学生志愿者,都对它的历史如数家珍。 1984年10月25日,在当时还是司法部直属院校的西北政法学院,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这是全国较早开展法律援助的大学生社团,也是西北地区最早开通法律咨询热线,最先通过互联网进行法律援助的学生法律援助组织。 这个被社会誉为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组织最严密、运作最规范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也是受共青团陕西省委表彰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杰出集体”,是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青年志愿者协会首批批准挂牌服务的四个志愿者服务组织中唯一的学生社团。 每当9月时节,法律服务中心开始招收新成员,此时也是社团最繁忙的日子。“每期报名的同学都有近千人。”曾在社团工作过的一位民商法专业四年级学生说,经过层层选拔、考核,只有众多志愿者中的精英骨干能够留下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以我所学,服务社会”———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简单而又深刻的宗旨让每个成员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年轻的肩膀上开始承担起严肃的社会责任。虽然社会经验不足、学识尚浅,但同学们致力于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心始终不变。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们都有这样的座右铭:我们无法逃避,法律就是我们的武器;我们无法麻木,面对现实才是我们跨入政法园最真实的夙愿! 社团里的法律援助部是由高素质的本科生、研究生、中青年教师以及律师组成,负责对外接待群众来访、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各种案件。援助部的成员,以饱满的热情、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着满腔热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不计名利得失,尽全力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他们成功代理了不少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2001年1月8日晚8时,陕西泾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以打工女子麻旦旦涉嫌卖淫将其传唤到派出所,之后泾阳县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麻旦旦不服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撤销原裁决,并委托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麻旦旦作处女膜鉴定,证明其为处女。媒体揭露这起案件后,社会舆论为之哗然。在接到麻旦旦家人的求助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部成员袁义伟、吕斌义务代理此案。调查困难重重,抱定要为弱者讨个说法的两名援助员始终不放弃努力,积极取证,经过不懈努力,终于维护了正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这场全国70多家媒体关注的官司。通过大量承接法律援助案件,法服中心的同学们更加关注民生,也深刻体会到了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和自己肩头的责任和使命。 官司赢了,其意义却远不止是法律服务中心一次成功的案例。该案件对陕西省公安机关规范统一适用“行政复议案件的时效”起了决定性作用,起诉请求的“交通费,住宿费”作为直接损失获得赔偿也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在陕西审判实务界的突破性进步。同时,该案对我国修改完善现行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不足和缺陷提供了借鉴。 2007年1月1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学生法服中心成员方学勇同学面对街道办工作人员的粗暴行政行为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当自己因此被非法拘禁、监督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又勇敢地通过诉讼捍卫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事件。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对此事进行点评,并对方学勇同学的做法给予支持和肯定。事件一经报道,在全社会引起了极大反响。 做合格的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从自身开始做起 节假日、双休日,常是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成员们集中工作的时间。20余年来,早出晚归,坚持不懈,不畏严寒酷暑,不畏疲劳。这已经成为他们的光荣传统。 法律服务中心下设的普法部是法律服务中心规模最大的部门,在大型法制宣传日,法律服务中心在各地司法局的帮助下,组织各种宣传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每年的“12·4”宪法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市区和郊县的繁华路段、广场都会出现法律服务中心成员们的身影。他们走上街头,在西安市区小寨商业街、在钟楼广场、在火车站广场,在宝鸡、咸阳等各市、县为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并到有关部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税法》等法律知识。 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普法部还走进西安各中小学校,担任义务法制辅导员,向中小学生讲授法律常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些志愿者还利用寒暑假和双休日深入工厂、矿山、农村进行法律宣传;并同西安市文艺路工商所、雁塔区普法办、长安区公安局、西安市疏导大队、西安市火车站、西安市儿童福利院、干休所等许多单位建立了固定的“一助一”服务关系。 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和学校团委的帮助下,自2006年10月起,法律服务中心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确定的每个工作日由中心援助部的资深成员到西安市中院义务解答前来咨询的当事人的疑问。同时,中心成员义务在西安市市委信访办值班,协助工作人员解答来访群众的疑问。社员们耐心向群众讲述法律知识,解答群众疑惑的同时,自己也认识到信访事业和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更感到作为一个法律人肩负的社会责任之重。 除了积极参与社会普法活动,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模拟法庭”作为一项有特色的法律实践活动一直深受广大师生的喜爱和欢迎。法律服务中心选取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以模拟审判的形式完整地再现真实法庭审判的全过程。加以戏剧化的改编使模拟审判既不失庄严肃穆又不乏活泼趣味,使同学们领悟到深刻的法律精神内涵。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长安二中、陕建一中……近年来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足迹走遍了西安各大高校、中小学,“模拟审判”的演绎让许许多多的学子们亲身经历了法律在国家、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一堂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让法服中心赢得了广泛的反响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23年的成长见证愈加成熟的法律援助事业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在众多资深的法学专家、教授、讲师及有着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指导下,23年来,中心义务在省内外各地进行大型法律咨询800余次;解答观众来信3万余封;接待观众3万余人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千余份;免费代理各类案件700余宗;以普法效果、律师制度等为题进行大型调查5次,调查报告在《陕西日报》连载。先后有近4000名同学从法律服务中心走出,成为各地政法干线上的得力骨干。 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的成绩不仅得到了政府部门所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也赢得社会舆论的普遍认可和赞同。在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室里有各类奖状,有数不清的法律援助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匾牌以及感谢信……一串串耀眼的荣誉,成功背后的辛酸苦辣只有他们自己才能真正体味。 该校团委副书记刘渊说,法律服务中心是课本大学与社会大学的交融,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有利于大学生走出象牙塔去体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培养较强承受力,同时对高校的素质教育也起到推动作用。大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培养一定的实践与科研能力,法律援助这一形式有利于促进法科大学生发现问题并加以深入探求,更有利于探索出一条素质教育的新途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新世纪的法科大学生积极努力学习基础法学知识,积累扎实的基本功,在学习、工作中坚持一种工作精神———艰苦创业和忘我工作精神,学习如何为社会默默奉献,潜移默化中端正自己的生活态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赵玎玎 宋飞鸿 图/杜超英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法律服务中心近年获得的主要荣誉 1998年4月,被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评为“陕西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杰出集体”,是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青年志愿者协会首批授牌成立的四个青年志愿者组织中唯一的大学生社团。 2000年1月,获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百个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集体”光荣称号。 2000年5月,荣获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等六部门联合评选的“首届陕西省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03年5月,被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文明办、陕西省学联评为陕西省学雷锋先进集体。 2004年被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授予“全国百佳大学生社团”荣誉称号。 2005年3月28日,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举行成立二十周年庆祝大会。 法律服务中心的同学热情讲解法律知识,义务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服务中心同学在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工地宣传《宪法》知识。 法律服务中心的同学们到西安市南郊沈家桥村开展法律咨询。
2007-12-16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 李伟弟 郑怡琳 1942年至1943年,张闻天(左六)率农村工作调查团进行“晋陕调查”。 资料图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执政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对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加强作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之义,更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并将其视为队伍建设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本文介绍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 以重视思想教育引领党的作风 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开展自我革命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党员党性修养、强化作风建设至关重要。正如毛泽东所强调的“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思想掌握一切,思想改变一切”。延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严峻的革命形势和生存危机。对此,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瓦窑堡会议上通过了由张闻天起草的《中央对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强调为扩大与巩固共产党而斗争。随后在形势与政策的推动下,党员队伍迅速扩大。据统计,截至1938年底,全国党员人数已达到50多万人。然而,由于党员大部分出身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思想认识上存留着不同程度的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宗派主义等非无产阶级思想。并且伴随党的发展过程,由作风不正、不实、不严所滋生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贪污腐化等错误倾向也开始显现。面对党内存在的诸多问题,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指出,共产党员应在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毛泽东提出了“普遍地深入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的任务”,目的在于全党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提升党员的政治修养和理论水平。会后,中共中央以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改造为主要内容,掀起了全党范围内的学习热潮。1939年2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干部教育部,任命张闻天为部长、李维汉为副部长。同年5月,中央干部教育部召开学习动员大会,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随后,中共中央相继出台《对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中共中央对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和指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内容、方式、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为理论学习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在这一时期,大批党员干部通过学习教育树立了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克服不良作风筑牢了思想根基。1942年至1945年,中共中央在全党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即延安整风运动。延安整风运动以反对主观主义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整顿文风为核心内容,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系统纠正了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等错误倾向,为确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奠定了坚实基础。尤为重要的是,党在此运动中所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良作风更是党在作风建设实践方面凝结的宝贵资源,成为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思想武器。 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党的作风 以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来强化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有力支撑和重要遵循。延安时期,党内滋生出的诸如特权、腐败等不良作风倾向随着党的管辖区域和政令执行边界的不断拓展,对党的革命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党中央将惩治贪污腐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整饬作风的主要着力点,并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为其提供保障。如1939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民权主义部分中明确要求“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1941年5月公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进一步规定,要“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1943年2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厉行节约”章节中,着重强调“坚持廉洁节约作风,严厉反对贪污腐化现象”。在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积极负责,发扬创造精神”“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等干部准则。上述法律法规涵盖了宪法性规章、政府规定、行为公约等多个层面,不仅从不同角度对惩治贪污腐败、规范干部行为作出规定,更以其法律价值与效力,有力地加强了党的作风建设。除此之外,党中央还制定颁布了专门预防惩治腐败的专门性法律。如1938年8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贪污的标准及惩戒力度。次年5月,边区政府又公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其中明确规定“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处死刑”;“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贪污数目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同时,对于犯本条例之罪者的惩处执行,也从以前“由地方法庭审判,呈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后执行之”转变为“由司法机关审理执行”。这一转变使得审判执行流程得到简化,惩治效率得到提升,边区法律在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方面更具有实操性与威慑性。同时,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凸显了党中央对惩治贪污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有力维护了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和构建边区政府的良好政治生态。 以开展民主监督推进党的作风 开展民主监督是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力工具与关键手段。正如毛泽东所着重强调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延安时期,面对复杂的革命形势与自身发展需求,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民主监督的重要性,通过积极主动开展多种民主监督方式,全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人民立场推动党的作风建设持续向好。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三条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除了规定人民依法享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外,还强调“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1946年4月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根本法的层面也对此内容进行了强调,即“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构建了全面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和行政监督、参议会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类型,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了多重保障。如在党内和行政监督方面,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对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边区政府通过审计处及行政监督专员公署开展监督工作。在参议会监督方面,1939年,党中央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上着重指出参议会有权监督、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1941年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赋予边区参议会具有“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的职权,为参议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监督行为有法可依。在检察机关监督方面,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其检察职权。”检察机关除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外,在检举政务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方面具有重要职能。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构建起了一套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体系,推动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了党的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以深入调查研究转变党的作风 调查研究是中国共产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更是党在转变作风进程中的基础一环。正如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开篇所强调的:“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内外环境极为复杂,党内存在的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亟需纠正。对此,中国共产党将调查研究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法。一方面,为保障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序推进,中国共产党设立专门的调查研究机关。如1941年8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对于调查研究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对于实施调查研究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各根据地高级政府等都必须设立调查研究机关。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调查研究局,由毛泽东兼任局长、任弼时任副局长。次年3月,中央书记处发出《对于检查调查研究决定执行程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调查研究的落实情况展开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评定总结后电告中央。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出党对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视,有效推动了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投身调查研究工作。如1942年1月至1943年3月,以张闻天为主要代表的延安农村调查团,深入陕北、晋西北开展农村调查研究,并在撰写的《出发归来记》调研报告中总结了调查研究的经验和方法。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也多次赴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1941年12月至1943年5月,林伯渠带领调查团前往甘泉、富县、志丹等地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调查研究,林伯渠不仅深入了解到边区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而且在群众中广泛征集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办法。此外,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明确规定,陕甘宁政务人员必须要做到“调查研究,深入检查,总结经验”,这使得政务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有据可依、有令可循,切实改善了党的工作方式,赢得了人民的拥护,进一步推动了党的作风建设与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等要求紧密相连。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不仅使中国共产党凝聚起了强大的民心,更以“用延安作风打败西安作风”,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实施效果。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牢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吃透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把握相关纪律处分条规,为查摆问题、集中整治打牢思想政治基础;应坚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推动作风建设朝着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方向稳步迈进,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优良的作风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奋勇前进,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的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https://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504/18/article_971984_1391020623_5996048.html
春风拂古镇,光影映笑颜。为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用影像讴歌新时代发展成就,4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社区组织40多名社区摄影爱好者前往商洛丹凤开展“光影记录新时代·镜头拥抱好春光”主题摄影采风活动。 四月的棣花古镇,柳绿花红莺歌燕舞,处处洋溢着和暖的气息。大家纷纷举起手中的相机和手机,在烂漫春光中用镜头捕捉古镇在新时代下的崭新风貌。青砖黛瓦间绽放的春花、修缮一新的传统民居、游客脸上幸福的笑容,都成为摄影爱好者们重点记录的题材。 采风活动不仅为社区摄影爱好者提供了创作平台,用影像讲述着新时代的发展故事,同时也将满园春色尽收镜中,更让大家通过实地采风,深刻体会到在党的领导下,城乡面貌发生的新变化。参与者们纷纷表示,要用更多优秀摄影作品展现新时代的美好生活,记录伟大祖国的发展成就。 社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引导广大居民群众用艺术形式讴歌新时代,传播正能量,为社区文化建设注入新活力。(通讯员 金山) 责任编辑:汪瑢 【群众新闻网】西北政法大学社区举办居民摄影采风活动 https://www.sxdaily.com.cn/2025-04/27/content_11154742.html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高级法律研修班2024年年会暨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校友分会成立仪式在学校雁塔校区人权研究院一楼报告厅举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出席,副校长孙昊亮主持开幕式。 本次活动分为“校友分会成立仪式”“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高端论坛”和“高级法律研修班2024年年会”三个单元。 范九利表示,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输送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校友分会在促进交流合作、助力母校及法治事业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本次活动为参与者搭建了宝贵的学习与交流平台,进一步展示了学校在法治教育领域的深远思考和积极探索,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前沿的学术视野和实践指导,有力地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和发展。 学校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处长、校友总会秘书长刘霖杰,党委研工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赵彩如分别介绍了校友分会情况和研究生培养情况。开幕式后,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院长陈玺主持校友分会成立仪式,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作主题演讲。 【民生网】西北政法大学校友分会成立仪式举办http://www.msweekly.com/mobile/show.html?id=165906